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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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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5 五、基金备案 ...................................................................................................................................................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3 十、基金的托管 ............................................................................................................................................. 2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2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2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3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二十、违约责任 ............................................................................................................................................. 4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4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4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46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6 i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2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36.T+n日: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规定见基金招募说 明书 3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 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4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的名称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5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将对单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见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 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6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 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7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应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8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申购费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 的不低于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前端、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10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1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销售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11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 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总经理:范勇宏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8亿元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12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14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15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6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7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18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19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大会 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20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的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21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多数(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 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2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3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托管人还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审查核准后方可继任;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24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 订立《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25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0~3%;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4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0~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以GARP模型为基础,结合严谨、深入的基本面 26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分析和全面、细致的估值分析和市场面分析,精选出具有清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 低估、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进行投资。同时,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基金将主动进行资 产配置,即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调整基金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 别上的投资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累积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 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个股精选结果决定股票资产配置。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受宏观政 策面影响很大,而且经常因投资者的过度反应(如过度乐观或过度悲观)而导致市场的大幅波动,因此,我们将重点关注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等因素,同时通过成交量、换 手率、市场信心指数等指标对市场氛围进行分析,据此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 GARP模型精选出的股票既具有清晰、可持续的成长潜力,同时市场价格被低估,这样,基金的潜在 收益来源就包括两方面,一是不考虑个股成长潜力的情况下个股价值回归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二是个 股成长潜力释放过程中所带来的价值增长收益,从而可以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实现较高回报。本 基金个股选择将主要关注以下因素: (1)成长性因素 我们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对于部分处 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对于部 分处于周期性调整的行业,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在成长性因素中,除了关注业绩增长速度之外,业绩增长质量同样重要。在财务指标方面,我们 将重点关注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和现金流指标;在定性分析方面,我们将考察公司的核心竞争 能力、内部管理和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只有那些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才符合我们的初选标准。 (2)估值因素 我们重点关注市盈率(P/E)和市净率(P/B)指标,并与其业绩增长结合,计算PEG指标。PEG指标 综合了股票的未来成长潜力以及当前估值水平,能够反映目前的股票价格相对于股票的成长潜力是否 存在高估。对于PEG指标小于1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股票,将进入我们的核心股票池。 考虑到股票估值的回归需要催化剂,我们还将关注公司有利信息的发布(如宏观政策、行业政策或公司行为)、分析师评级的变动、股票价格走势与成交量、投资者关注度等因素。当有利因素推动 27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市场认知即将转变时,基金将买入股票;当股票的成长价值已经得到充分反映,市场开始出现过度乐 观情绪时,基金将卖出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 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 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 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 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主要通过信用风险、 内含选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 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四)投资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总监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交易工作,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中央交易室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五)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28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 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 决策委员会参考。此外,公司有专门的宏观经济研究员,负责分析消费、投资、进出口、就业、利率、 汇率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为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支持。公司还设有固定收益部,专门负责债券投资研 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 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 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 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 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 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置、个股 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 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 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 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6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雷曼中国 29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全债指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新华富时600指数收益率×8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20% 新华富时600指数涵盖市值最大的600只股票,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涵盖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和企业债,市场代表性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市场中出现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 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 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或权重构成。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品种。 (八)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6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0~3%;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4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范围为0~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0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商议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31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上述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 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32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33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4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35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6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37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未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38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39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40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41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2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本基金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变更基金合同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 43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4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 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 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 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 除其赔偿责任。 (五)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45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见下页) 46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盖章):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订地:北京市 签订日: 年 月 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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