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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法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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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法律干预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法律干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年第l(璺箜)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法律干预 张公业 (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蚌埠233000) [摘要]新生儿出生缺陷严重影响了中国的人口质量,必须利用法律措施对之进行干预.对出 生缺陷进行法律干 预.可有效提高人口质量,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可以防止工作重心发生转移.在进行干预 时,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与尊 重人权的原则,并且将一些干预措施法律化. [关键词]出生缺陷;人口质量;法律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6...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法律干预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法律干预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年第l(璺箜)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法律干预 张公业 (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蚌埠233000) [摘要]新生儿出生缺陷严重影响了中国的人口质量,必须利用法律措施对之进行干预.对出 生缺陷进行法律干 预.可有效提高人口质量,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可以防止工作重心发生转移.在进行干预 时,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与尊 重人权的原则,并且将一些干预措施法律化. [关键词]出生缺陷;人口质量;法律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63(2009)O1—029—02 出生缺陷是指”胎婴儿出生前,在母 亲的子宫内已发生了的发育异常,出生后 现为肉眼可见或辅助技术诊断的结构 异常,功能异常和代谢异常等”….按医 学分类标准可将出生缺陷分为变形缺陷, 裂解缺陷,发育不良,畸形缺陷四种类型. 其中畸形缺陷是最常见,最严重的出生缺 陷.据中国出生缺陷监测中心以医院为 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结果显示,2001, 2006年全国出生缺陷发生率分别为 10.49%o,l1.12‰,12.98%o,12.84%o, 13.9%o和14.55%o,呈上升趋势【2l.新生 儿的出生缺陷严重影响了中国的人口质 量.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会发展的沉重负担,制约我国 就会成为社 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由出生 人口质量导致的人口素质问题的严重性 决不亚于人口数量的压力.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 确指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 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要科 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 全面 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 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 通报.”我国自1999年对宪法进行第 四次修正后,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那么,在全面实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中, 法律干预的方法不容忽视.笔者拟对此 进行初步研究,探讨对出生缺陷进行法律 干预的意义,原则与举措. 1对出生缺陷进行法律干预的意义 对新生儿的出生缺陷进行法律干预, 有着重大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第一,对新生儿的出生缺陷进行法律 干预,可以有效提高人口质量,为构建和 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家人口计生 委指出,”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 高发国家.据专家测算,我国每年有近百 万例缺陷婴儿出生,其中先天性心脏病, 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畸形等常见的严重出 生缺陷占很高比例,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 达数百亿元人民币.出生缺陷发生率居 高不下,直接影响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 竞争力的提升,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 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 现”.人口素质直接关系一个国家和地区 人与合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职业卫生与 环境卫生的检测与评估,心理卫生与精神 卫生服务的组织与监管,卫生标准的制定 和发布,健康相关产品的安全性监管,医 学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等.以上义务的履 行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这种积 极的作为都以直接或间接给公民带来健 康利益为前提.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在履 行上述健康权给付义务的质量,有必要进 行公民健康权利给付义务行政机构之间 的职能整合,明确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 限,转变给付义务履行方式,提高行政管 理效率.尽管这些职能整合与履责方式 转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不直接 影响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但却是公民健康 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建立科学,高 效的健康行政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也是 行政机关履行健康权利给付义务的重要 内容. 3.3司法机关的给付义务 在现代西方国家权利理论中,国家权 力主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司 法机关行使的就是国家司法权.司法机 关履行公民健康权利给付义务是以立法 机关和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为前提,但又独[1] 立于立法和行政之外.司法机关对公民 健康权的给付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 是依法进行健康相关法律纠纷的定纷J 止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 健康法律问题;二是为公民健康权利实现 提供司法救济.在进行公民健康相关诉 讼时,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法律是保障公一 民健康权的重要条件,此外,最高司法机r] 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既要符合法律原则 要求,也要考虑医疗卫生领域的特殊性,『6] 在二者之间进行科学的平衡.健康权利 司法救济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 为行政诉讼,当公民的健康权利在受到行l7J 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国家给付义务等侵 犯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通J 过法院判决等形式,强制行政机关履行给 付义务;第二个层面为司法审查,当公民 在健康权利受到违宪行为或在穷尽了民 事诉讼,行政诉讼手段后,能够通过违宪 司法审查,使公民健康权利能在宪法层面 得到救济. [参考文献] 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 给付义务[J].中国法学,2006~(1):21— 36. 曹艳林.公民健康权利法律保障初探 [J].中国卫生法制,2008;(1):4—6. 林志强.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J].社会 科学家,2006;(7):92—95. 苏志.公民的健康权及其保障[J].中国 卫生法制,2002;(1):21,23.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 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64,80. 卫生部卫生法规司编.新编常用卫 生法规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杜,2006. 64—8o. 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3. 