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附件2: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特制订本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的具体
如下:
签发机构
规则一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
规则二
(一)双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对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及签证印章样本。
(二)双方应互相提供上述资料及样本。名称、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立即以双方同意的方式通知对方。
规则三
为核查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况,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有权
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进行适当的核查。如果通过现行的本国法律法规无法获得该权力,应在下述规则四及五所指的申请
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申请
规则四
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货物,其出口人及,或厂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机构提出货物出口前原产地预调查的申请。对调查结果
应定期或适时地进行复查,并将此结果作为核定该待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预调查程序不适用于通过自然属性容易被确定原产地的货物。
规则五
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货物出口手续时,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出口前检查
规则六
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应尽其所能对每一份原产地证书的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
(一)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签署人签名;
(二)货物的原产地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与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相符;
(四)所列明的货物描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与待出口货物相符。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规则七
(一)原产地证书必须依据附件3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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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产地证书应由一份正本及两份复写副本组成。
(三)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
(四)出口人应向进口人提供证书正本,以便呈交给进口口岸的海关当局。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存。第二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正本——米黄色 (颜色代码:727c)
第一副本——白色 (颜色代码:)
第二副本——白色 (颜色代码:)
规则八
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则四、五和六的规定,出口成员方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内应注明相关的规则及所适用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份的百分比。
规则九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再做必要的增改。所作更正应经原签证人认可,并由相关政府机构核准。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添加。
规则十
(一)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相关政府机构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15天内签发。
(二)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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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规则十一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以向原政府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二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复制本可依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签发,并在第13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CERTIFIED TRUE COPY)。该复制本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原产地证书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原签证机构提供了原证第二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方可补发。
提交
规则十二
进口人应在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申明要求享受优惠待遇,并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正本。
规则十三
原产地证书应按下列期限提交:
(一)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成员方政府机构签证之日起6个月之内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提交;
(二)如货物按照《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八(二)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上述(一)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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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发货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以及
(四)在任何情况下, 如果货物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规则十四
如果原产于出口成员方的每批货物的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交验原产地证书,而是使用出口人对货物原产于该出口成员方的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规则十五
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货物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成员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呈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
规则十六
(一)进口成员方可以要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在有理由怀疑有关单据的真实性或货物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要求进行后续核查。
(二)核查请求应随附相关原产地证书,并阐明原因及其他详细情况,列出该原产地证书中可能存在问题的内容,但后续随机抽查的请求不受此限。
(三)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海关可以暂缓执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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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待遇的规定。如果该货物不属于被禁止或限制进口之列,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货物放行给进口人。
(四)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之内作出答复。
规则十七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及其所有相关文件应由签证机构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二)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应提供与原产地证书正确性有关的资料。
(三)有关成员方之间交流的任何资料应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对原产地证书的确认。
特殊情况
规则十八
如出口到一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货物到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如果货物已经向进口成员方海关申报,进口人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返还给签证机构。
(二)如果货物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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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货物重新签证。
规则十九
为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二)的规定,对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员方境内运输的货物,应向进口成员方政府机构提交下列单证:
(一)在出口成员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出口成员方相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三)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以及
(四)依照《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二) 项下的第1、2及3项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规则二十
(一)由出口成员方运至另一成员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成员方的展品,如该展品符合《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应享受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方相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
1.出口人已将展品从出口成员方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
2.出口人已将货物卖给或转让给进口成员方的收货人;以及
3.该展品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运到进口成员方。
(二)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还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提供展览举办地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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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
以及规则十九(四)所列的证明文件。
(三)上述(一)中规定的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展览期展品应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反瞒骗行为
规则二十一
(一)当怀疑存在与原产地证书相关的瞒骗行为时,有关成员方政府机构应相互合作,对涉嫌人员在各自境内采取行动。
(二)每个成员方均应对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瞒骗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争端磋商
规则二十二
如果发生关于原产地判定、产品归类或其他方面的争议,进出口成员方的相关政府机构应本着解决争议的愿望相互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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