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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

2017-09-26 20页 doc 39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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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 精品文档 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 鲁山县法院 赵全文 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然而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一些法院对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没有进行严格把关就判决离婚,这种做法产生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一方外出谋生,对方情感发生变化而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故意不告诉法院对方的确切地址,法院又不能查明对方地址。2、夫妻吵架后,一方赌气出走,没有及时告知家人其确切地址,对方赌气起诉离婚。3、夫妻之间虽然多年感情不和,但仍有调好余地,而...
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
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 精品文档 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 鲁山县法院 赵全文 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的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然而在审理这类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一些法院对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没有进行严格把关就判决离婚,这种做法产生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一方外出谋生,对方情感发生变化而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故意不告诉法院对方的确切地址,法院又不能查明对方地址。2、夫妻吵架后,一方赌气出走,没有及时告知家人其确切地址,对方赌气起诉离婚。3、夫妻之间虽然多年感情不和,但仍有调好余地,而一方又外出打工,另一方喜新厌旧而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又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在一方外出打工期间,另一方再次起诉离婚。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问题,如有的法院受理这类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后,没有经过认真审查,特别是在未证实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时,就缺席判决离婚。具体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应当由法院调取的证实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的证据,却让原告自己举证并轻而易举的予以采信。2、卷宗中无张贴公告时间、地点的证据反映。3、判决书制作后立即送达给原告。首先,仅凭原告的举证,将不属于下落不明的被告也按下落不明对待,从而剥夺了被告 1 / 25 精品文档 的答辩权、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甚至导致其在财产分割、债权和债务的享有与承担、子女抚养等实体权 利上的损害。其次,没有张贴公告时间、地点的证据材料反映,如果出现被告以法院根本没有张贴公告为由缠诉上访或申请再审,法院如何处理,第三,判决书制作后立即送达给原告,如果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回家并提出上诉,而原告已持判决书与他人结婚,法院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出现,无疑会给法院的工作带来被动,从而引发不安定因素。 针对这类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严格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把握“下落不明”的认定依据。目前,原告起诉离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多数系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少数为当地乡政府出具的的书面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的证明材料。虽然上述单位的证明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法院仍应与更加熟知被告真实情况的邻居、近亲属作进一步的了解,以确认被告确实“下落不明”。 二是要公告的内容。首先,在公告上注明被告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以便被告看到公告后就能够确信是自己,也有利于被告的知情人相互转告,从而使被告达到及时应诉参加诉讼 2 / 25 精品文档 的目的。其次,凡立案受理后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要在公告上注明原告起诉的主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应诉和举证的期限及举证的要点,还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开庭日期和时间、地 点以及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凡审理终结后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要在公告上注明裁判的结果、上诉期限以及不及时领取法律文书、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行使上诉权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是要把公告送达的工作尽量做细。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有两种方式:张贴公告或登报。这两种方式可同时适用,即在登报的同时,可将公告在可能知悉被告下落的知情人处张贴,并送达给被告的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和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扩大公告覆盖的范围。另外,尽量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说明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及其亲属的重视,争取通过被告的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做工作的过程要制作笔录。因为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和传票后,被告若未到庭,则无法提交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可能导致审判人员凭原告一面之词,对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判决结果可能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尤其判决准予离婚时,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都有可能不利于被告。总之,在这个问题上,审判人员应当穷尽一切措施,尽可能让被告到庭。 3 / 25 精品文档 三是经公告送达后被告未到庭的案件,审理中会出现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清,子女抚养难以处理等难点。因此,在庭审中对原告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开庭前应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对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子女的生活情况 等问题,开庭前要向相关单位及知情人进行了解核实;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在判决时尽量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是要严格掌握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坚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目前有一种倾向,即以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已届满二年,就认定夫妻间分居已满二年,从而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误区,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片面理解。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以“感情不和”为前提条件,“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夫妻两地分开居住,并非指正常外出打工或其他客观原因“下落不明”之情形。 五是要在宣判时对原告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如判决准予离婚的,在宣判时应告知原告,在向被告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期限和公告期满后被告享有的上诉期限内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期间,原告不得与他人结婚,从而避免原告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构成重婚。 