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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范

2018-01-13 6页 doc 18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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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 全性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的安全性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 全性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3 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 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1和表2的规定。 表 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溶解性总固体 耗氧量 砷 镉 铬 铝 铅 汞 三氯甲烷 挥发酚类 卫 生 要 求 增加量?5度 增加量?0.2度(NTU)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改变量?0.5 增加量?10mg/L 增加量?1(以O2计,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001 mg/L 增加量?0.0002 mg/L 增加量?0.006 mg/L 增加量?0.002 mg/L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4 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 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 表 2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铁 锰 铜 锌 钡 镍 锑 四氯化碳 邻苯二甲酸酯类 银 锡 氯乙烯 苯乙烯 环氧氯丙烷 甲醛 丙烯腈 总a放射性 表 2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总b放射性 苯 总有机碳(TOC)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增加量?0.001 mg/L 增加量?1 mg/L 卫 生 要 求 增加量?0.06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2 mg/L 增加量?0.2 mg/L 增加量?0.05 mg/L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02 mg/L 增加量?0.01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2 mg/L 材料中含量?1.0 mg/kg 增加量?0.1 mg/L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5 mg/L 材料中含量?11 mg/kg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4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5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表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T 选测项目 K 为有毒害作用的单体、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醛类、丙烯腈、邻苯二甲酸酯等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转载于:www.xiElw.coM 写 网: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范)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表 4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表5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 选测项目 篇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doc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 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3、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3.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4 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l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止;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增 测检验项目。 表3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选测项目 ?为有毒害作用的单体、添加剂,如氯乙烯、苯乙烯、环氧氯丙烷、醛类、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等可根据具体聚合物类别选项测定,也可以增加新项目。 篇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in Drinking Water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3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 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表 2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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