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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17-09-18 6页 doc 37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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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修订]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3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3.7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
[修订]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修订]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3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3.7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8 ………………………………………………………………………… 3.4、4.1、7.1、7.4 ,您有退保的权利……………………………………………………………………………6.1,期交保险费在5000元以下且累计交费不满10年,或期交保险费在5000元以上且累计 交费不满5万元时,缓交的期交保险费在2年内未支付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2.4 ,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 条款目录 ,您有及时向我们保险事故的责任……………………………………………………4.11.您与我们的合同3.6 受益人7.6合同内容变更 3.7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7.7联系方式变更1.1合同构成,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释义7.8争议处理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4保险期间8.1保单年度 4.1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给付1.3犹豫期2.保单账户 8.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4.4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2 保险金申请2.2保险费的支付4.5 未还款项 8.3有效身份证件 2.3期交保险费增加4.6 诉讼时效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8.4结算利率 2.4期交保险费缓交5.1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2.6初始费用收取8.8酒后驾驶8.5保证利率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2.5保单利息5.2 效力恢复2.7保障成本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8.6危险保额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我们提供的保障8.10无有效行驶证 2.8部分领取驾驶 8.7毒品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1机动车3.1保险金额3.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3保险责任7.3投保年龄8.12周岁7.1 明确与如实告知 3.4责任免除7.4年龄错误 3.5宣告死亡处理7.5现金价值险种简称:智慧星 险种代码:832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平保寿发,2012,155号,2012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 “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保单账户 2.1保单账户与保单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 账户价值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以及保 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以及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领取而减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告知您保单账 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期交保险费 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5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已支付期交保险费达到 5万元;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2)的限制。 2.3期交保险费增加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 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5000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 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 归属的保单年度各自分别计算。 2.4期交保险费缓交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1)当期交保险费低于 5000元时 您已经交满前 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 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 (2)当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元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达到 5万元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累计已付期交保险费不足 5万元,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险费已豁免,在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的情况下,将不受本条(1)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和(2)的限制。 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2.5保单利息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 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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