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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反腐败必须突破行贿瓶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谈打击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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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反腐败必须突破行贿瓶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谈打击行贿犯罪【doc】反腐败必须突破行贿瓶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谈打击行贿犯罪 反腐败必须突破行贿瓶颈——清华大学廉 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谈打击行 贿犯罪 对于行贿行为放宽尺 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 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 易在社会中形成这样的风 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会 想强行贿而不是其他方 法.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 风气在社会上逐渐形成. 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 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 8E~lllm2006~F-12 当前,在查处贿赂腐败案件中,存在 着对受贿和行贿一手硬一手软的...
【doc】反腐败必须突破行贿瓶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谈打击行贿犯罪
【doc】反腐败必须突破行贿瓶颈——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谈打击行贿犯罪 反腐败必须突破行贿瓶颈——清华大学廉 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谈打击行 贿犯罪 对于行贿行为放宽尺 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 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 易在社会中形成这样的风 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会 想强行贿而不是其他方 法.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 风气在社会上逐渐形成. 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 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 8E~lllm2006~F-12 当前,在查处贿赂腐败案件中,存在 着对受贿和行贿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这让一些从事反腐研究的专家深感忧 虑.前不久,《廉政嘹望》特约记者张伟 (以下简称"《廉》")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任 建明副教授(以下简称"任"). 《廉》:有这么一句话,在一个受贿人 背后,都站着5个行贿人.现在.一个贿 赂腐败案件有几十个行贿人的现象也不 鲜见.但是,较之受贿案,目前行贿案被 查处的比例非常之低.任教授怎么看待 这一现象? 任:从这个现象可以看出,当前行贿 犯罪还没有在我们的反腐体系中引起足 够的"重视".这当中,"宽容行贿"的社会 心理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人们通常认为 在权钱交易中,公共权力处于主动和强 势地位,滥用权力的后果更严重,实际 上,行贿方主动收买的例子也很多,行贿 者往往瓜分腐败收益的大头也是事实. 《廉》:除了社会心理因素外,是否也 有执法层面的原因? 任:是的.从对行贿行为侦查的角度 来看,行贿犯罪侦查的难度较大.首先,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方和受贿方作为利 益直接分享者大多是双方单独实施的, 行贿者多是生意人,有的是外地人,有些 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居所.一旦 得知其行贿行为被侦查,大多会藏匿.再 次,行贿人出于怕失去既得利益或受到 法律追究,遭受打击报复,影响自身形象 等不同心理,往往不愿交代问题,而采取 沉默,狡辩,抵赖等手段.就是被暴露出 来的行贿行为,也因为当前在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答辩交易",很多也难以受到 法律的制裁."答辩交易"具体来说,就是 为了让行贿人作证,往往以答应不追究 行贿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目的是打破 贿赂双方的博弈平衡.因为如果过于追 究行贿人的行贿罪责,他很可能会因此 放弃作证,而与受贿人结成攻守同盟.按 照博弈理论,这样符合双方的利益最大 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立法中缺少关于 "答辩交易"中对行贿者具体行为的减刑 ,这样一来很多行贿者就因揭发有 功而法律对其网开一面. 《廉》:行贿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是"谋 取不正当利益",现在有的法律人士提 出,这也是行贿定罪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任:的确存在这个问题.法律之所以 限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基于存在不 同性质的行贿行为的考虑.行贿可以划 分为三种:一是为谋取应得利益而行 focus?i一 贿.在这种情况中行贿方的行为多是由 于受贿方主动"设租"或行贿方为了得 到自己不能主张的应得利益而不得已 的行为.