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因琐事砍死朋友获死刑,家属获赔50余万元赔偿【精品范文】

2018-03-01 8页 doc 22KB 8阅读

用户头像

is_496339

暂无简介

举报
因琐事砍死朋友获死刑,家属获赔50余万元赔偿【精品范文】因琐事砍死朋友获死刑,家属获赔50余万元赔偿【精品范文】 因琐事砍死朋友获死刑,家属获赔50余万元赔偿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09 )二中刑初字第623 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被害人闫晶之妻), 23 岁,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黄金委X组。 被告人李...
因琐事砍死朋友获死刑,家属获赔50余万元赔偿【精品范文】
因琐事砍死朋友获死刑,家属获赔50余万元赔偿【精品范文】 因琐事砍死朋友获死刑,家属获赔50余万元赔偿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2009 )二中刑初字第623 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被害人闫晶之妻), 23 岁,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黄金委X组。 被告人李浩(绰号“浩子”),男,25 岁,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街道通南社区X组前程街工程X号楼X单元X室,暂住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2005 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4 月7 日刑满释放;2007 年1 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 年9 月5 日被羁押;同年10 月10 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学,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娟,女,20 岁,XX 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朝阳区西坝河X号)。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8 年9 月5 日被羁押;同年9 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效,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娟犯窝藏罪,于2009 年2 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被告人李春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学、被告人王娟及其辩护人张效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于2008年9 月1日22 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因琐事与闰晶发生争执,李春持菜刀砍击闫的头部、右上肢等部位数刀,致闰晶死亡。被告人王娟于2008 年9 月1 日,在明知被告人李春将他人砍伤的情况下,仍提供钱财并与李春共同逃至山西省大同市藏匿。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110 ”报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破案、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足迹鉴定书、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春、王娟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春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娟构成窝藏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春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提出,由于被告人李春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李春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春对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其指定辩护人认为, 李春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因醉酒引发此案,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请求法院对李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娟对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认为,王娟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 年9 月1 日22 时许,被告人李春在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暂住地内,因琐事与同在此地暂住的闫晶(绰号“小五”,男,殁年35 岁)发生争执后,持菜刀砍击闰的头部、右上肢等部位数刀,致闫晶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娟于2008 年9 月1 日,在明知李春将闫晶砍伤的情况下,仍提供钱财并与李春共同逃至山西省大同市藏匿。 月5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春、王娟于2008 年9 被告人李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春供述:2007年其与妻子王娟及闫晶共同租住在朝阳区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室。2008 年9 月1 日中午,其和“老马”(即马利)、“金蛋”(即王清)等人在楼门口的空地上烤肉喝酒,基本上都喝多了。晚上其与闫晶等人又去了歌厅,到那儿又喝酒。后其和王蝉先回家了,正睡觉呢,就听见闰晶边骂边砸门。闫晶喝多了,是“老马”扶他回来的。闫晶进来就让其搬走,其就跟闫晶吵了起来,后又撕扯起来。“老马”和王娟没劝开就出去了。其跑到厨房拿了把菜刀就砍闫晶,因为喝太多了,砍那儿了,砍多少刀都不知道,后来闫晶就跑出去了。后其与王娟打车到朋友那儿,给“金蛋”打电话说其和闫晶打架了,让他看看人怎么样了,又和王娟租一辆“黑车”,当天晚上到了大同,用的是王娟包里的钱。案发时其穿黑色半袖,下穿黑色大裤权,白色拖鞋,衣服扔了。 2 、被告人王娟供述:2 008 年9 月l 日中午,闫晶来了个朋友,李春、闫晶他们喝了酒,后来在歌厅又喝了不少啤酒。大约晚上8 点多,其和李春打车先回家了。半个多小时后,准备睡觉时,闫晶敲门,是“老马”扶他过来的。进屋后,闫晶和李春不知因为什么事吵起来了,后来闫晶抄起一个烟灰缸向李春砸过去,砸他头上了,李春就跟闫晶揪打起来了。其和“老马”在旁边劝,他们也不听。后来李春急了,就从厨房拿了把菜刀。其求“老马”劝李春,“老马”说他管不了就走了。其当时吓坏了就在大门外呆着不敢进屋。大约十多分钟,闫晶捂着头从屋里跑出来了,其赶紧进屋,看到地上全是血。李春说赶共收拾衣服跑。后其与李春就跑了。李春找到他的朋友(当晚住他朋友家。第二天李春就带其打车到了山西,住在他的朋友马玲那里。打车到山西的钱是其包里的钱。李春打架时穿黑色半袖,黑色休闲裤,他的衣服和鞋全扔了。 3、证人马利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 年9 月1日下午,其和闫晶、李春等人一起在楼前的小树林吃烤肉、喝酒,晚上又去歌厅唱歌、喝酒。后来李春和他媳妇先走了。其与闫晶又玩了一会儿走的,闫晶喝了很多酒,都站不稳了。其将闫晶送回家,到家时大约10 点左右。闫晶开不开门,就砸门,声音挺大。李春和他媳妇来开的门。进门后李春就说闫晶喝那么多嘛,闫说你管不着,两个人就骂起来。其将闫晶扶到他屋里,闫晶顺手从桌子上抓起烟灰缸就要砸李春,其赶紧给夺下来。