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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7-09-19 16页 doc 33KB 18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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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县、乡、村五级~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县、乡、村五级~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新农合管理部门签订服务协议~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村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遵守新农合制度相关规定~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合农村居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四条 县,市、区,级及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与监管~并负责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 1 - 第二章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就医的原则~科学设置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坚持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的总体规划。 第七条 坚持分级确定和管理的原则~确定为省、市,州,、县,市、区,,含乡镇、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和管理。 第八条 坚持合理功能定位原则~引导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合理就医。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合理就医以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省、市,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疑难重症的诊治任务。 第九条 坚持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原则~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根据新农合医疗服务实际需求~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可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十条 坚持中西医并重原则~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中的服务作用。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及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优先认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 2 - 第三章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认定。省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定点的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其认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市,州,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其认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县,市、区,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施资格认定。其认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定期校验的医疗机构,要有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医院人员编配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二,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公立或民营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但必须是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含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入定点要自行按照程序另行申 - 3 - 请。 ,三,申请不同层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符合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1.申请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立医院~综合医院必须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标准~且开设床位不少于500张~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必须达到三级医院标准~且开设床位不少于300张,申请省级定点的民营医院~综合医院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且开设床位不少于200张~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必须达到二级医院标准~且开设床位不少于100张,同时~要能为全省参合农村居民解决本专科疑难病症诊治。 2.申请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公立医院~综合医院必须达到三级医院标准~且开设床位不少于400张~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必须达到三级医院标准~且开设床位不少于200张,申请市级定点的民营医院~综合医院必须达到二级医院标准~且开设床位不少于150张~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必须达到二级医院标准~且开设床位不少于100张,同时~要能为全市参合农村居民解决本专科疑难病症诊治。 3.县,市、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由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自行确定。且县,市、区,内的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只限于乡镇卫生院~不得将乡镇卫生院以外的医疗机构纳入为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 4 -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六,严格执行新农合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和态度好~社会较高。 ,七,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专网连接~能够实施参合农村居民就医管理及即时结报。 ,八,社会声誉较好~近两年内无社会反响较大的违规医疗事件发生。 ,九,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开业满12个月以上~且各相关临床、医技等业务科室能够正常运转, 2.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标准~有健全的价格管理制度、价格公示查询制度和结算清单制度。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定点: 1.有严重违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定的, - 5 - 2.存在过医托、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的, 3.内部管理混乱~被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或出租、承包科室行为的, 4.存在过其它不良社会影响~近三年内被有关媒体曝光的。 第十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新农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三,经评估符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由新农合管理部门行文认定。 ,四,新农合管理部门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颁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开展的诊疗项目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说明。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 - 6 - ,五,上一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收入的比例,门诊人次、次均费用,住院人次、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实施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情况等。 ,六,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及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即时结报。 ,七,县,市、区,级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新农合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初审与现场评估。 新农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初审、评估结果~现场评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具有定点资格~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两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但经评估达不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由原认定部门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每年参合农村居民患者住院治疗并通过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即时结报率和人次数应达到一定数量规模。其中~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即时结报率不得低于85%~且总人次不得少于200人次~否则不再具有申请定点延续资格,地方病、传染病、精神疾病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除外,。 第四章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 7 - 第十八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身份认定及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补偿等工作,做好新农合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或上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村居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医疗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不得私设标牌,~设置“新农合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布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常用药品价格~并按月公示参合农村居民患者门诊、住院补偿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农合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村居民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出入院标准~实 - 8 - 行双向转诊制度,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二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及适宜技术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特点和作用~提倡使用中医药~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第二十五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进药渠道~确保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率和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招标采购价格。 第二十六条 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就诊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核对就诊人员的《新农合卡,证,》~做到人、卡,证,相符~防止冒名顶替。医务人员有权扣留冒名就诊者的《新农合卡,证,》~并交由所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门诊管理 ,一,门诊统筹定点必须按照全省的新农合政策要求~在已经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相应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不得擅自扩大门诊定点的范围。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的门诊处方应与非参合患者相区别~门诊处方必须及时录入新农合信息网络。 ,三,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就诊时~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 - 9 - 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不得超过10日~在规定时间内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 ,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分解就诊患者大额处方~不得借用其他人员身份进行补偿。 ,五,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规范填写补偿资料~相关资料必须患者或家属签字,医疗机构人员不准代替患者及家属签字、领取补偿款。 第二十八条 住院管理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 ,二,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入院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核对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身份~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的住院病历~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参合农村居民”标识或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身份。 ,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农合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及吉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统称《新农合药物目录》,和抗生 - 10 - 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人情方、“搭车”开药。 ,五,控制目录外药物和诊疗项目比例。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新农合药物目录》、《吉林省新农合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两个目录的自费药物、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时~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控制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市,州,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7%以内~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吉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六,住院处方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一律使用药品的化学名或常用名,可以标注商品名,~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 ,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检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清单制度~方便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查询。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出院时~新 - 11 - 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对于使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要在出院结算清单上单独列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实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专网连通工作。省级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关设备~实现参合农村居民的电子转诊、刷卡就医和即时结报。 ,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卫材变通为可报销项目或费用~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患者住院期间~不得采用门诊自购药品的方式~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出院带药应当执行门诊处方规定~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且出院带药原则上要选择口服药~不得带营养药、输液注射针剂,带药种类不得超过所患疾病治疗范围~更不得带与本次住院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需要长期服药品的特殊疾病~出院带药量不得超过15日~并要经过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部门审批。 ,十一,参合农村居民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只限于诊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告知在本院治疗该疾病不纳入新农合报销~如参合农村居民患者不同意在该院继续治疗~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 - 12 - ,十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转诊管理 ,一,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诊~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无法确诊的疾病, 2.本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急、危、重症患者须转院抢救的。 ,二,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往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须由所在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专家会诊讨论通过及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患者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急、危、重症患者转诊~为保证医疗救治~可结合实际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诊可自行选择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往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告知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新农合不予报销。 ,四,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患者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批准。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没经转诊审批的~不予报销。 ,五,参合农村居民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3日 - 13 - 内要将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由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在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转回到患者所在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六,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异地就医~按照当年的新农合有关转诊政策执行。各统筹地区要本着以人为本维护参合农村居民就医选择自主权为原则~制定具体的转诊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三十一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医师管理办法,试行,》,吉卫农卫发„2013‟6号,。 第三十二条 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所有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每年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新农合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备查。 第三十三条 费用结算管理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新农合资金。 - 14 -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医药费用结算。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结算出院医药费用时~要按照新农合的有关规定实施即时结报~及时垫付补偿资金~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严禁无故推诿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的即时结报要求。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垫付报销制。参合农村居民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补偿方案的要求即时结报~并垫付补偿费用。所发生的垫付费用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管理与指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村居民垫付的补偿资金~定期汇总报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村居民垫付的合理费用~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审核无异议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农合有关政策予以拨付~严禁拖欠垫付补偿款。 第三十四条 民营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参照政府规定的同级别公立医院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应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有关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医药费用等情况~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给予积极配合。 - 15 - 第五章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权对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下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制度、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有权对为其辖区内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新农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新农合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有权要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的有关资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四,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新农合有关政策进行纠正、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村居民患者的医药费用情况和即时结报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八条 新农合管理部门遇到以下情况~应开展现场核 - 16 - 查: ,一,接到有关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负担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销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资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十九条 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应当每年对其确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应暂停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 要落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抵押金制度~各统筹县,市、区,均按月、按季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拨付90%的新农合补偿金~留存10%作为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不另行收取。年终结算时~根据全年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得分比例~拨付风险抵押金。 第四十一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增长的幅度~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10%。按月或按季统计超过10%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超出比例~追加协议抵押金扣留比例。对次均住院费负增长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负增长 - 17 - 比例~递减留存协议抵押金的比例。 第六章 违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暂停或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新农合管理部门予以书面告诫、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视情节暂停其3—6个月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改正者~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给患者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低于正常水平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即时予以告诫~连续三次告诫仍不改正的~视情节暂停其3—6个月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改正者~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高补偿标准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当拒绝结算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的~由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责令其将有关费用退回参合农村居民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增加参合农村居民患者负担的~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从核拨给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款中扣除违规费用部分。 第四十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由县,市、区,级及以 - 18 - 上新农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套取的资金,情节恶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责成定点医疗机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4月6日印发的《吉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吉新农合医办发„2006‟4号,同时废止。其它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级新农合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和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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