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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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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汇总]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汇总]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2009-04-24 10:23:46)标签: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收入 会计税收差异 财经 分类:解读精华 一、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两类,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以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见企业会计准则16号) 政府补助主要有4种形式: 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汇总]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汇总] 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差异(2009-04-24 10:23:46)标签:企业所得税 政府补助收入 会计税收差异 财经 分类:解读精华 一、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两类,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以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见企业会计准则16号) 政府补助主要有4种形式: 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 二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如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或者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是税收返还。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贴。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是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二、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及所得税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项损益(营业外收入)。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与税法规定差异 一是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的差异。 三是据财税,2007,80号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免税的财政返还、财政扶持资金、财政奖励资金,一律征收所得税。 (摘自2009年4月20日《中国税务报》马秀卿“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中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7-10 13:25:37 ◎政府补助是一次性计入还是分次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新企业会计准则把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与资产性相关的政府补助作为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各年损益,对于收益性相关的政府补助一次性计入当年损益。但是在税务处理上,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就作了如下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按照此项规定,不管是与资产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性相关的政府补助均应在收到补助款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我们从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新公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文件来看,新颁布的文件与财税[2008]151号文有相抵触的地方。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2009]18号),该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根据该文的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偿款也不是一次计入所收到款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同会计核算处理原则一样,分期计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规定,企业根据搬迁,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 改良、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将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该文件又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这就说明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可以把收到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延续到发生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的年份。例如,某企业2008年收到政府补助1500万元,2010年发生搬迁支出500万元,2011年发生搬迁支出200万元,2012年发生搬迁支出100万元,根据该文规定,企业搬迁收入应纳税额分别为2010年为0元,2011年为0元,2011年为0元,2012年搬迁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1500—500—200—100=700)。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笔者建议要认真体会上述文件精神,对符合国税函[2009]18号文和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的政府补助要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政府补助要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财务人员还需关注最新相关税务文件的发布,遇到问题也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税收知识 2009-09-25 12:49 阅读31 评论0 字号: 大大中中小小 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 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14日 国税函[1997]21号 【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财税[2008]151号 文件解析 第一部分 相关规定(或背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 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部分 要点解读 151号文的实质是进一步细化税法第七条的不征税收入。 要点一、财政拨款 一、相关概念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 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财政拨款需具备的条件: 1、主体为各级政府,即负有公共管理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关键在于“纳入预算管理”; 3、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 三、政府补助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性资金的征税与不征税收入的划分 1、财政拨款与政府补助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2、不征税收入,包括: (1)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如: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3、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各项收入,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贴息贷款、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等税收返还,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上均应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 4、国税函[2007]408号的相关规定仍可参照实施。 5、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可以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 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应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收入总额。 (1)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增加国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投资补助: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享有;拨款时规定权属的,则按规定执行; (3)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形成资产的,作递延收益;没有形成资产的,作本期收益; (4)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作负债; (5)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作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 要点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相关概念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需具备的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这就保证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 实体上和程序上有据可依; 2、以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并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这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为补偿其公共服务的成本费用而收取的; 3、向特定对象收取,即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而不是像税收一样对广大纳税人普遍进行征收; 4、纳入财政管理,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三、政府性基金需具备的条件: 1、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2、企业代政府收取的; 3、具有专项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国家为对某一领域进行支持而征收的一笔资金,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他途; 4、性质为财政资金,即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属于非税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补偿,属于先支出后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则是企业为用于某项事业而收取的,属于先收入后支出。 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是指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按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允许减除。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要点三、根据实施条例第28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点四、生效日:2008年1月1日起。 第三部分 原来的优惠(或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的资助; (七)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免征企业所 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0]62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中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的收费项目。按此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凡符合上述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定[1997]33号)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 )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 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2号)规定,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 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 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规定,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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