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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一)

2017-09-20 5页 doc 54KB 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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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一)收费依据项目表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一)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收费标准(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基准地价,交易价主要靠市场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一)
收费依据项目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一)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收费(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基准地价,交易价主要靠市场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耕地开垦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5、16条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做到占一补一的不收费。需要政府组织开垦的: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收取;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收取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二)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收费标准(元) 土地闲置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5——10元/平方米 土地复垦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   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还未开征。 菜地和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江西省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   征用菜地或者精养鱼塘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15—45元/平方米 防洪保安资金 省政府赣府发[1995]63号   非农业建设新增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元/亩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   经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按约定数额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第16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需使用土地者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 0.1—12元/平方米/年 宅基地超面积有偿使用费 省政府赣府发[2000]41号   农村村民超面积占用的宅基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5元/平方米/月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三)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收费标准(元)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   新增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 缴入国家金库 5—32元/平方米 土地勘察许可证 *省物价局  赣价费字[89]40号   经批准的勘察单位 省级土地主管部门 20元/本 土地登记收费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1990]赣农土局第47号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详见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赣财综字[1994]008号 赣价费字[1994]009号   需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8元/本 征地管理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赣价费字[1995]第25号、赣财综字[1995]第52号   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征地费总额的1—4%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四)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收费标准(元) 土地价格评估费 省物价局  赣价费字[1995]第54号   自愿委托需进行土地估价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土地评估所 详见文件 土地证书工本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赣价费字[2000]5号 赣财综字[2000]43号   需申领土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 精装本35元/本简装本18元/本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5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政府收取,并就地缴入国库 按国务院规定征收 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字[1999]74号 赣财综字[2000]25号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详见文件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字[1999]74号 赣财综字[2000]25号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采矿权使用费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采矿权价款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 详见文件   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项目表(五)   项目名称 批准机关、文号 执行文号 收费范围 收费部门 收费标准(元)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国家计委、地质矿产部、财政部 地发[1987]289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1998]赣地发字第144号、[1998]赣财综字第43号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详见文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费 国家计委、地质矿产部、财政部 地发[1987]289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1998]赣地发字第144号、[1998]赣财综字第43号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详见文件 地质勘查审批费 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251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省价费字[1999]90号 地质勘查单位及矿山企业的勘查储量审查认定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3000—7000元/份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省物价局(92)赣价便费字12号   收集、复制省地质资料馆馆藏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按赣档联发[1987]4号相关标准执行 饮用天然矿泉水评审鉴定费 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251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已办理饮用天然矿泉水评审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证书费5元/本,评审鉴定费、水源复查及产品抽查检测费等费用标准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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