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嘉实货币基金

2017-09-02 50页 doc 121KB 30阅读

用户头像

is_977556

暂无简介

举报
嘉实货币基金嘉实货币基金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节、 前 言 .................................................................................................................................... 4 第二节、 释 义 .......................................
嘉实货币基金
嘉实货币基金 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 目 录 第一节、 前 言 .................................................................................................................................... 4 第二节、 释 义 .................................................................................................................................... 6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节、 基金备案 .............................................................................................................................. 12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 .......................................................................................................................... 20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3 第九节、 基金的销售 .......................................................................................................................... 25 第十节、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26 二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26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7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30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33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第十二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三节、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四节、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五节、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六节、基金的融资 ........................................................................................................................ 52 第十七节、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八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九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第二十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二十一节、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5 第二十二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三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四节 业务规则 .......................................................................................................................... 74 第二十五节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六节 争议的处理 ...................................................................................................................... 76 第二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一节、 前 言 一、订立《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本基金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2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节、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嘉实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民法通则》: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月16日联合发布 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 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交收及基金交易确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 为;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 他合法收入;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价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国家紧急 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等事件。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嘉实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力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无认购费。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 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一)发售时间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其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投资者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四)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五节、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一)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起,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放时间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三)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起,在开放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放时间由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四)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投资者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投资者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四)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五)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六)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三)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二)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三)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 (四)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二)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三)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基金转换适用投资者的范围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于通过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外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业务在条件成熟时将另行公告通知。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以外的销售机构进行。通过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基金转换将另行公告通知。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3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不超过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之和,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六、 基金转换的程序 (一)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二)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七、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0 份。 八、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一)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二)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三) “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四) “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五) “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六)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七) “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八) “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九) “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 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十)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十一)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节、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第十节、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1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7.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1.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2.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6.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7.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基金( 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变更基金类型、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七)款和第(八)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6.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十二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 (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新任基金管理人的产生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的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新任基金托管人的产生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原基金托管人应妥善管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的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节、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节、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职责如下: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节、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力求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如下的金融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定量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分析,深入挖掘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投资价值,实现基金的长期稳定收益。 坚持相信由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和证券品种选择的积极投资,并结合风险控制的战略性应用,能为投资组合提供持续稳定的增加价值的投资理念。本着承担最小的风险,谋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的投资原则,稳健投资。在获取合理收益的同时,使投资组合承担较低风险,同时保持组合较好的流动性。真正达到为持有人规避风险,提供稳定回报的目的。 四、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易场所),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五、投资决策 (一)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 资策略提供依据。 (二)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类属资产配置比例等做出决议。 (2)研究部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监控报告,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三)投资管理方法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波动、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资金供求和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 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限制 (一)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应在建仓期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三)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节、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七节、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 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等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八节、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 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 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 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 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 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 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4) 基金持有的银行资产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二)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 易所短期债券。 (三)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如有新增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 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三)、(四)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九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投资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率等依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2、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分配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资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基金日收益=[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基金七日收益率,【((?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公告并实施分配。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二十一节、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节、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概述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合同; (3) 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集情况; (6)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8)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9) 临时报告;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澄清公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三、 1.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9.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7)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8)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5.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2. 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办理;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值、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基金清算组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四节 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 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制订。 第二十五节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违反基金合同或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第二十六节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此签署盖章页专为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所用)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日: (此签署盖章页专为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所用)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签订日:
/
本文档为【嘉实货币基金】,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