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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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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分类银行账户分类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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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分类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8. 人民币存款结算融道网提供。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 2. 更新改造资金。 3. 财政预算外资金。 4. 粮、棉、油收购资金。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 期货交易保证金。 7. 信托基金。 8.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 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 住房基金。 12. 社会保障基金。 13.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 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 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 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 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 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 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现金支取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账户: 一、功能定义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时,可以申请开立异地临时存款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 二、产品简介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三、适用对象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 设立临时机构。 2.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 注册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 3. 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 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一般账户: 一、功能定义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产品简介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辅助结算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该账户开立数量没有限制。 三、适用对象 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单位和组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四、申办所需文件 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相关网点出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文件: 1. 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借款合同。 2. 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基本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上述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 基本账户开户 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符合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帐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 文件。 1. 企业法人 2. 非法人企业 3. 机关、事业单位 4.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 社会团体 6. 民办非企业组织 7. 异地常设机构 8. 外国驻华机构 9. 个体工商户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 其他组织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同的存款人应按下列要求向中国工商银行相关网点出具证明文件: 1.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 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 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 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 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 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 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 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 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 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可不出具。 约,个银行工作日可领取开户行领取基本帐户管理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帐户时,应办理如下开户手续: 提交有关开户证明 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交 拨款的财政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向银行提交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证明;个体工商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城镇承包单位和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必须向银行提交承包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查同意后,由银行发给开户申请书。 填写申请书 按照要求填明:申请开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及级别; 上级主管部门;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本账户开户流程(2) 单位地址、电话;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生产经营范围等。并由单位盖章后交给银行审查。 填写印鉴卡片 印鉴卡应盖有开户单位公章及财务主管或会计经办人员名章。印鉴卡片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付款的法律依据。因此,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应校对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如果付款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印鉴卡片上的印鉴不符时,银行就不能办理付款,以保障开户单位的存款安全。企业单位由于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印鉴时,应重填印鉴卡片,并由开户银行注销原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另外启用新的印鉴。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财务公章)的名称,必须与帐户名称相一致。 银行编发帐号即为帐户代号 开户单位的帐号。它是由银行根据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性质,指定使用相应的科目,并加上企业单位的顺序号组成。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个人基本帐户,首先必须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整体联动,分户核算,集约经营,保证安全的指导思想。同时,应坚持以下四个主要原则:一是先进性。要发挥新技术的优势,利用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等现代化手段,不仅快速、准确地处理现有业务交易和信息服务的所有内容,而且要扩大电话银行、ATM、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新工具的转帐和查询业务。二是便利性。一方面,要与现有业务体系并轨运行,处理好与现有业务的关系,为银行零售业务的整体发展提供支持和促进,以适应不同客户群体的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利用电子技术,简化业务流程,方便客户操作,减少柜台人员的操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可扩充性。设计个人基本帐户,一定要具备良好的扩充能力,要能为未来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和接口。四是安全性。设计个人基本帐户,要贯彻强化基础管理,严格业务操作,规范流程和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方针,确保帐户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业务的顺利推展。 