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M].j, 京:法律出版社.2008. [美]w.ceNeuman.社会研究方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收稿日期]2OO8.10-16 (责任编辑付亮) ? 29? 的综合竞争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是提 高人口素质的首要措施.通过对出生缺 陷进行法律干预,可以有效降低新生儿出 生缺陷,提高全国的出生人口质量.只有 如此,构建和谐社会才有稳定的根基. 第二,对新生儿的出生缺陷进行法律 干预,可以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国家人口计生委指出,”据有关资料 报告,我国严重出生缺陷患儿中除20— 30%经早期诊断和治疗可以获得较满意 的生活质量外,约3o一40%在出生后死 亡,约40%致残.每一例出生缺陷都给 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不 仅影响患儿终生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也 影响家庭和谐.”在甘肃省,2004年全省新 生儿出生缺陷率为16.4%0,每年新增1.5 万个出生缺陷儿.年新增出生缺陷儿已 突破500例.每出生一个缺陷儿,家庭初 期抚养费平均超过10万元,社会投入的 后期抚养费数额更大.而开展免费婚检 等婚育保健服务,早期预防一个缺陷儿出 生,一次性花费最多不过数百元.【J因此, 采取法律方法干预出生缺陷,努力减少出 生缺陷的发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 身利益. 第三,对新生儿的出生缺陷进行法律 干预,可以将一系列的干预措施法定化与 制度化,从而成为每年都必须进行的常规 工作,这有利于克服对这项工作的漠视与 轻视.邓小平同志曾对法治的价值进行 阐述,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 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 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 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 变.”HJ我国对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工作刚 刚起步,如果利用法律干预的方式进行制 度建设,那么很难稳步推进,这项工作也 易流为领导的形象工程. 2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法律干预的原 则 2.1政府主导的原则 对新生儿缺陷进行法律干预,是一个 浩大的工程,必须由政府进行主导,将各 方面的力量聚于一处,才可能取得实得实 效.实行政府主导的原则,意味着要将预 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有关部门 分工协作.政府的各个部门,在对新生儿 缺陷进行干预的工程中,都必须各司其 职.比如,计生部门要负责出生缺陷干预 工作的组织筹划,协调及检查工作,开展 以宣传,咨询,倡导为重要内容的出生缺 陷一级干预,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前健康 ? 3O- 检查并主动接受干预措施,负责建立完善 基层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等.宣传部门应 当开展宣传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将预防 出生缺陷的科普知识普及到社区与家庭, 动员全社会关注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倡导 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民政部门负 责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做好优生知识 的宣传和教育,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前健 康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 与处理侵犯女职工及残疾人劳动保障合 法权益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 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产前检查,产前筛查, 产前诊断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出生缺陷 干预工作等.必须指出的是,政府主导不 仅意味着政府在干预出生缺陷中所享有 的权力,更意味着义务与责任.此外,政 府行使权力要遵循基本的法治原则,即依 据法律的授权采取行动,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活动. 2.2尊重人权的原则 在对出生缺陷进行法律干预的时候, 必须尊重患者与群众的基本人权.有关 机构可以对待孕妇女进行实验室筛查,比 如在孕前可筛查风疹病毒和巨细胞病毒 的IgG抗体,对特定人群可根据情况进行 弓形体,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相 应实验室筛查.但是在这个时候,必须尊 重待孕妇女的知情同意权.另外,提供咨 询服务的医师或从事医学遗传的专业人 员对前来咨询的人员,可以提供解答,帮 助他们选择相应对策,但是必须尊重对方 的隐私权,对其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予以 严格保密.如果患者与群众的权利遭到 侵犯,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要求处 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 民事诉讼. 3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法律干预的措 施 3.1建立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干预的 法律制度框架 在对新生儿进行出生缺陷进行干预 的法律制度框架中,首要的是组织领导系 统.中央与各省市县都要成立”出生缺陷 干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地出生缺陷干 预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绩效评估.有关政 府组成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与非政 府组织(NGO)参加工作委员会,各司其 职,相互配合.有关法律应当明确其权力 与职责.其次,还要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 测系统,在医疗保健机构及计生服务机构 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区(市)县,乡镇(街 道),村(社区)四级监测网络.利用这个 系统去开展孕期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 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健康监测,并 且对村(社区)级出生缺陷进行逐级上报. 第三,要建立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免费 治疗以及相应财政供给的机制.在检测 方面,应当把检测项目纳入生育保险目录 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目录.第四,要建立 面对全社会的宣传与教育机制,向公众提 供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各项资讯,提高公众 对其知情程度与知识水平. 3.2将重要干预措施法律化 对新生儿出生缺陷进行干预的措施, 集中体现为三级干预措施,应当将重要的 措施载入法律之中,提高其权威性.这 样,也可以给从业人员施加相应义务,在 其不尽职责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应 当法律化的常规措施有: (1)一级干预措施 一 级干预的目的在于避免常见,重大 出生缺陷和残疾的发生.具体方法有:通 过远程教育的方式进行预防出生缺陷有 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 与网站等媒体广泛开展预防出生缺陷有 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自愿参加婚 前健康检查,开展遗传与优生咨询服务, 指导待孕妇女服用预防药物,对弓形虫, 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等进行筛查. (2)二级干预措施 二级干预的目的在于减少出生缺陷 和残疾的发生率.具体方法包括对孕妇 进行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提供出生缺陷 咨询等相关服务.对于有出生缺陷风险 的孕产妇,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处理. (3)三级干预措施 三级干预的目的在于对出生缺陷儿 童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减轻其残疾程 度.要开展新生儿疾病(比如甲状腺功能 低下症)的筛查,对新生儿普遍进行足底 血筛查和听力筛查.对已经检查证明存 在出生缺陷的儿童,比如视力残疾,听力 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等,应当对其进 行必要的康复治疗,对特定的疾病应当免 费治疗. [参考文献] [1]郑晓瑛.中国出生人口质量的现状与干 预途径[J].中国人口科学,2000;(6):23. [2]陈淑群,龚央丽.出生缺陷监测结果分析 [J].现代实用医学,2008;(6):11. [3]柯茂盛.关于甘肃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 工作的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OO8; (9):8.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 京:人民出版社,2004;146,147. , [收稿日期]2008.10-10 (责任编辑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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