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公司法律制度

2017-10-13 19页 doc 37KB 78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5732

暂无简介

举报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案 例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 一、案情: 1995年6月,某市甲、乙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案 例 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 一、案情: 1995年6月,某市甲、乙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 请问:为什么, 二、相关法理知识: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数额的限制性,(2-50人);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转让股份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组织机构可以比较简单,(可不设董事会)。 3、有限责任的设立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生产经营性50万元,商品批发50万元,商业零售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10万元)。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 D、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各种组织机构的基础。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股东会常设执行机关,负则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理:辅助业务执行机关。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常设机关。 三、违法之处: 1、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不需设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4、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案例二 公司依法取得名称权 一、案情: 原告: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是1990年建立的大型国有企业,原名某家电设备厂。该厂以“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申请登记,并以此为名申请了营业执照。该公司生产的某牌袖珍便携式收音机质量上乘 ,销量可观。1995年,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家电公司)发现订单明显减少。 调查发现本市一家名叫“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的企业也在生产同类袖珍式收音机。原来,某电器公 司是于1994年底新成立的公司,并已在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某家电公司为了维护本公司利益,遂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某家电公司诉称:本公司早在1992年就已以“某家电公司”名称登记注册,在本市享有较高商誉。被告同处一市,却以“某电器公司”名称申请注册,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公司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本公司名称专用权,故要求:(一)被告不得继续使用“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二)赔偿因使用该名称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30万元;(三)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两类公司在设立条件中均有关于名称的规定)。 2、公司名称: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以其自身的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公司名称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使用权和专用权。公司名称可以依法转让。 3、公司名称命名规则:(一)公司种类。名称中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二)公司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经营内容。如电器、商贸、饮食、药业;(三)公司商号。公司间区别的关键,商号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 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四)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和行政管辖范围。 4、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 5、名称注册规定:两个企业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同一企业名称的,适用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企业向不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同企业名称的,适用受理在先原则;两个企业因已注册的名称相似或相同而发生争议,适用注册在先原则。在任何范围内,其它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使用同一名称时,受损害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审理结果: 该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公司的名称具有排他性,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登记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同一行业名称不得相同或类似。被告使用“某家电”字样与原告“某电器”极其相似,很容易引起混淆。况且原被告属于同一行业,在本行业中易造成误解,因 此被告不能继续使用本公司名称。 被告“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同属市工商局管辖范围内经营同一行业的公司,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类似公司名称,虽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仍属侵犯原告名称权行为。原告“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 (一)被告不得继续使用“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00元,原告承担1600元。 案例三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资格不同 一、案情: 原告:某市彩管厂 被告:甲集团 被告:A公司 甲集团是一家大型电器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A家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甲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B电器公司,为甲集团的分公司。1995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 谈会上,甲集团董事长李某遇到某市彩管厂厂长宁某,宁某称其厂有批质地良好的彩管待销,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彩管,遂给宁某牵线介绍。1995年8月,某市彩管厂与A公司、B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某市彩管厂供各种彩管共计80万支,价款120万元,A公司、B电器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40万支,价款各为60万元,货到1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借口搪塞,不付某市彩管厂的货款,某市彩管厂遂以甲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依法设立,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法人。一般特征:法定性、盈利性、法人性。 2、公司的种类:(一)按财产责任形式,分为五大类,〈公司法〉使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按财产所有制:分为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三)按组织结构关系: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四)按信用基础:分为人合、资合、资合兼人合公司。(五)按公司国际分。 3、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外独立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担,它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分公司具有经营资格,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A公司为本案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彩管厂和A公司、B电器公司签订的彩管购销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电器公司为甲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甲集团承担。据此认定,法院判决:A公司给付原告某市彩管厂货款及利息共63.7万元,甲集团给付原告某市彩管厂货款及利息共63.7万元。 案例四 国有企业应依法进行股份制改造 一、案情: 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首先由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主6000万 元。经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然后制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企业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请问:(1)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拟订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5)国有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的方式上存在那些缺陷, 二、相关法律知识: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投资主体单一。(国有独资公司实质为国有一人公司)。投资经营范围限定。组织机构设置特别(无股东会)。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的管理和监督。 