系统结构及目标 开发个人基本帐户,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综合网络系统。通过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交易、客户服务和信息管理三个互为关联的系统。 从业务交易系统看,它应是个人基本帐户的主体功能系统,要实现对客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同时为客户服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基础信息。 从客户服务系统看,它是以业务交易系统为基础的后台服务管理系统,对系统内的有关信息加工分析,评定客户服务等级,确定客户信用状况,为客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并为前台交易提供服务与支持。 从信息管理系统看,它是以业务交易系统、客户服务系统为基础,为银行提供客户信息管理、资金管理、零售业务效益管理服务,同时为银行的资金、成本、效益管理提供基础数据的系统。 上述三个系统一方面满足客户的账户管理,一方面满足银行的帐务管理,从而实现对个人基本帐户业务信息的最大利用,将客户和银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成本和损益增减变化的情况和结果都反映出来。 账务核算体系 个人基本账户系统,应按客户设置户头,以个人基本账户为核算基点,分类连续记录个人客户的金融业务活动。从账户组织体系看,一方面,银行应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其资产、负债业务归集在个人基本账户下统一管理。客户凭个人基本账户和款项代码,即可处理各类个人存取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投资理财业务等。同时,银行也要根据客户需要,为其提供信息加、统计报表和特惠服务。另一方面,银行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的要求,对个人基本帐户发生的业务进行帐务管理。在此基础上采集、加工、维护相关信息,建立信息资料 库,形成银行和客户的有关会计报表。然后分析客户信息,评定为客户服务的等级,根据客户对银行贡献大小提供差别化服务。不仅如此,要按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管理好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实现商业化管理。 系统的功能定位 通过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最终应实现为客户服务的多项功能。当前至少要有三大功能:一是业务交易系统功能。包括在网点柜台实现存、贷、汇、结、理等服务,在ATM、商户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实现存、取、查、转等一般性业务和特殊业务。二是客户服务系统功能。包括客户信息管理,评定客户服务等级,确定客户信用额度,授权授信管理等。三是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包括客户的资产负债和贡献评价,业务成本效益分析,信息维护等。以满足客户对自身资产的管理及投资理财业务需求,同时满足银行培植优秀客户群体、提高经营效益的要求。 更新观念 第一、更新观念,齐心协力做好开发工作。建立个人基本帐户系统,虽针是银行零售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的一项任务,但它涉及到全行各个部门;不仅是目前账户核算上的一场改革,更是零售业务发展今后带有方向性的思路;不仅是各家银行迈向商业化道路上的一个举措,而且是一场大的信息技术革命。可以说,这个系统的建立,是银行对原有核算体系的一大突破,意味着我们的经营思路,服务方式和操作手段等都要有一个大的改变。作为各级行的主管人员,特别是相 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这个项目的开发,并把此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项目组和工作组,有有步骤地开发,才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处理关系 第二、处理好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开发个人基本帐户系统,至少要处理好与以下三项业务的关系:一是与现有储蓄业务的关系。应当说,个人基本帐户对客户来说是独立的金融产品,与零售业务现有的产品并存,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开立基本账户办理业务,包括对已开立本外币存贷款账户业务转入基本账户系统,也可选择现有的存单折办理业务。二是与现有信用卡业务的关系。我的看法,个人基本账户与个人信用卡账户可以相互办理转帐,两个系统可以共享客户有关信息。三是与信贷、房贷业务的关系。通过个人基本账户系统,为信贷、房贷部门提供个人贷款还贷业务,个人基本账户系统与信贷管理系统可以共享客户有关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客户和银行,银行内部各系统的作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信息资源的浪费。 五统一原则 第三、按照“五统一”的原则,早开发、快开发、统一开发。大家知道,对公业务系统有个基本账户,但它经营的业务范围品种十分有限,帐户结构设计也十分简单,各业务品种之间也缺乏有机联系。从个人基本账户与储蓄账户的比较来看,储蓄账户在性质、功能、服务对象、开户要求等方面也比较单一,而个人基本账户则不同,是各种科目在一个账户的综合反映,也是各种信息在一个账户上的集合, 其功能作用未可限量。开发个人基本账户系统,目前在国内尚无先例。这方面谁早认识、早动手,谁就会在竞争中取得主动,在争夺信用最好的客户阶层方面取得优势。抓住了个人基本账户,就抓住了市场信息,抓住了发展客户的“龙头”,抓住了效益的根本。因此,应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软件、统一开发的“五统一”原则,从现在开始,集中精力研究具体的业务需求和技术开发,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使这项新业务推向市场。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同时,还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 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基本账户是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综合性信用账户,是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现有的城市综合网络等先进的信息传导手段,统一管理个人客户的资产、负债等业务,并能为客户提供存取款、电子汇款、个人贷款、转帐结算、投资理财等一体化、多功能的金融服务系统。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实际上是要建立居民的“金融户口”,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都以这一基本帐户为基础,并为银行开展分析活动提供快捷便利的通道。 有利于客户投资理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和社会资金的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收入逐步向个人倾斜。据有关资料,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到目前达到6万多亿元,个人金融资产总额达到8万多亿元,广大客户对投资理财的呼声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个人基本账户,既可以方便地运用个人资产进行投资理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客户在银行建立真实可靠的个人信用,据以充分享用银行提供的全面金融服务,特别是对一些中高收入阶层和个体经营者尤为重要。诸如对个人购房消费贷款、购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以及质押担保管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就可满足他们的需求。 有利于实行存款实名制 推行存款实名制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要实施金融制度的改革,强化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明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关系,大幅度减少向社会的现金投放量;同时可以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强化国家税收,有效地防范隐形收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由于建立个人基本账户是以实名制为基础的,因此对国家实施金融制度的改革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无疑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举措。 有利于银行金融创新和规范化管理 目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其焦点主要是金融产品的竞争,而金融产品的竞争主要是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竞争。从银行的服务方式看,必须运用网络优势,打破原有的核算体制,实现生产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规范化的管理。中国银行长期以来沿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核算办法,实行的是以科目为中心的帐务核算体系,即一个科目下面设若干个帐户,这样只能核算银行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而不能核算客户的资产、负债等情况,限制了业务的发展,也没有与国际通行的(既核银行,又核算客户)的办法接轨。同时,资源没能充分利用,推出的产品既单一又不联系。建立个人基本帐户系统,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变以科目为中心的帐户组织体系为以客户管理为中心的帐务组织体系,连续、系统、完整地记录和监督个人金融业务的全部活动,通过评定客户服务等级,确定信用额度,提供差别化服务,帮助客户更好地管理其资产和负债,实现银行的商业化管理,推进金融创新的更大发展和综合经营效益的提高,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发展需要。 有利于向国际银行惯例靠拢 国外许多商业银行都有建立个人基本帐户的做法。