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海头镇1儋州市海头镇1
园林绿化施工合同
甲方:儋州市园林管理局 (发包方)
乙方:海南齐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儋州市海头镇——雅星镇省道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儋州市海头镇——雅星镇省道路段(海头镇路段总长15.3公里)。
3、工程内容:绿化工程
4、资金来源:政府投入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儋州市海头镇1
园林绿化施工
甲方:儋州市园林管理局 (发包方)
乙方:海南齐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儋州市海头镇——雅星镇省道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儋州市海头镇——雅星镇省道路段(海头镇路段总长15.3公里)。
3、工程内容:绿化工程
4、资金来源:政府投入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根据甲方提供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列内容及合同所附工程预算书内容。
2、承包方式:本工程以因定综合单价的方式,由乙方包施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进行文明施工。
三、合同工期
1、计划工期:本合同工程总工期为60个日历天,计划2014年12月5日开工,2015年2月5日竣工。
2、节点日期:
(1)场地平整工程于2014年12月25日前已基本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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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苗木种植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前已基本完工。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派驻工地负责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未具备开工条件;
(2)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洋白菜驻现场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甲方派驻工地;负责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乔木成活率为100%。
五、合同价款
1、本工程合同总价款为(大写)壹佰玖拾贰万叁仟捌佰叁拾贰元整(小写):(,1923832.00元)。
(最终以审核结算价为准)
2、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方式确定。本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套用海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定额信息及现行定额和2005年版《海南省市政园林工程综合定额》计价,最终以审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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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审核的金额为准。
3、如遇下列情况,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
(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新增加(指清单甲方所提供清单和合同所附预算书中未涉及的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2)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工程量增减。
(3)增减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结算,计价方式按照《海南省市政园林工程综合定额(2005)》、《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材料、人工单价参照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价。
(4)以上工程合同总造价为含税造价。
六、工程价款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按工程总价款预付乙方合同价30%备料款。
2、此后,乙方须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呈报当月份已完工程量,甲方应于下月5日前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合同价80%的工程进度款。
3、本合同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留下审核结算价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4、养护期为6个月(自工程初验合格之日起算),养护期满五日内,甲方将审核结算价5%的质保金付清给承包人。
5、养护期内,如发生乔木枯死,乙方应及时补种,否则,甲方可自行补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取。
七、施工及设计变更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工地负责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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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交付乙方不少于四套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作为乙方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乙方应甲方的书面要求修改、变更的内容,同样作为乙方的有效依据。
八、工程验收和中间工程验收
1、以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为标准,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2、工程未验收前,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能擅自使用,若甲方擅自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因甲方使用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3、乙方完成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工程进入养护期。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支付手续办毕后甲方方可使用。
5、中间工程(指本合同约定场地平整工程)完工后,可分部验收,以便甲方使用。若甲方使用不当,已验收合格部分所产生的毁损,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和合同价款调整、变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自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0日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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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6天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按拖欠款额的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按本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的权利。
2、负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的义务。
3、负有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的义务。
4、负有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头,并提供施工及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义务。
5、负有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结算、接收、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义务。
6、负有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享有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工程预付款、进程款、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权利。
2、负有按本合同约定依据设计图纸和施工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的标准进行施工的义务。
3、负有按本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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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有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
5、负有编制施工组织计划书、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及竣工图的义务。
6、负有按本合同约定配合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结算、移交经验收合格的工程的义务。
7、负有对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保密的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除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外,还应按迟延支付或拖欠支付工程款额的日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工地负责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工程达不到本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违约责任,除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按每迟延工期一天,向甲方支付2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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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十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和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有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的工地负责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三、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甲方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已逾十天,造成乙方停止施工已逾十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甲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包括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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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合同,不能返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到海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终局仲裁对双方皆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皆认为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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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图纸。
3、变更签证单。
4、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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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认定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组成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
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 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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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海头镇—雅星镇省道公路绿化工程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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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书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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