二是为谋取不确定利益而行 贿.比如在建筑T程招投标中,一家公 司通过行贿打败了实力比自己强的对 手.这种行为指向的利益本身是合法 的,但却是通过行贿这种不合法的手段 而将其取得.三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行 贿.这种情况中行贿方通过行贿获得的 利益本身就是非法的,例如走私,偷税 等.由于行贿者的行贿行为指向利益的 多样性,尤其是第一种情况主观恶性较 小,因此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区分行贿行 为谋取利益的正当性.但是,在实践中 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在很多案件中很难 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作 出准确的界定.而在法律条文中和相关 的司法解释中又都没有对此给出相对 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不能 确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者逃 脱了法律的制裁. 《廉》:在具体量刑上,行贿罪也比受 贿罪的刑罚轻得多.比如行贿罪一般判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也 至多可判无期徒刑,而受贿罪最高可判 死刑.请问任教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任:实际上某些行贿行为对于社会 的危害并不亚于受贿,因此,我个人认 为,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再则, 我国《刑法》中对于行贿罪只规定量刑的 范围,但却没有像受贿罪那样对具体的 罪行情节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是用"情节 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等定性的词汇 对行贿罪的罪行情节作出了描述.即便 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也只是 给出了基本的立案数额,没有对量刑标 准给出明确的参考.这就为行贿者减轻 甚至逃脱法律的制裁,在立法上找到了 一 个很好的空间.行贿行为从进入司法 程序前的侦查阶段到进入司法后的审查 和量刑层层"过滤",最后能真正被查处 受到法律制裁的当然就少了很多. 《廉》:对行贿腐败惩治不力,会对反 腐败产生怎样的影响? 任:对行贿腐败惩治不力,将严重抵 消我国政府反腐败的努力.受贿是行贿 的直接后果(不包括索贿),没有行贿,受 贿就无从谈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 行贿是受贿的"土壤".如果受贿的"土 壤"没有得到很好的铲除,那么无论在制 度上和实践中怎么努力,受贿犯罪都会 像"顽强的野草"一样"春风吹又生". 在很多腐败案件中,受贿者在回忆 他们的犯罪历程时都反复强调,他们在 受贿之初也考虑过后果的严重,也害怕 过,拒绝过,可是最终还是经受不住行贿 者花样翻新的行贿手段和数额诱人的贿 赂而堕落.针对这种情况,在江苏省委党 校的一次学员座谈会上,有一个县委 记就坦言:"各种诱惑实在太多,难以应 付."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 上要归因于我们现行的法规制度体系对 于行贿腐败的惩处不力. 另外,从行贿者的角度来看,行贿行 为扮演着双重的"角色".一方面,行贿行 为是一种违法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 某种程度上它可以看作是一种高回报率 的"投资".如在北京毕玉玺案中,承包商 蓝义先后向毕玉玺行贿总计约]42万 元,而他拿到的总计超过6000 万元.按照建筑工程通常的利润率估计, 蓝义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就可以达到3000 万元的水平.这个例子向我们展示了作 为一种"投资行为",行贿投资的回报率 竟高达20倍!如此高额的回报率如果没 ,在 有相应的"高风险"与之相对应,那么巨大的利益的驱动下,行贿者们肯定会 挖空心思运用各种手段向那些权力的掌 握者展开"攻势".而在这种被动的环境 下,如果单纯强调从受贿者的角度进行 打击和威慑,并要求受贿者能够抵御住 来自多方面的诱惑,显然是不公平的,也 是难以奏效的. 《廉》:看来对行贿人的宽容等于放 纵.会强化行贿人的行贿心理.这是否也 会对社会产生一种不良导向? 任:是的.对行贿犯罪惩治不力的 另一个直接后果是严重影响社会风气, 甚至阻碍我国民主法制的建设.对于行 贿行为放宽尺度,相当于暗示人们可以 大胆行贿.长此以往,很容易在社会中 形成这样的风气:人们遇到困难,首先 会想到行贿而不是其他方法.事实上, 在现今的中国社会很多人在解决问题 的时,"托关系","找后门","以贿赂开 道"已经成为了他们的首选手段.甚至 一 些中生在升学择校的过程中,首 要关注的不是自己的成绩而是家长有 没有给他找好"关系".这不能不引起我 们的关注. 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风气在社会 上逐渐形成,我们社会中所有正常的制 度渠道都将变得无效.比如在司法领域, 人们遇到矛盾纠纷时首要考虑的是找关 系,而不是相信法律的公正而去找律师. 而一旦关系在司法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 用,正常的司法正义无疑就会受到排挤. 渐渐地,人们就会丧失对法律应有的敬 畏和尊重,从而导致法律的"虚置". 此外,行贿还将扭曲公平竞争的市 场规则,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系健康发展,甚至削弱中国经济的国际 竞争力. 总之,对行贿腐败惩治不力已经构 成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瓶颈性因素,应当 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并致力于从法规, 政策,执法能力等各方面做出实质性的 努力,从而遏制行贿腐败的蔓延趋势.只 有这样,才能为我国早日取得反腐败斗 争的成功创造有利的局面.一 wwwIzlwcomcn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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