4 / 25 精品文档 六是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地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可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 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年,月,日 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判决书满,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复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是否公告送达的请示报告 ,,,,年,,月,,日 云法办研字〔,,,,〕第,,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 是否公告送达问题,有两种意见。 5 / 25 精品文档 一是认为:经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不必公告送达,在判决后,,天上诉期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理由是,,个月的应诉期限都尚未应诉,那么再公告送达判决也无济于事,公告送达时间又比较长,民事诉讼法也未作明确规定。 二是认为: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理由是:第一,送达起诉书付本与送达判决书是两个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起诉,本应向被告送达起 诉书付本。而公告限时应诉,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形式。判决、裁定、调解书 等法律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也采取公告送达,才有法律依据。对居住异国的 诉讼当事人以较长的应诉和公告送达判决的期限,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计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都是在接到判决、裁定书的第二天起,在法律规定上诉期内不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公告送达判决,,,日的上诉期的起点就没有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第,号文件,虽未提及公告判决和期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个月 ,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第,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条给予当事人上诉期限,,日之规定精神,计算上诉期的起点时间和期限,应该是公告送达判决满,个月后的第二天起,,,日内不上诉 6 / 25 精品文档 的,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今后审理民事涉外案件,判决的送达和上诉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按第二种意见办理。 当否,请予批示。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 7 / 25 精品文档 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 8 / 25 精品文档 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管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 9 / 25 精品文档 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 10 / 25 精品文档 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 11 / 25 精品文档 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 12 / 25 精品文档 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 13 / 25 精品文档 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公告离婚应注意什么问题 时间:2013-05-215:31 作者: 导读:公告离婚就是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实质仍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下面找法网介绍的是公告离婚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公告离婚形成的原因 自然人大量自由的流动,是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日趋 14 / 25 精品文档 攀升的根本原因所在。广大农民纷纷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婚姻当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还有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也有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这些造成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多。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婚姻是关系到人身的重要身份关系,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谐都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准确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显得更为重要。 二、公告离婚应注意什么问题 第一、婚姻关系有效性的严格审查 修改后的《婚姻法》按婚姻的效力将婚姻划分为三大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合法有效婚姻。法院在受理公告离婚案件时。首先,要确定婚姻的有效性,无效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在审查时没有多大难处,而对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由于公告离婚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审查时只能以结婚证的持有与否作为依据。这也是区分合法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分水岭。所以,在受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原告方提交的结婚证这一证据。另提醒一点,在审判实践中,对案件受理后判决前是否收回结婚证,做法不一。笔者认为,结婚证对 15 / 25 精品文档 当事人一般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在案件判决之前,法院只应在形式上审查原告方是否持有,以之 作为定案由的依据,不应收回原件。是否需要收回原件,要在判决之后,根据判决结果作出收回不收回的决定。 第二、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所谓公告离婚案件,就是指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查,一方确实下落不明满两年,通过公告形式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的离婚案件。它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是审理公告离婚案件的条件。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 1、当事人存在有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二年。 从这个条件可以看出,被告应同时具备这两层含义,不完全具备的,不能成为公告离婚案件的被告,审理时不能适用公告形式审理。对不具备两层含义的被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却未满二年,可依诉讼法规定作出中止审理,以待被告出现或期限届满;对于被告外出满二年却有明确的地址的,可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其 16 / 25 精品文档 应诉、出庭。 第三、财产的处理认定 公告离婚案件由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对于财产的认定一般不易区分,由此带来财产分割的困难,财产无法分割又带来对第三人、子女的侵害。审判实践中,对财产的处理有二种做法:一种是将财产全部判给原告方;一种是按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以作划分。笔者认为,二种做法均有不妥。第一种做法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所有权;第二种做法夸大了原告方的诚信度,也违背了诉讼证明材料只有经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原则。结合以上两种做法,笔者认为,对于财产的认定及处理,可暂时不予考虑,即暂不分割,可指定由原告方代管,同时配以财产登记制度,限制原告方对财产处理的滥用权利,以避免事后纠纷的发生。 第四、子女的抚养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直接抚养人原则上应当然归于原告,但在现实中,常出现被告方的直系亲属要求抚养并且私藏、隐匿子女的现象。法院审判时,大多根据原告方的意愿作出处理。这就强调了原告的权益,而没有注意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对于子女的抚养,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下落不明方的直系亲属坚决要求抚养的,又无法达成协议的,可根据亲密关系,生活时间等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作出由被告方抚养、被告方直系亲属监 17 / 25 精品文档 护的判决。