后其就走了,走时听他俩又骂起来了。其辨认出李春就是和闫晶住在一起的合租人。 4 、证人金山证言证实:2008 年9 月1 日22 时左右,其从朝阳区东坝乡 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出来,走了二三米的位置看见前面地上躺着一名男子,穿深色短袖T 恤,深色裤子,光脚,头北脚南侧躺在地上,身上、地上都有血,其就用自己手机打“120"急救,后又打了“110 ". 5 、证人王清(绰号“金蛋,'' )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 0 08 年9 月2 日凌晨二三点钟,李春给其打电话,说他把闫晶砍了,让其问问闫晶是报警还是想怎样。其给闫晶打电话但没打通。后来知道闫晶在医院抢救呢。当日中午和下午李春又给其打电话问闫晶伤的怎样,并让其当中间人解决这件事,后就没再联系过。其辨认出李春、闫晶。 6 、证人陈妮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 年9 月1 日22 时许,其听见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住的一个女子大声叫喊,打开门看见X室屋门开着,门上有窗帘,看不清屋内情况,只见一名男子穿深色短裤站在屋内门边,腿上有血。其辨认出李春、王娟、闫晶就是住在X室的人。 7 、证人张生证言证实,2008 年9 月1 日22 点左右,其听见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门口有一男的喊“让你牛X , 让你牛X ” ,其就到窗户边向下看,没有发现人,约半小时左右就看见警察来了。 8 、证人马玲证言证实:2008 年9 月2 日刘志给其打电话说“浩子” (即李春)在北京和人打架了,想来山西。后“浩子”就给其打电话,并于晚上11 点和他媳妇来到山西大同市。“浩子”说他在北京和他一个朋友一起喝酒,吵起来了,把他朋友的头打坏了。 9 、证人刘志证言证实:2008 年9 月2 日或3 日中止的时候,李春给其打电话说和“小五”(即闫晶)打架了,把“小五”砍了,得躲两天,问马玲那行不行。其给马玲打了电话,并把马玲的电话告诉李春。 10 、证人吕正、武月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二人曾和李春、闫晶等人一起喝酒。 11 、证人朱龙证言证实:2008年9 月1 日晚10点半左右,在康静里小区X号楼前受伤倒地的男子好像住在X号楼X单元,当日下午这名男子和几个人在空地上烤肉吃。 12 、证人何安(“ 120 ”急救站医生)证言证实:2008年9 月1 日22 时40 分许其接到报警,22 时59 分到康静里X区X 号楼现场。伤者上穿半袖,下穿黑裤子,没穿鞋,已经神志模糊、右前臂有伤,头部多处锐器伤,失血性休克(后伤者被送北京华信医院。 13 、证人王可、焦贵(北京华信医院医生)证言证实2008 年9 月1 日23 时许被砍伤的病人开始不知道姓名,后来知道叫闫晶。他右肘前方有刀伤,头部有几处软组织挫伤,9 月2 日21 时10 分死亡。 14 、证人王丰证言证实:其于2007 年3 月将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出租给了闫晶。 15 、证人阎秋证言证实:其确认在北京华信医院看到的尸体就是其弟弟闫晶。 1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静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间内及单元门前便道。在室内现场发现血足迹、带血菜刀、烟灰缸及书柜顶上的一把折叠刀,在室内和楼外现场分别提取了剐蹭血迹,滴落血迹,脱落指甲等物,并对室内地面上血足迹进行拍照。 17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闫晶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及右上肢,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18 、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极强力支持送检01 一08 (即X单元门前面包车上、X单元门前北侧地面上、X室菜刀上、北 卧室书柜上、北卧室双人床床头处、X室客厅地面上、北卧室房门上、X单元门前地上脱落指甲上血迹)、X号(现场提取烟灰缸)检材上血迹为闫晶所留。(在送检折叠刀上未检出血迹)。 19 、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足迹鉴定书证实:2008 年9 月1 日,北京市朝阳区康静里X楼X门X号房间的伤害致死案,现场房间地面上直接拍照提取的血渍赤足足迹为李春右脚所留。 20 、作案凶器菜刀照片经李春辨认,是其使用的凶器。 21、“110”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9 月1 日22 时42 分金山报警后案件受理情况。 22、 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李春、王娟于2008年9 月5 日被抓获和扣押物品的情况。 23 、被害人闫晶的病历记录在案。 24 、被告人李春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在案,证实李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2006 年4 月7 日刑满释放;2007 年1 月3 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 日。 25 、被告人王娟及被害人闫晶的身份材料在案。 2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医疗费、丧葬费单据等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曾因违法或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及行政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因琐事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行极其严重,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罪的累犯,应依法从重惩处。被告人王娟明知李春将他人砍伤,仍提供钱财帮助李春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亦应依法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春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娟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春的辩护人所提李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意见,本院认为李春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被判刑,此次又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故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娟的辩护人关于王娟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酌予采纳。因被告人李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o 三、被告人李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一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四、随案扣押的上衣二件、菜刀一把、烟灰缸一个、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长 XX 审判员 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XX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
本文档为【因琐事砍死朋友获死刑,家属获赔50余万元赔偿【精品范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