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募股集资的公开能 性;股东数额的广泛性;股份的等额性;股份可自由转让;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1000万元/3000万元);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发起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订立协议。(2)制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共同制订章程。(4)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全部实行核准方式,审批机构为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书面形式认缴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全部股份,并缴纳所认缴股份的全部股款。(6)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7)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35%)和社会公众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2)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3)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认购股份的要约邀请。(4)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依约承销发行的股份。(5)缴纳股款。(6)召集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 7、公司向登记机关须提交的书面文件包括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违法之处: 1、资产评估需由专业会计单位。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3、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4、专利技术作价超过注册资本20%。5、程序不合法未经审核批准。 案例五 公司住所地的法律意义 一、案情: 原告:某综合商贸公司。 被告:某民族合作总公司。 1994年6月,被告某民族合作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公司)在A市签订了购销钢材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供方所供钢材其交货地点、方式为D港船边交货。1995年3月,合同供货期限已过,民族公司作为供方仍然未提供钢材,综合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L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申请公司成立登记时,申请人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公司改变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有下属办事机构或分公司时,其住所仍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公司住所地的法律意义:(1)公司住所可视为公司对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2)公司住所是决定公司登记管辖的空间;(3)公司住所在民事诉讼中是确认地域管辖的基本标准,也是送达民事、刑事等诉讼文书的空间标准;(4)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公司住所地即被确认为合同履行地;(5)在工商行政管关系中,公司 住所地通常与行政管辖范围一致;(6)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公司住所地是认定适用何种法律的依据之一。 三、处理结果; L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地是D市,合同履行,双方住所地均不在D市。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将本案移送J省级人民法院受理。 案例六 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 一、案情: 原告:某市工商银行。 被告:甲公司。 某市甲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公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92年4月,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刘某某为下属分公司乙公司的经理,该公司是1991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 照。”1992年7月12日,刘某某持甲公司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4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3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4万元,还有20万元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找到其总公司甲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刘某某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市工商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宗旨、组织活动原则、经营管理方式等重大事项的书面文件,是公司内部基本。在公司文件中处于基本地位,是公司其他条例、规章、内部细则的制订依据。为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章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是法定 ,各公司必须一一记载于章程,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于无效。而章程的无效,会连带引起公司设立的无效。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记载于章程,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记载于章程,也不影响公司章程本身的法律效 力。 4、对公司及其机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不能以其对经理人或者其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体现为〈公司法〉上保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公司的经营范围: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应当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范围须经法定程序并登记,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旨在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为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应与其下属该分公司承担连带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因为李某任命刘某某为分公司经理是否符合人章程的规定,这是法人内部的事务,它不能以法人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分公司是甲公司的不具法人地位的分机构,分支机构无力偿还债务时,法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遂判决由甲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负责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超期罚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七 股东有对股东会决议的宣告无效请求权 一、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某水产有限公司。 某水产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李某为该公司董事长。后来,股东们发现李某品行不佳,其个人所经营的企业多次偷税漏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某水产有限责任公司一持该公司10%股份的股东张某要求股东会解除李某的董事职务,并将其解任李某董事长职务的要求提交到公司股东会上进行讨论,而股东会因李某并无解任的法定事由而决议不予解任。股东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法理知识: 1、股东即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不是公司组织机构范畴,但却是公司各种组织机构的基础。〈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利并不包含经营权,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主要是从财产所有权所延伸出来的收益权等。 2、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临时会议召开原则:一是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是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作出决议有半数通过制、绝对多数通过制。 3、《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由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违规,造成企业损失,损害股东 权益,对此董事要承担责任。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1991年-1994年担任某服装公司董事长期间,曾因偷税漏税、制假售劣,多次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并于94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人也有品行不端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6年3月做出判决:某水产有限公司做出任命李某为公司董事决议的行为无效。 案例八 发起人资格的认定 一、案情: 原告:某机建公司。 被告:某航运公司。 某航运公司是某市一家资金雄厚、经济效益好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航运公司是1992年由该市某航运站、某开发公司为股东注册成立的。随后,航运公司以转让股权的方式于1993年增加了该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及某机电有限公 司为股东。在1994年,被告某航运公司决定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股份发行上市。同年,原告某机建公司与被告航运公司达成一份协议:由原告提供12.3万千瓦 燃汽轮机发电机组一台,将其折成投资股份比例,与被告原有发电机 组合为一体。随后,原告将发电机组运至被告处安装。1995年,被告航运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没有将自有发电机组合为一体,没有将原告列为上市公司发起人。原告机建公司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发起人身份。 二、相关法理知识: 1、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原告机建公司既非航运公司原有股东,也没有加入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没有承担发起人的投资义务和筹建义务) 2、公司的设立是一个过程,在公司依法注册登记之前,公司并未成立,因而也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属于设立中的公司的机关。