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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手印》法律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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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手印》法律面面观《血手印》法律面面观 重庆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1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SciencesE~fion)No.21 2010 《血手印》法律面面观 马晶莹 摘要:《判两家指腹为婚》(俗称"血手印")是《百家公案》的名篇之一.从法律视角分析这部在中国广为流传的文学作品. 首先,他体现了宋代婚姻法律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如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悔婚权,婚姻门第.其次,他涉及宋代职制,诉 讼,断狱中的法律问题.最后,透...
《血手印》法律面面观
《血手印》法律面面观 重庆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1期 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SciencesE~fion)No.21 2010 《血手印》法律面面观 马晶莹 摘要:《判两家指腹为婚》(俗称"血手印")是《百家公案》的名篇之一.从法律视角分析这部在中国广为流传的文学作品. 首先,他体现了宋代婚姻法律中的诸多问题,如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悔婚权,婚姻门第.其次,他涉及宋代职制,诉 讼,断狱中的法律问题.最后,透过包公来剖析中国法律文化中极具特色的清官文化. 关键词:《血手印》;婚姻法制;宋代职制;清官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0)21—0080—02 作者简介:马晶莹(1986一),女,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收稿日期:2010-08-14 在现代有关"血手印"(又名"王千金祭夫"或者 "林招得卖水")故事的戏曲仍然相当流行,比如越剧 《血手印》,京剧《苍蝇救命》,黄梅戏《血掌记》等,香港 邵氏电影公司甚至还将其搬上了银幕. 所有这些戏曲故事都源自于明代安遇时所撰的 《百家公案》第七十八回"判两家指腹为婚".戏曲故事 大同小异,但主人公的名字却有所差异.如越剧中的 女主角名为"王千金".而京剧里的男女主角则名为 "林孝童"和"王桂英". 作为《血手印55的本事,这第七十八回"判两家指 腹为婚"讲的是:东京城内富户林百万与张员外因二 人妻子同年同月怀孕,遂相约:若一男一女,结为夫 妻:若俱生男,结为兄弟;若俱生女,结为姐妹.后林家 生男.取名招得.张家生女.林百万乃以黄金百两为 聘,遂取名千金.后招得虽性格聪明,却喜赌博,数载 之间,赀财荡尽,只得卖水度活.张员外见其家贫,遂 负前约.招得无奈.写下离书:千金却矢志不另嫁. 一 日,招得忽遇太白金星赠白鹤一只,骑鹤直入 张家花园,恰遇千金娘子.各诉平生.甚相眷念.千金 嘱招得去包公府中陈诉,并约招得夜二更至花园,将 赠以盘缠.不料事为屠人裴赞所知,先招得人园,杀婢 梅香.夺金而去.招得被陷判死. 值包拯至,复审,得凶器,上有裴赞字;又梦一人 衣红衣于身边过.乃捕屠人裴赞.赞不招,拯设计,令 一 妓扮梅香鬼魂,夜中隔墙向裴赞索命,终得实情.据 此,裴赞斩死偿命,薛开府配三千里.而招得与干金得 成眷属后.又一举及第.官至宰相云 这则故事率先涉及的一大问题便是林,张两人的 婚姻关系.由于《宋刑统》中的婚姻法基本上为两宋所 沿用,所以,为研究婚姻问题就必须重视《宋刑统55的 有关规定.按照《宋刑统》的相关律文,婚姻的成立必 须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书与聘财,法定婚龄" 这些结婚要件.尤其是聘财,《宋刑统》《户婚律?婚嫁 妄冒》条规定:"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 妻.'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聘财无多少之限 …… "_2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社会.即使双方当事人 从未见过面,没有书写立婚书,然而女方一旦接受了 男方的聘财.无论种类数量,便具有了同婚书一样的 效力——在法律上成立婚姻关系.这在《名公书判清 明集55中也有所体现,"女家已回定贴而翻悔"一案中, 官府在判决中援引前条律文,认为"受缣一匹,岂非聘 财乎?"|2_纵观林,张之间的婚姻,在父母主婚之下, 林父以黄金百两为聘.双方成立婚姻关系,只是存在 嫁娶仪式的问题. 关于张家悔婚,《宋刑统》同条规定:"诸许嫁女, 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 不坐,不追聘财."I1_2l同时,刑统还认为"富贵不恒, 贫贱无定".将其排除在"私约之类"以外,故"未知贫 富贵贱非妄冒".如此可见,当时女方被限制悔婚,而 男方悔婚却往往不治罪,这是封建时代男女双方在婚 姻缔结方面不平等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到了南宋, 男方也开始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亲迎成婚的义务.以宋 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例,其所载宋代法条:"诸定 婚无故j年不成婚者,听离."[2]349这个规定赋予了女 方些许的解除婚约之权,较之前代,在一定条件上有 所进步.但就本案而言.笔者个人认为待"招得年至十 五,张家由于招得喜赌博,资财荡尽,每日只得去街坊 卖水度活而不肯还亲."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 在中国封建时期,往往子女尚且年幼,甚至还没 有出生时,便由父母主婚,宋代社会同样不外如此. 一 80— "指腹为婚"现象的普遍存在.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如本案所示,到成年之后.由于家庭或个人的条件发 生变化(尤以财富,社会地位居多)导致一方不愿履 约,产生纠纷乃至发生诉讼.