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doc

2018-08-01 7页 doc 48KB 15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3723

暂无简介

举报
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doc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doc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 为表忠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表示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给她。没想到,历经5年,梁女士不但未嫁给张先生,反倒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给付曾在约定中承诺赠与的住房。 梁女士:承诺赠与又翻悔,打官司是为维权 今年54岁的梁女士称, 她与张先生是朋友关系。宣武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系张先生名下私产。5年前,她与张先...
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doc
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doc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 为忠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表示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给她。没想到,历经5年,梁女士不但未嫁给张先生,反倒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给付曾在约定中承诺赠与的住房。 梁女士:承诺赠与又翻悔,打官司是为维权 今年54岁的梁女士称, 她与张先生是朋友关系。宣武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居室系张先生名下私产。5年前,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约定后者将上述房产赠与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赠与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她特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张先生:维权是假,利用婚姻骗财是真 54岁的张先生看完起诉书后情绪顿时激动起来,一再声称要找媒体关注此事,让大家都来认识认识梁女士这个“骗子”。 11月21日,张先生按照法院通知来到了法院,在众多的媒体面前他字斟句酌地开始了他漫长的答辩发言:“我与梁女士是1996年11月通过北京爱心相识服务中心介绍认识的,经了解得知她是民政干部,国家公务员,感到十分满意。之后两人感情发展十分迅速。”他与梁女士并非她在起诉书中所称的朋友关系,而是名副其实的恋人关系,不仅如此,他们还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张先生说:“这期间我曾多次提出与她结婚,但她不是拿假结婚证骗我就是以各种借口搪塞我。1997年底,为了表示自己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忠心,在梁女士家中,由她的好友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发纠纷的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事隔不久,我被梁女士轰出了家门。此后,我便一而再、再而三地与原告扯上了众多的经济官司。第一次是因为梁女士利用我丢失了的龙卡私自取走了我的10.5万元存款。为此我将她和银行一同告到了海淀区法院,但因为我没有证据被驳回了,白白损失了10万多块钱。第二次是因为炒股。2000年6月,梁女士出资5万让我帮助其炒股。后我炒股失败。为其写下欠条,条件是她必须将公证书退还给我。她当即表示同意。但谁知事后又反悔了。不用说,这次官司我又输了,被法院判决返还她5万元欠款,公证书也没拿回来。这次应该是第三次了。” 法院:婚前财产约定不能脱离婚姻单独生效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为自己当初与梁女士签订上述公证时,是为了双方能结婚,现在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特别是梁女士在起诉书开始就称二人为朋友关系,当然就更没有权利要房子。而梁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经过公证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梁女士和张先生的协议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所以张先生必须将其承诺赠与的房产交付给梁女士。该协议并非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双方并未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何种条件下该协议生效,张先生所说的赠与以婚姻为条件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二人的公证协议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 没结婚财产公证不算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为表真心,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慷慨表示将一套两居室住房送给女方,没想到历经5年,张先生不但未能成婚,反倒被女方告到了法庭,女方要求张先生给付约定中承诺赠予的两居室住房。前天下午,这起北京首例婚前财产约定案在宣武法院落槌定音,宣武法院以婚前财产约定不结婚就无效为由,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条款理解有异时,应当按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中婚前财产约定的开篇即明确“协议人梁女士、张先生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这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约定是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实质要件存在的。 此外,该公证虽在第四款约定“经公证后生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梁女士以涉诉公证系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张先生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李颖诉徐霆离婚认定婚前财产纠纷案 【要点提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男女双方离婚时,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凭产权证的填发日期进行认定。一方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由于客观原因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案件索引】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6)芙民初字第740号(2006年6月6日) 【案情】 原告李颖,女 被告徐霆,男 1999年,李颖所在单位长沙铁路总公司集资建房。同年6月22日,李颖向单位预交集资建房款64 626元。2001年5月,李颖经人介绍与徐霆认识,于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不和逐渐明显。李颖认为徐霆爱打麻将不顾家,徐霆则对李颖与同事外出心存猜忌。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02年6月30日,李颖与长沙铁路总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明确李颖购买长沙铁路总公司坐落在长沙市雨花区骆家坝的7栋603号房屋,购房款为59 812元。同年7月9日,买卖双方结算购房款,长沙铁路总公司实际收取李颖购房款59 811元,将多交的购房款4 815元予以退还。2003年2月24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给该房屋登记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李颖。 原告李颖诉称:李颖与徐霆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01年8月9日匆忙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时间里,夫妻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上的不和越来越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显。徐霆经常晚上外出打麻将至深夜不归,让李颖一人孤单在家。李颖有时和同事外出则遭到徐霆无端猜忌并大打出手。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骆家坝的7栋603号房屋是李颖于1999年6月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归李颖所有。 被告徐霆辩称:同意离婚。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在于徐霆。李颖没有证据证明徐霆存在诉称的陋习。骆家坝7栋603号房屋的产权证在结婚后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等分割。 【审判】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颖与徐霆认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明显,双方相互埋怨、猜忌,经常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李颖要求离婚,徐霆亦同意离婚,足以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共同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骆家坝7栋603号房屋是李颖于结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单位集资房,虽然房屋所有权证在登记结婚后填发,但该房屋应属于李颖的婚前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准许李颖与徐霆离婚;确认长沙市雨花区骆家坝7栋603号房屋是李颖的婚前财产,归李颖所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评析】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离婚时一方的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规定得很明确,即根据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规定,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归一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则属于一个事实问题,也是适用以上法律规定必须预先确定的前提问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财产的具体情况有时因案而异。这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争议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是要解决一方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由于客观原因婚后才取得产权证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一方婚前财产的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认定其所有权归属以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为判别标志。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交付了购房款,也不能认为已经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只享有要求卖方履行过户登记义务的债权。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就是当事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突出了财产的形成或取得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而且登记时间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前,该房屋无疑应当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结婚后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房产的特殊之处在于,购房款系李颖婚前独自负担,但因为客观原因,《房屋所有权证》于双方结婚后取得。根据上文关于凭《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权利归属的,似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认定显然对李颖不公。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劳动所得,都对财产的形成作出了贡献。至于贡献大小则在所不问。本案争议的房产仅仅是因客观原因于登记结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购房款系李颖一方于婚前全额支付,婚前婚后徐霆均没支付购房款,没对房屋的取得作出任何贡献,故涉诉房屋应当认定为李颖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将争议的房屋认定为李颖的婚前财产并作出确认判决是正确的。
/
本文档为【没结婚婚前公证不生效.doc】,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