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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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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管理制度看守所管理制度 篇一:看守所规章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 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 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
看守所管理制度
看守所#管理# 篇一:看守所规章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 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 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 1 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 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 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 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 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六、 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 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 2 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一患。 二、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三、 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 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六、 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 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 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3 期),及时补充更换。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做到一医一患。 二、 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 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历通用。 四、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 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 六、 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 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 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 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 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指导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 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 4 其它重要问时,应当及时报告、紧急处置。护士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 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 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 规范, 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 告 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 疗废 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 5 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 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 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 碘 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 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 一、 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 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 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 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6 六、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 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篇二: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看守所医务工作责任制度 1、严格遵守监所医务、卫生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在押人员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养在押人员良 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开展好爱国卫生、创建卫生单位等教育活动。适时做好各类常见病、多 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了解掌握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建立在押人员健康卡,定期对在押 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注意积累数据和资料分析,妥善保管好在押人员的健康信息。教育在押 人员认真做好体能训练,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并开展检查评比。 3、做好未成年在押人员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教育。 4、督促食堂、小卖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肠道传 染病的发生。发现在押人员有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病例,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和主管领导。 5、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确保对在押人员突 7 发性疾病进行正确及时处置。 6、严格执行医务室医疗器具、设备的消毒制度,避免交叉感染。篇三:看守所管理创新 经验 创新机制 强化管理 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红兴隆农垦看守所红兴隆农垦看守所占地3万平方米,今年在押人员月均在120人左右。看守所现有监管 人员34人,其中正式干警18人。2011年4月,红兴隆农垦看守所被省公安厅评为“省级监 所管理机制创新示范单位”。我所以确保监所安全为核心,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重点, 以方便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为切入点,在坚持依法、文明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公 安部监所管理机制创新的要求,全面落实管理机制创新,推动看守所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创新安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在押人员安全风险及医疗风险等级评估和分类管理机制。组织各岗位民警及时、 全面收集在押人员涉嫌犯罪、心理、身体健康和羁押期间现实表现等信息,建立健全管教民 警每日、分管所领导每周、看守所每半月进行在押人员动态分析研判制度,逐人评估安全风 8 险,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行“红、黄、蓝”分类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 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制定监室病患“四色”管理制度。狱医根据在押人员健康状况和患病的 不同程度,对其诊疗情况进行及时定级,风险等级由“红色”、“橙色”、“绿色”到“白色” 依次递减,分别以相应4种不同颜色彩纸作为他们医疗档案的首页进行区别标识,并分别对病 犯采取“关切”、“关注”、“关照”、“关心”措施。4个等级实施流动管理,病情好转到一定程度可归到下一等级 进行管理,病患情况加剧则必须及时提高管控等级,并有针对性采取相关诊疗措施。二是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定期组织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对存在严重心理 问题的在押人员制定专门心理辅导。组织民警参加心理辅导培训,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 管理。通过大走访、及时谈话、了解同监室人员等途径,全方位了解在押人员走上犯罪道路 的原因、诱因等,认真分析其犯罪动机和心理成因,找出犯罪的“心理病根”所在,启发其 做人良知,鼓励其自尊、自信。今年,通过心理干预有3名在押人员主动交代了罪行。我们 按照先治“心病”,后矫行为的方法,切实关注在押人员的 9 心理需求,加强人文关怀,促进在 押人员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监规、法律准则和 道德规范,增强自律意识。三是设置监控室警情提示牌。