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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增值税抵扣与原抵扣的区别

2018-08-06 6页 doc 18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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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增值税抵扣与原抵扣的区别扩大增值税抵扣与原抵扣的区别 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的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这种增值税政策容易造成扣税不彻底,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也会造成重复征税。为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纳入扣税范围,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
扩大增值税抵扣与原抵扣的区别
扩大增值税抵扣与原抵扣的区别 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的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这种增值税政策容易造成扣税不彻底,由此带来一系列问,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也会造成重复征税。为进一步扩大扣税范围,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纳入扣税范围,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即财税[2007]75号阐述: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与原条例规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许多不同之处。 一、享受抵扣政策的区域和行业不同 (一)暂行办法只适用于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包括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隶属于这些老工业基地的属于八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包括: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并且这些纳税人从事此行业年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无具体区域和行业规定。 二、抵扣不同 (一)暂行办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二)原增值税条例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该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不动产。 三、参与抵扣方式不同 (一)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1)首先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前欠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2)抵欠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增值税,抵减后若还有余额则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所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是用来抵欠税。抵后有余额则税务局直接给予退税。 (二)原增值税条例中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a)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买价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b)外购运输劳务:进项税额=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7% c)生产企业收购免税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 一般纳税人依靠增值税申报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四、抵扣申报时间不同 (一)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具体办理退税的月份为4月、7月、10月和12月。纳税人应在退税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二)原增值税条例中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五、帐务上反映不同 (一)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企业购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作: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实收资本等 (2)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 (3)季末待收到国家退还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时作: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 (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暂行办法执行以前,各企业都按照条例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七个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购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各种物资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作: 借:物资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顶税额) 贷:银行存款、待转资产价值、实收资本等 (2)月末,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抵减后余额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次月初,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六、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后,对于有成长性的企业,由于增值税每年都会有增量,故其每期应退税额基本上能够全额退还。这样,企业就相当于以不含税价购入固定资产,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于亟待更新设备的企业,可说是在沙漠行进中遇到了水源,大大调动了企业更新设备的积极性。但是这一抵扣政策却并不是对所有企业均衡利好,在增量抵扣法下,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老企业,因无增量或增量不足而形成大量的留抵待扣税额,但固定资产折旧少计后,直接体现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增加。这不但使无增量或增量小的企业不能享受到新型增值税试点的实惠,反而增加了企业负担。 (二)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政策以前,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在庞大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外还要承担数目不菲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使企业在购置设备时望而却步,在重建扩源时缩手缩脚,不能狠下决心,影响企业的快速发展。 自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在全面实行增值税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即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渐显露,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近年来,中国一直面临着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改革要求。2004年7月,我国首先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并取得基本成功。这次,中部6省成为第二批实行该项改革试点的地区,这是中国政府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发展采取的重大措施,同时也预示着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还需要一定时间。但是这样实行改革试点对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真的有益吗,我们抱怀疑态度。因为试点改革都是执行增量抵扣,该方法的优点在于,无论发生多少投资,税收至少能与上一年度保持同一水平,有利于稳定财政盘子。但是,增量抵扣方法只是将本期应抵扣税金结转下期抵扣,国库虽本期收到了税款,但实际减少了下期收入。长期看,税收总量并未增加,形成远期、隐性财政赤字,等于国家向纳税人举债,用以后的税收收入偿还。因此,增量抵扣的方法只是将当前收支矛盾推迟到以后,拖延越久,欠账越多。届时再改为全额抵扣法,当期财政压力更大,势必给按全额抵扣法的推行形成极大的障碍。不过,我们相信,国家一定会出台新的政策来保障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推开。到那时,固定资产也由审核退税方式向企业自主核算、自行抵扣方式转变。允许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认定的当期直接抵扣进项税额。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也简化了办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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