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

2017-11-13 2页 doc 12KB 4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3723

暂无简介

举报
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 《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 ------------------------------------------------------------------------------ 作者: 日期:2014-08-13 近日,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案发于17年前的一起典型的亲属之间因财物纠纷引发的抢劫案。 樊某(女)与前夫朱某生育有十个子女,包括本案的当事人朱某良、朱某勇、朱某芳、朱某辉。而被害人熊某女与朱某良系夫妻,朱某良和朱某勇合伙做尼龙布生意,抢劫他们财...
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
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 《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 ------------------------------------------------------------------------------ 作者: 日期:2014-08-13 近日,江西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案发于17年前的一起典型的亲属之间因财物纠纷引发的抢劫案。 樊某(女)与前夫朱某生育有十个子女,包括本案的当事人朱某良、朱某勇、朱某芳、朱某辉。而被害人熊某女与朱某良系夫妻,朱某良和朱某勇合伙做尼龙布生意,抢劫他们财物的是朱某良的亲弟弟朱某辉、妹妹朱某芳及妹夫王某。 1994年上半年,樊某的前夫朱某在南昌市广润门有一套补助拆迁的住房,建设该房需交一万元钱。朱某就找到樊某说房子拆迁一事,并约定一万多元钱由樊某出,等房子完建成后,住房归朱某良所有,一楼的店面一半归朱某良,一半归朱某辉。94年10月份房子建成后,朱某违反了当初的约定,将私房给了老七朱某奎住,店面留自用。刚从农场刑满释放的朱某辉知道此事后不满父亲的做法,欲找其父朱某要回自己的一半店面,未果,怀疑朱某良从中做了手脚,遂迁怒之。 朱某辉的姐姐朱某芳、姐夫王某等人也觉得房屋分配问对其不公,于是朱某辉多次找朱某良理论,要求朱某良将当初的房屋(www.30lawyer.com)建设费用等归还,在遭到朱某良的拒绝后,朱某辉等人觉得只有采取非常手段才能解决此事。终于,1994年11月5日晚9时许,朱某辉、王某(均已判刑)、朱某芳同另二人(姓名不详,均在逃)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朱某良租住地,朱某芳打车在楼下接应。朱某辉等人到朱某良家,将朱某良之妻熊某女押上车来到南昌市中山路一楼房房间内,同案两名男子对熊某女进行殴打、暴力威胁,逼其交出朱某良、朱某勇存货仓库钥匙。被害人熊某女迫于压力将仓库钥匙交出。王某、朱某辉到熊某女租住处拿仓库钥匙。朱某芳与同案两名男子则在该楼房内看守熊某女。11月6日清晨,朱某芳先行离开;同日上午同案两名男子蒙住熊某女的头将其送到马路上让其离开。王某、朱某辉等人在朱某良租住地拿钥匙时劫得银元40块、火凤凰bp机一个,后在存货仓库内劫得呢绒防水布3.3万米并变卖。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辉等人退还赃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给被害人朱某勇。经鉴定,熊某女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丙级,赃物价值人民币16.45万元。 2011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朱某芳被抓获归案。 2012年7月16日,被害人熊某女到该院示谅解被告人朱某芳的行为。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家庭成员间犯罪,且被害人熊某女表示谅解被告人朱某芳的行为,对被告人朱某芳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芳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本文档为【一女子伙同他人抢劫兄嫂财物获刑四年】,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