对重点监管对象、危重病犯、新入所人员、管教留言、领 导指示等内容进行留言提示,增强监控巡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一是规范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认真落实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双告知”制度,在 押人员入所时和入所后24小时内谈话时,两次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实现途径和应当遵守 的管理规定,并发给《告知书》。在收押室和过渡监室确保每名在押人员都了解依法 享有的权利和维权方法。几年来,我所未出现一例因告知不到位而引发的事件。二是规范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按照严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根据省厅推行的在 押人员一日生活管理标准,科学安排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内容,保证每日至少8小时的睡眠时 间,坚决取消整日坐板、反省制度,增加教育、学习、娱乐等活动时间。播放背景音乐,舒 缓在押人员精神压力,缓解对立情绪。 三是规范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健全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 10 申诉、控 告、举报、投诉等情况登记、处置制度。对在押人员提出聘请律师、上诉的材料,在24小时 内转递有关办案机关。对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投诉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转递或 者调查,并向在押人员反馈转递情况或者调查结果。 四是健全在押人员医疗卫生保障机制。完善“所院协作”机制,与红兴隆中心医院建立 长期畅通就诊”绿色通道”,做到有病早治,重病快治。健全体检登记、健康档案、日常巡诊、 重病会诊、医务日志、家属告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年以来,我所共医治在押人员5人, 支出医疗费3万元,医治率达到100%。 三、创新深挖犯罪机制为一进步深化监管是侦查继续的理念,发挥监管场所“违法犯罪信息库”的阵地优势、 资源优势、时限优势和成本优势,体现看守所在打击犯罪,惩治犯罪中不可乎视的作用,看 守所与红兴隆公安局刑侦大队长期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刑侦和看守所互相配 合、互相协作,及时深挖余罪,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在《刑事案件审讯协作机制》 试行阶段,红兴隆农垦看守所与刑侦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利用监内耳目等配侦手段协助刑侦 11 部门破获系列盗窃案20起,深挖犯罪工作初显成效。 四、创新服务诉讼机制一是公布联络电话。今年,我所向办案单位、律师和在押人员家属公布一部联络电话, 方便联系和咨询。 二是推行提讯、提审、会见预约制度。我们创新了预约服务措施,律师在正常工作日根 据需要可以提前预约会见时间,办案民警在周末可以预约提讯,方便了律师和办案民警的工 作需要。 三是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设施。我所完善了服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内务管理井然有 序,推行看守所民警执法执勤用语;今年投入近2万元,配备了桌椅、纸笔、茶水、纸杯以 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在每个提审室安装电脑,打印机,方便各办案单位提讯工作。 五、创新教育工作机制一是强化分类教育。我们根据发生事故的风险程度、遵守监内秩序的现实表现等因素, 将在押人员分为4个类别,对不同类别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渐次增加 分管所长、所长、分管局长谈话教育。 二是强化分层次教育。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内秩序的在押人员,由管教 12 民警正常开展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10 年徒刑以上刑罚,或心理压力大、情绪不稳定,或2次以上违反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 在管教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增加分管所长参与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三大刑”,或事故 风险较大,或屡次违反管理规定教育不改的在押人员,在管教民警、分管所长谈话教育的基 础上,增加所长参与谈话教育;对可能判处死刑,或有牢头狱霸等苗头、严重威胁监所安全 的,以及职务犯罪的在押人员,在所领导和民警谈话教育的基础上,增加分管局长谈话教育。 分类分级教育制度,形成了多角度、多层次、递进增强式的谈话教育机制,提高了教育转化 效果。 三是强化监室教育。我们完善了过渡监室、严管监室、未成年人监室、女性在押人员监 室、普通监室、留所服刑罪犯监室教育机制,强化个别教育和感化措施,推行分管局长、所 长、分管所长、管教员分级分类谈话教育制度,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同时提升获取违法犯罪 线索成效。 四是强化重大节日教育。在加强日常谈话教育的同时,我 13 们建立了重大节日期间谈话慰 问制度。每逢春节、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所长、管教员就加大谈话慰问力度,分管局长则 深入监区对在押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真情的祝福,体现了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声声的问候, 有效稳定了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从而拉进了民警与在押人员之间的距离,为看守所的管理 教育工作,维护重大节日期间的监所安全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篇四:看守所食堂管理制 度 看守所食堂管理制度 本着“即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吃足定量,又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 上级机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新招聘的炊事人员,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后上岗。已 招聘的炊事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符合条件的继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解除芝[支 使同。凡患传染性疾病,按规定不能从事炊食业工作的,一律不招聘在食堂从事炊事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安部、财政部规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一日三餐对在押 14 人员的供给做到吃熟、吃热、吃足定量、吃得卫生。对患病、年老在押人员的伙食供给给予 适当照顾。每天二次开水供应到监室。夏天的饮用水要充足,冬天的饮用水要注意保温。 (三)根据看守所的统一安排,制定每周菜谱并认真落实,切实搞好在押人员伙食调剂, 保证身体所必需的营养,防止食物结构单一。遇有传统节日,按安排适当改善伙食。 (四)进入食堂的物品,认 真管理,杜绝乱摆乱放现象。物资的使用,注意节约,防止 浪费。食堂的刀具,每次用完后认真清点并锁好,杜绝流出食堂。 (五)切实搞好食堂卫生。饮食卫生要求:“菜米淘洗干净,餐、厨具保持整洁卫生且定 时消毒。不得让在押人员吃霉烂变质食品”。 食堂环境卫生要求:“每餐饭后,餐具认真清洗,食堂全面冲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灭 除食堂的苍蝇等害虫”。每餐饭前留少许饭和 菜,到下餐饭时进行更换。 (六)尊重少数民族在押人员饮食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在押回族人员,饮 15 食的供给,按其生活习惯给予保障。 (七)进出监区送饭,佩戴统一制作的上岗证。进出监区一律走办公大楼的ab门,进出 携带的物品须报值班民警查看。 (八)严格执行看守所管理规定。严禁携带手机进监区及上岗,更得为在押人员提供手 机让其与外界联系。严禁带食品、香烟等违禁物品进入监区。严禁向在押人员要东西。严禁 篇二:看守所制度 药房工作制度(试行) 一、药房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二、调配处方前必须查对在押人员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计量、服用方法、禁忌症等, 审查后方能调配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配方时要精神集中,细心谨慎,不得估计取药,处方调配后,应严格核对方可发出。 五、发药时应耐心向在押人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六、含有剧毒药品、麻醉药品、限制药品的处方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来执行。 16 七、对有错误的处方,如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时,药房人员应主动与当班医生联系, 更正后再发药。药房人员有责任拒绝给不按规定开出的处方发药。 八、药品必须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上报所领导,集中销毁。 九、药房每半年盘点一次,平时做到日清月结。 处置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处置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 处置过程中要做到细致、准确,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三、 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实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重复使用。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当班医生。 四、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 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液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五、 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 17 时补充更换。 六、 室内坚持每天消毒,严格执行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特殊感染不得 在处置室内处理。 七、 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 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治疗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治疗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做到一医 一患。 