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書 年 月 日
一、 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請於虛線內粘貼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
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
公分,白色背景及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
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出生
日期
駐 外 館 處 審 查 欄
中文姓名 學 歷 大專
(請用正體字) 大專
申 ? 有固定正當職業(1) ? 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5)
申請資格 請 ? 在大陸地區學生(2) ? 旅外四年以上有工作證明(6) ?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人 (4)(5)(6)之隨行配偶或直系血親(7) 款(3) 留學生(4) 資
城市管理局收費管理站收費管理員 料 現職 是否為本團領 ? 是 ? 否
无 經歷(含曾任職務、具電話
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大 陸 、 港 澳 武漢市漢陽區鳳凰岭7-4-1 是 否 為 臺 ? 是 ? 否
或 海 外 地 址
灣
人 民 之 配
偶
申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
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事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另具有人項 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台辦身分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
或遭人檢舉者,視為隱匿身分或虛偽申報,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曾任職於_ 无 。
?申請人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現任職於 无 。
一、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二、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
事,代申請人同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並負擔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
費用。
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代辦旅行社, 戳記(含註冊編號)
申請來臺觀光類別 領 隊 姓 多 次 入 出 境
名 證 號
,. ?第一類人士
,. ?第二類人士
條 碼 編 ,. ?第三類人士
?郵輪申請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