当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告方直系亲属又不具备抚养条件的,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私藏、隐匿子女的被告方直系亲属作出处理,以避免人身的不可 执行性。谈到这里,不妨建议扩大探望权的主体,即建议探望权的主体不应仅仅为父或母,也可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被告方的直系亲属上;在诉讼程序上允许扩大的探望权主体单独提出诉讼,也可列为第三人。 子女的抚养,必定带来抚养费的问题。对于抚养费的问题,处理方法不一,有人认为应处理,有人认为不应处理。笔者认为,抚养费处理与否不能一概而论,要统筹兼顾,即要考虑被告方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又要考虑子女的抚养、财产认定、分割、当地社会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能处理的就处理,不能处理的可暂不处理。 第五、过错赔偿的补充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条件及实现可能,它对保护无过错方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公告离婚案件中,如何体现这一法规的精神有点困难。其一、原告作为无过错方举证困难,即使搜集有材料,但因无法质证或法院难以查证而不易认定;其二,无过错方的原告假使打赢了官司,因无法执行,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对无过错方的诉求只能有两种结局:要么被驳回诉求;要么被劝撤回诉求。法院对此 18 / 25 精品文档 也无奈。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不妨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项略作修改,修改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公告离婚案件除外,公告离婚案件中,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可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过错方下落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对公告离婚的介绍。婚姻法里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要通过审核,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允许。 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纷纷走出家门,进城务工,甚至有些已经跨出国门打工,同时由于我国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的滞后,造成许多农民工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直接导致了婚姻家庭危机,一些婚姻生活实质上已是名存实亡。另外,有些打工者耐不住寂寞,打工期间又另觅伴侣,对自己的家人不管不问,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致使一方当事人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此类案件法院受理后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只能采 19 / 25 精品文档 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或者即使少数案件几经周折找到了被告,送达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仍拒不出庭,给审理带来难度,最终法院不得不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夫妻一方出于各种目的或原因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在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同时该《意见》 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这两条意见,为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法院 20 / 25 精品文档 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做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仅仅考虑法律效果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充分考虑到社会效果,因此,对离婚案件应当谨慎适用缺席判决,要对缺席判决存在的潜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更多问题可以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由于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势必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系列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负担较重,明显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但其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3、家庭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一 21 / 25 精品文档 是可能有遗漏,因为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二是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无疑要引起新的财产纷争。 4、一方离婚的目的难以识别。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 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假借离婚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对方出差、外出务工或生气回娘家居住的机会,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从而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三、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时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的难点,法院在审理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更多问题可以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第一、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 22 / 25 精品文档 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亲属也不知道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方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正确谨慎的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既要规范又要实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这些送达方式虽然是合法的,但却有时是不合理的。因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而外出打工族中,靠体力求生者占绝大多数,他们不可能看得到国家级的刊物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刊物,因而无从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地,更不可能看到张帖在原住所地的公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慎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公告送达的,还应尽量查明被告的大致去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时,变两种送达方式选择适用为同时适用,使公告更接近被告,尽可能提高其看到公告的可能性。 第三、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离婚案件既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又涉及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在审理涉及被告不到庭特别是公告送达后被告不到庭的 23 / 25 精品文档 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第四、努力做好未到庭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向其讲解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第五、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和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到庭参与诉讼的问题。 总之,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充分运用自己的聪明和才智,一方面要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能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拖延诉讼,损害一方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适用,从严掌握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损害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 24 / 25 精品文档 2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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