比如美国的花旗银行、美洲银行,新加坡的华联银行,香港汇丰银行和韩国的银行,都实行了个人金融实名制,提供了面向个人的储蓄、信贷、外汇、活期转帐、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特别对开立个人金融帐户的不同信誉标准的客户,实行等级服务,受到客户的青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前提,做好支付清算工作的基础,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的重要措施。自去年全国银行结算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根据会议精神的要求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理规范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不少地区,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还未建立,其他账户也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区分各类账户的性质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划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各地应严格按照以上各类账户的性质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户条件进行账户的清理,办理账户的开立。 二、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则和规定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 (二)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 (三)银企性质接近,有利于对口服务;? (四)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 对企事业单位选择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以下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性公司,以及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各类账户。 三、积极推进基本存款账户的清理工作 建立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和各商业银行建立基本存款账户重要意义、原则、方法的宣传,使其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基本存款账户的清理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选择建立基本存款账 户的原则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的时间,向其选择的银行提出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经该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在清理规范基本存款账户时,对企事业单位未选择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银行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调和裁定: (一)未在银行取得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通知二、(三)(四)的原则确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二)企事业单位在一家银行取得借款时,应在其借款银行确定基本存款账户;? (三)企事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取得借款的,应在借款余额最大的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借款余额为1995年1月1日至清理时止的借款平均余额。 各行要加快账户清理步伐和进度,将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在一家银行的营业机构建立起来。目前,尚未开展账户清理工作的地区,要立即行动,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开展清理,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正在清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尽早将本地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建立起来;已经清理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及时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清理质量,防止走过场。今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地市以上城市大中型企业的账户清理工作,在年底之前, 要保证完成所在地区大中型企业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任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辖内建立基本存款账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就检查验收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账户清理工作比较快的地区,要在1995年10月底之前将书面总结报送总行;账户清理工作较慢的地区,要在1996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总行。 总行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将进行重点复查。对清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的管理 在基本存款账户建立之后,为防止其他存款账户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巩固账户清理的成果,要加强对各类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在基本完成建立基本存款账户和核发了开户许可证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发出公告,规定自确定的日期起,凡未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其账户一律不得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 要实行年检制度。人民银行各级行和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对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建立和其他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此外,人民银行各级行还要经常对其他存款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与以纠正,严格处罚。为便于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建立的检查和管理,各银行对在本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在该账户的账页和印鉴卡上注明“基本存款账户”字样,以示区别其他类型账户。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账户申报制度。各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必须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申报。在大中城市,各银行应按人民银行编发的计算机报送程序或规定格式,采取送磁介质(软盘)或联网的办法向人民银行申报账户开立、撤销情况。在已颁发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地区,对企业单位申请开立各类账户,各银行要查验代码证书并登记单位代码。 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账户管理档案数据库,利用数据库监控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各类账户的情况,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提供企事业单位的开户信息,以利于银行掌握开户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信,加强信贷、结算监督和现金管理。 五、严格对违反账户管理行为的处罚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开立各类账户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和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银行违反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各类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每户5千至1万元罚款;一般存款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的,要限期纠正,并按办理支付现金的笔数对其处以每笔2千至5千元罚款;一般存款账户余额超过企事业单位在该银行借款余额的(归还到期借款时除外),在超过规定期限后按超出部分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借款归还后,银行对一般存款账户仍允许企事业单位继续使用的,要限期销户,并对其处以5千至1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各金融性公司、银行所属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为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违反规定开立其他存款账户的,要责令其限期撤销,并对其按每户5千至l万元罚款,对拒不撤销的,要停止该金融机构向外办理结算业务。 (三)企事业单位将销货款转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的,除责令其将款项转回基本存款账户外,对其处以5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企事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对其处以2万至5万元罚款,并限其撤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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