二、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密切观察注射反应或意外,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 报告当班医生。 三、 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可能有过敏反应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试验药液现配现用,一人一液,不得重复使用。 四、 治疗室空气、台面应每日消毒以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治疗事项要及时清理, 除工作人员及患者外,其他人不许在室内逗留。 五、 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衣,带工作帽及口罩。 18 六、 各类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浸泡消毒用药液每天上岗前检查(查药液量、浓度、 有效期),定期更换,并保持有效消毒浓度。 七、 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时间,每天上岗前检查,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开启使用的无 菌物品和无菌溶液,超过12小时应重新消毒。 八、 备齐备足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查药品器械数量、种类和有效 期),及时补充更换。 诊断室工作制度(试行) 一、 诊断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室内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得摆放生活用品,候诊有序, 做到一医一患。 二、 当班医生应认真填写诊断日志,不得漏填。 三、 对就诊在押人员要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检查,按要求书写诊断病历及处方,诊断病 历通用。 四、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五、 发现急性传染性疾病,要及时报告所领导,并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将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防疫部门。 六、 采用经济便宜、保证疗效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 19 合理用药。 医师工作职责(试行)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 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 关心、爱护、尊重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 应将就诊在押人员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措施认真书写在病历上。 四、 发现传染病时,要按照规定报告,并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册和传染病报告卡。 五、 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经常检查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指导 护士做好护理工作。 六、 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发生病危、医疗事故或其它重要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 紧急处置。 护士工作职责(试行)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看守所各项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禁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传递物品等违规行为。 二、尊重、爱护、关心在押人员,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 三、发现在押人员病情危急,应立即报告医师;在紧急情 20 况下,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四、着装整齐,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操作规范, 应当及时向医师提出。 五、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发生,并注意用药后反应,及时发现和报告 药物不良反应。 六、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分类收集本诊室产生的医疗废 物。 七、为了保证药物良好效用,溶解后不得放置时间过长。一次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药禁忌。 注射药物应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动物血清制剂及青霉素类,应先做过敏试验,阳性者禁止使用。 八、器械、物品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无菌持物钳及浸泡容器,敷料罐、碘 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或更换1-2次,用后的注射器具应作毁形消毒处理。 九、保持卫生所各室清洁整齐,每天清扫通风,物体表面及空气每天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看护民警职责(试行) 一、 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在押人员在视线范围 21 内,杜绝逃脱、自伤自残、串通 案情、骗取虚假病历逃避处罚等情况发生。 二、 看护警力与住院在押人员的比例应达到2:1以上,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 三、 看护民警不得从事与看护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须加戴械具,看护民警应注意检查加戴械具情况。 五、 在押人员上卫生间时,看护民警须同步跟随。 六、 在押人员住院期间后勤保障应由专人负责,不得动用看护警力。 七、 看护民警在看护时应携带必要单警装备。 篇三: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羁押 第三章 管理教育 第四章 执行刑罚 ? ? ? ? 第一章 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 22 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 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羁押 2-01.收押 (一)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 23 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 24 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三)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25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四)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2)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五)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 26 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3.检查后的处置 (1)在押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经安全处理后应当允许带进监室。 (2)在押人员的非生活必需品、钱款以及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看守所对代为保管的物品应当登记,登记文书应当一式三联,一联由在押人员收执,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保存,一联(存根)由看守所存查。看守所不宜保存的,可当场由办案人员带回或者通知其家属领回。看守所应当设置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 (3)发现可能涉及案件的物品或者文件,应当制作笔录,由被收押人员签名按捺手印,并由办案机关送押人员签字后,原件交办案机关送押人员处理,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六)开具收押回执并办理《提讯、提解证》 办理收押手续后,收押民警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收押回执,并在办案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 (七)采集信息 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 27 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被收押人员进行告知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收押民警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和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行使权利的途径。 书面告知不能代替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 (九)收押罪犯的特殊程序 1.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2.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2-02.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一)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的情形 1.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2.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2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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