针对"指腹为婚"的现象 及其后果,有学者援引司马光所言."襁褓童幼之时, 轻许为婚","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4]276而此 种情况发生之普遍,是有其理由的: 首先,中国历来是一个讲究身份有别的社会,这 在家庭中体现为宗法主义.宗法讲究家庭内部的等级 秩序.家族中的每个成员都得按照各自的身份而身处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对于在室 不同的法律地位,即 女.父系尊长是她的绝对权威.故很多父母在子女尚 且年幼之时便可为其议定婚姻:而出嫁女则要受治于 夫家长权之下.正所谓,夫者,妻之天也.在父家长 权——夫家长权的转移里,一定具备着以财富及社会 地位等为衡量因素,以对等性为基本要求,以有序为 根本追求的内容.这是广义上门第观念的一种延续. 对于此番论点,本作品分别在张家不肯还亲和最后的 结局有所印证:"成亲之时,张家送赀财巨万,招得因 此致富.其年一举及第.官至宰相."E33扔不光在这部 文学作品中,诸如"梁山伯与祝英台","沉香扇"等也 都不约而同地涉及到婚姻中的门第问题. 其次,从社会生物学角度来看,女性在选择婚姻 伴侣时,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对方需具备养育后代的能 力.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以生理能力为判断的标 准又进一步扩展到以对方的智力,家庭财富,门风等 作为婚姻的衡量因素.苏力曾经专门就此探讨过,他 援引波斯纳在《性与理性》中的观点:"女性的剩余资 源更为稀缺,特别在农耕社会,比男子更需要保护和 养育,女性则会对配偶更为挑剔."l5他认为:"这是物 种在长期生存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生物本能.""这 一 并不简单是嫌贫爱富.而是一种因生活需要而 必须做出的选择.在没有其他标识证明婚配对象有更 为优越的养育能力之际.以现有的家庭背景包括财富 作为一个基本的择偶标准,对那些子女择偶的父母 亲,一般说来,也许是最实在,最可见,最经济的."[63? 关于招得蒙冤又洗冤的经过是这样的:奴婢梅香 被杀,疑为招得所害,加上千金始终不肯改嫁,故张员 外向薛开府行贿;而薛开府在收受贿赂后,遂将招得 送狱根勘,极刑拷打,只得招认.后案发,薛开府配三 千里,永不许回乡 针对薛开府受贿一行,《宋刑统?职制律》"枉法赃 不枉法赃"条律文疏议解释说:"监临主司.谓统摄案 验及行案主典之类,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者."{73 对于受财枉法的行为,要按其受财的数量量刑,"一尺 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E7]与受贿不违法 断案相比较,宋代法律对受贿枉法者采取了从重处 罚,用以保障审判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也体现了宋太袒 吏治的一面.而针对其故意错判,《断狱律》"官司出入人 罪"条律文疏议规定:"官司人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 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链成罪.……若入全罪.谓前人 本无负犯,虚构成罪,还以虚构枉人全罪科之."E8)~87 其实在宋代,对张员外这样的行贿者也是依法给予处 罚的.按"请求公事"条律文:"有事之人,用财行求.而得枉 法者.坐赃论."回同时,有诬告行为的还要准律反坐. 当然,身为开府仪同三司的薛开府等官僚阶层在 绝大多数情况下享有使用官当等一系列的特权,即使 获罪,亦可减免刑.此种情况在宋代尤为普遍.一方面 君主专制的强化造成了行政权的集中,导致官僚政治 体制的弊端——官僚机构空前庞大."冗官"现象日益 严重;另一方面.在北宋时期,官僚事实上在刑法上享 有的特权也较前代有所扩大. 四 《判两家指腹为婚》的结局在包公出现后,得以峰 回路转.尽管该文学作品在包公判案的过程中添附了 神明因素,然而.包公还是准确地断讫了裴赞的法律 责任,并对薛开府受贿枉法及千金与招得的婚事一一 做出了处理.除此以外,在《百家公案》的其他回目中, 也不乏包公不讲私情,巧判智判的.通过将有关 折狱审案的故事如此集中地置于包公身上,其清官的 形象可谓深深地扎根在广大百姓的心目之中.可以 说,《百家公案》作为众多公案文学中的一部,更作为 公案小说的奠基作.开启了明清时代集中描写清官断 案事迹的公案文学时代,使得清官文化成为我国古代 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中国法律文化角度来看,中国古代对于好官, 清官的标准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认定:一是人品清 廉,性格刚直;二是在审判上秉公执法,最好能做到法 律与情理相结合. 首先,纵观公案文学中集中描述的那些古代着名 官吏大多清廉,刚直,如《百家公案》的包拯,《海刚峰 先生居官公案传》的海瑞,《于公案》的于成龙,在历史 上都以"清官"而闻名.据《宋史?包拯传》记载:包拯 "性峭直,恶吏苛刻,务敦厚,……虽贵,衣服,器用,饮 食如布衣时."E9]邮;《明史》在《海瑞传》对其做出如是 评价:"卒时,佥都御史王用汲人视,葛帏敝簸,有寒士 所不堪者."Elo]5932;而《清史稿》则是这样描述于成龙 的:"成龙至江南,自奉简陋,日惟以粗粝蔬食自给. …… 卒时,将军,都统及僚吏入视,惟笥中绨袍一袭, 床头盐豉数器而已.……赐祭葬,谥清端."[11]嘣 其次,清官的另一大特征便是擅长融法,情,理来 断案.所谓情,原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案情,在司法 实践中则可扩指为主观动机和百姓人情;而理则代表 (下转第84页) 果也可以清晰地看到.重庆社会系统起步较高,生态环 境方面次之,经济系统起步较低.而三者在2004年的指 标得分几乎归于一点,随后,经济发展加速,而社会进步 的步伐放缓,落后于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见表2). 表2总体层指标得分 状态层次2oo020012(x】22oo320042【x】520062oo72oo8 城市可持续发展014930.23660.3151038160441705754061590722608473 四,结论 本文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发,选取重庆作 为研究对象.