因此,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归属于设立中的公司。公司的设立是为公司的成立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公司的成立则是公司的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后的法律后果或法律事实,设立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能够依法成立。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五项义务和责任:(1)依法认购应认购的股份。发起设立情况下,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如拟订公司章程、召集创立大会等。(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理结果: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某航运公司股东为某航运站及某开发公司,1993年增加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机电公司三家股东。1994年初被告在市证卷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股份制改造会议,成立某航运公司筹委会,向市有关部门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年6月,被告股份制改造申请获得批准,公司即开展资产评估、净资产验证、制定改组方案,草拟改组文件等活动,经过有关部门核准批准后,9月被告某航运公司五家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而原告机建公司于是1994年11月与被告达成协议时,既非某航运公司原始股东,也未参与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不符合上市公司发行人条件。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 案例九 股份转让的效力 一、案情: 原告:B公司。 被告:A公司。 某市A股份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凡在1995年4月20日前登记注册的股东,均可按所持股份每股分配股利,并将此决议通知了在册股东。然而该公司的某一股东B公司,已经在同年1月25日将其所持股份500股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同年3月10日请求该公司办理股权登记过户手续,但是该股份公司由于过失未能在分配期(4月30日)以前完成这一手续。在此情况下,该股份公司于9月函告B公司,宣布取消对B公司的分配额,并将此股的股利交付C公司。为此,B公司向法院请求该股份公司交还上述股利分配权。 二、相关法律知识: 1、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以股票形式表现的按等额划分,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公司资本的基本组成单位。 股份的特征:等额性、不可分性、平等性、可转让性。 股份发行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份的转让:是投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即股东)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之成为股东的行为。 3、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 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记名股票过户,须在股份公司公布停止过户日前到登记公司办理过户,并到股份公司或登记公司提供的地点领取股息红利,不按规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的,股息、红利仍发给原记名股东。 三、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B、C两公司已达成股票权利主体的转移、B公司已丧失股东地位,故B公司要求A公司分派红利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十 股东会不可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 一、案情: 原告:周某。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1月成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周某为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林某为该公司的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不满,林某向公司董事周某提出意见,要求改变公司的经营方针,按他的意见制订。董事周某认为公司的经营方针已由股东大会通过,他无权更改,即拒绝了林某的意见。后林某几次向周某提议修改经营方针,均未被周某采纳。1996年10月召开股东大会时,林某与公司其他一些股东以董事周某不懂经营为由,提议解除周某董事之职。后股东大会通过了该提议,作出了解除周某董事之职的决议。周某当即反对此决议,认为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 二、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查明:公司董事周某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股东大会关于解除周某董事之职的决议无效,予以撤销。 案例十一 公司减资应依法进行 一、案情: 原告: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被告: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1996年10月9日,某市制衣厂等六家公司共同出 资建立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40万元,公司股东会由某市制衣厂等六个投资公司组成。某市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恶化,到1997年底公司实有资产达300万元。此时,某市制衣厂等六股东为了减少损失,协议减少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该协议规定:公司资产中除商标权一项财产外,其余全部公司资产均按每位股东1/6比例进行分割。该协议通过后,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以该公司股东会的上述作法实质上是将公司资产分配殆尽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减资决议无效。 二、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减资决议虽然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且公司减资后剩余资本近70万无,符合《公司法》第一八十六条有关公司减资后,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的规定,但是,该公司股东会的减资行为在程序上未公告债权人,在实体上是一种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行为,所以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认定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减资决议无效,并对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三万无的罚款。 案例十二 监事会组成不合法应予以解散 一、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在组建监事会时,该公司聘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于某担任监事,另外两名监事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别兼任。该监事会自成立 后,从未认真行使过职权,形同虚设,该公司的股东对此非常不满, 联名向董事会上书请求重组监事会,董事会没有采纳。于是该公司的股东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布该公司原监事会解散,并重新建立监事会。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股份有限监事会三名成员均不符合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遂判决该公司关于监事会的任命决议无效,宣告原监事会解散。 案例十三 公司有权自主合并 一、案情: 原告:甲家电公司。 被告:乙彩管公司。 1996年10月,甲家电公司与乙彩管公司签订了企业兼并协议。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载明:自1996年11月1日起,甲公司并入乙公司。兼并后,甲公司原厂房、设备及部分原材料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归乙公司接管;甲公司保留原有职工,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乙公司有权对农机公司的管理人员作部分调整;甲公司职工收入应不低于乙公司职工收入的平均水 平。兼并后,甲公司的全部全权、债务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自兼并之日起成为乙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专门制造家电彩管,产品以本地销售为主。在该兼并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声称其公司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不同意其公司兼并甲公司,因而撕毁了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兼并协议。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履行兼并协议。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均属独立的法人主体,原被告之间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签订的兼并合同应合法有效。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原则,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不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者挠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而不必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乙公司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兼并甲公司,而不需要征得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被告乙公司应履行兼并协议中载明的义务,不得以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兼并为由拒绝履行兼并协议。遂作出判决: (一)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兼并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乙公司须按该兼并协议履约;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本文档为【公司法律制度】,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