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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如何执行

2017-12-12 1页 doc 11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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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如何执行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如何执行 【问题】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将现行住房和非住房的税率进行了统一降低至5%。《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也早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降为5%。请问这些符合规定吗,各地可不可以执行这些规定, 【问题】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如何执行
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如何执行 【问题】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将现行住房和非住房的税率进行了统一降低至5%。《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也早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降为5%。请问这些符合规定吗,各地可不可以执行这些规定, 【问题】 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财税[2008]24号文件还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在文件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便于征收管理,区分不同的租金标准,按照现行有关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合并后采取综合征收率的方式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定的综合征收率与财税[2008]24号文件的规定一致,可以执行,如果不一致,则应严格按照财税[2008]24 号文件规定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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