建立了相关指标体系,对重庆进行j'跨 度9年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虽然重庆整体在朝着可 持续方向发展,但其中不少因素依然不容乐观. (一)生态方面 重庆应加大推进工业废水废气废弃物治理力度, 着力改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推行使用清洁能源,降 低企业排污强度,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扩大城市绿化 面积:实施主体功能区划,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力 度.引导和支持企业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从 源头控制对环境的潜在危害. (二)经济方面 .因此,应加 由于重庆经济发展底子薄弱,起点低 快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重庆市生产力布局;发 挥重庆市已有的工业优势,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采取 高新技术改造老工业,使其焕发出新的活力;引导有 条件的企业更多投入到研发上来,通过自主创新,形 成更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促进工业结构的升 级:发展壮大服务业,提升城市服务水平,拉动城市就 业增长.同时做好来自沿海和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承 接,扩大开放. (三)社会发展方面 充分利用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政 策条件,在"先行先试"的政策环境下.着力缩小重庆城 乡发展的差距,改善重庆市"大城市,大农村"的发展局 面,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重庆在探索自己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过程 中,应放眼全国与全球,寻求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如积 极融入《京都议定书》里的"清洁发展机制",在改善本 区环境的同时,也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支持,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郑锋.可持续城市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顾朝林.国外城市可持续发展研究的主要内容[J].城市问题, 1995(1). [3】赫尔曼?E?戴利.超越增长: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M】.诸大 建,胡圣,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4]黄光宇.田园城市?绿色城市?生态城市?.重庆建筑工程学 院,1992(3). 【5】凌亢.中国城市可持续发展评价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 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6】罗勇.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7]T.L.萨蒂.层次分析法:在资源分配,管理和冲突分析中的应 用[M].许树柏,等译.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1988. (上接第81页) 了各种普世原则. 早在汉代,司马迁便在《史记》巾罗列了《循吏列 传》,《酷吏列传》两卷.《史记索隐》定义循吏为"本法 循理之吏也."Il213099即那些在掌握法律原则的同时又 能体谅情理的官员.反观酷吏,尽管他们大多廉洁,且 执法严峻.不避权贵,在维护社会秩序,忠于专制君主 方面非常卖力.也较有成效,但乐以刑杀的做法往往 令民众难以接受,故一个仅仅只会简单依法判案的官 吏只能被视为"俗吏".因此,较之于前者,循吏则更符 合老百姓心中的清官,好官的标准. 至宋代及以后的司法裁判中,除了法律依旧受到 相当重视外.情理也更普遍地为裁判者援引断案.一 方面由于律文已经预先融合了情理的要素,故严格依 法裁判就可以自然兼顾到情理;另一方面,这与宋, 明,清i代君主集权的不断强化也不无关系.君权强 化后,"自君出,在君下"的法律为迎合这一趋势,也发 生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变化:针对严重违反统 治秩序和君主权威的行为,不仅在立法上做出了严于 以往的规定,在司法上官员也被要求忠于国法,严格 裁判;而对于那些民间是非的裁断,司法官吏则多被 .—— 84 要求以情理教化为己任而非简单地--N了事,甚至可 以在许多法律无依,难依,事实难清的情况下直接依 靠情理来判决.判决依据的多元化不仅使得官员在司法 实践中能够更多地兼顾无偏,也逐渐树立起了百姓心中 的清官形象,形成了公案文学领域中的清官文化. 参考文献: [1】窦仪,等.宋刑统?户婚律.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 [2】名公书判清明集[M].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 元史研究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 [3]安遏时.百家公案[M].石雷,点校.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 [4]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5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波斯纳.性与理性[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转引自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100) [6]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北京: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7]窦仪,等.宋刑统?职制律tM].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 [8】窦仪,等.宋刑统?断狱律.吴翊如,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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