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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2017-09-29 4页 doc 15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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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西宁市农家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家乐发展的意见》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因地制宜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等发展起来的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土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为特征的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西宁市行政区划内凡经营农家乐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 西宁市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西宁市农家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农家乐发展的意见》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是指因地制宜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充分利用乡村、民俗、自然和生态资源等发展起来的集休闲观光旅游、领略乡土风情、体验农耕文明为特征的农村新型经济实体。 第三条 西宁市行政区划内凡经营农家乐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农家乐申请星级评定采取备案制。 第五条 农家乐选址应交通便利设施完善有较好的可进入性停车场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停车标示规范、醒目农家乐经营区域内不能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设施庭院干净整洁建筑布局合理、格调协调。 第六条 农家乐接待点交通路口应有醒目的交通标识和游览平面示意图。 第七条 农家乐接待点区域周围环境氛围优美绿化完好经营区域内无暴露垃圾并日清日运圈养家禽应远离服务区。 第八条 能够提供丰富的绿色农产品能够开展参与型生态农业项目、民俗风情演等休闲项目有娱乐设施可提供接待、咨询、通讯等服务。 第九条 接待点岗位机构健全能统一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经营场所内有健全的安全保护设有专兼职人员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和能力消防等设备齐全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保卫制度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对农家乐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市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农家乐的管理监督工作并成立县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城建、规划、发改、国土、环保、文化、农牧、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林业、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家乐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家乐的规划、立项、审批、建设须符合西宁市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各区县科学编制农家乐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农家乐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饮用水、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符合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经营区域内公共厕所标牌醒目厕位能满足游客需求。 第十四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存在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公安、卫生、环保、安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农家乐经营者及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积极主动参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从事餐饮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农家乐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农家乐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农家乐经营者制定 四监督管理农家乐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申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缺斤少两强买强卖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 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农家乐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 设置为游客提供服务和受理投申诉的游客服务台和符合国家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负责农家乐的环境卫生工作 五做好农家乐对客服务工作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农家乐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应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下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二十一条 对农家乐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及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其经营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项目进行检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须在总服务台醒目处设立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旅游、物价等投申诉咨询电话和服务公约悬挂价格目录标牌自觉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申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申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申诉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家乐的经营管理情况考核考评制度。对已经评定的星级农家乐以《西宁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为依据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星级农家乐进行分级综合考核并进行年度复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和取消等级情况 二受理投申诉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星评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农家乐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申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农家乐进行检查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奖励补助措施扶持和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已通过星级评定的农家乐在发展资金上按照“经营者自筹为主、政府以奖代补为辅”的原则给予鼓励扶持。 一对当年通过二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通过四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家乐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建议省旅游主管部门给予相关额度的奖励。 二对于整村推进乡村旅游并且发展规模较大、上档次、服务质量好的村落市政府给予该村10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村落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道路、公共厕所、门楼等、宣传促销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申诉、星级复核时对于不能执行相应星级标准的农家乐给予限期整改、降星、摘星的处理结果具体如下 一年度内因自身原因两次被游客投申诉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农家乐的星评委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不达标的项目限期整改 二农家乐业主不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或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达不到星级标准星评委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仍未整改的农家乐由星评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的处理结果。 三在经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西宁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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