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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_自由与财产

2017-12-26 11页 doc 59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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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_自由与财产生命_自由与财产 生命 自由与财产 杨支柱 上传时间:2001-11-12 浏览次数:351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自由是生命的表现;而财产是生活的必须,是自由的尺度,是人权的屏障。 (一) 文人们有一种倾向,就是崇尚生命、自由、轻视财产,轻视那些为保护和获取财产而辛苦奔波的人。对于这种人,鲁迅先生曾说过一句精辟的话--剖开他的肚子看看,里面必有尚未消化的鱼肉。 法学界也有一种倾向,就是强调财产的社会作用,忽视财产对个人的意义。这实在是舍本逐末。从逻辑上讲,社会总是由个人构成的,我们可以设想出鲁滨逊漂流记...
生命_自由与财产
生命_自由与财产 生命 自由与财产 杨支柱 上传时间:2001-11-12 浏览次数:3512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自由是生命的表现;而财产是生活的必须,是自由的尺度,是人权的屏障。 (一) 文人们有一种倾向,就是崇尚生命、自由、轻视财产,轻视那些为保护和获取财产而辛苦奔波的人。对于这种人,鲁迅先生曾说过一句精辟的话--剖开他的肚子看看,里面必有尚未消化的鱼肉。 法学界也有一种倾向,就是强调财产的社会作用,忽视财产对个人的意义。这实在是舍本逐末。从逻辑上讲,社会总是由个人构成的,我们可以设想出鲁滨逊漂流记,但永远设想不出一个没有人的人类社会。所有个人的自由幸福,才是社会和国家的终极目的。正因为如此,孟夫子才说:"民(应解释为人)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从历史上看,社会在常态下不可能由普遍的个人来代表(革命和全民公决显然是例外),而只能由政府及其官员来代表,因此社会本位说穿了不过是官本位,社会利益如果不建立在普遍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事实上只能是特权阶级利益的遮羞布。 对于个人而言,自由是生命的表现(否则岂不是行尸走肉?);而财产是生活的必须,是自由的尺度,是人权的屏障。正是由于财产和生命、自由的这种密切联系,市场经济国家才普遍在宪法中作出规定:生命、自由和财产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剥夺。我国宪法虽然制定于经济时代,但为了强调我们这些有血有肉的芸芸众生是社 会的主人,也把个人权利的规定置于国家机关的规定之前。可见即使根据改革开放初期制订的我国宪法,个人权利也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国家权力只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手段。而且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基本 包括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在"总纲"中,即规定在第二章"公民的基原理的影响,我国宪法把财产权( 本权利和义务"之前。换句话说,我国宪法对保护财产权的强调,超过了世界上任何国家。 可惜我国宪法对保护财产权的极度重视被官员和学者们所普遍忽视,以至于十五年后的今天,学术界和舆论界讲到保护财产权的作用,还是停留在"定分止争"和"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这种水平上。 人活着,就得吃穿住行,就需要财产。财产是生活的必须,因而也就成了人格尊严和人权的屏障。莎士比亚剧本《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说:"如果你剥夺了我谋生的手段,那不等于剥夺了我的生命吗?"虽然夏洛克是一个令人讨厌的家伙,但这话却是至理明言。既然财产贫乏到了一定程度会把人冻死或饿死,那么基于生命的本能,为了不至冻饿而死,穷光蛋们自然也就顾不得尊严和自由了。管子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说的也是这个道理。人之为人,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者毕竟不多。对于一般人而言,只有生活有了保障,你才能够"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朝不保夕的时候,什么尊严、自由都只好抛弃。个人财产被剥夺殆尽的时候,个人自由也就丧失殆尽了。这已经为历史所一再证实。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生活所迫而偷盗、卖淫的事情也时有所闻。那些农村进城打工的人之所以"愿意"干最脏最累的活而拿最少的工资,也不是学雷锋学的,而是因为他们穷,不干活马上要饿饭,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 财产作为自由的尺度,首先表现为财产的多少决定私生活自由度的大小。无论在实行什么政治的国家,私生活自主权都是最基本的人权。但宪法和法律对私生活自主权的规定是抽象的,只有凭借一定的财产才能把这种抽象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你想涉足丰富多彩的娱乐场所吗?没有足够的财产你不敢。你想穿戴得体面一些吗?没有足够的财产你不能。如果你有一所自己的房子,下班时间你想睡就睡想起就想,想洗热水澡把水笼头拧一下就行了,想搞什么娱乐活动只要朋友们愿意来,想结婚只要你的"对象"同意。如果你住的是集体宿舍,你想 休息的时候你的同房可能干扰你,你想娱乐的时候会担心干扰别人的休息,你想结婚的时候会因为分不到房子而一再推迟;当你在外面玩的时候,你会总是看表,担心回宿舍晚了管理员会关大门…… 财产作为自由的尺度,也表现为财产的多少决定经济自由的大小,也就是决定获取新财产的自由度的大小。每个人都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财产,这就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根据平均利润率规律,财产越多可能获取的新财产也就越多。根据规模效益规律,财产较少的人想搞多种经营也望而生畏。如果你购买股票,股份多你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才起作用,股份少你说的话就很可能是废话。如果你财产不足以维持生计,你就没有营业自由只有择业自由。择业自由的大小实际上也由你的财产多寡来决定。小康之家的人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职业,因为他(她)有钱购买教育;贫民就只能选择自己现在能干的职业,而不能选择他心里想干的职业;如果你穷到了明天就要挨饿的程度,你就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不管条件多么恶劣的工作,只要有人提供你就得烧高香。 财产作为自由的尺度,并不直接决定政治自由度的大小。原则上讲政治自由是按人头分配而不是按财产多寡分配的。但是个人财产的多少,与他(她)行使政治自由权的勇气、能力和动力是成正比的,只有当芸芸众生不是靠政府的雇佣而活命、而是政府官员靠芸芸众生交纳的税金发工资的时候,个人才有勇气、能力和动力去行使政治自由权,政府官员才能真正成为民众的公仆。一定的私有财产,至少是生活资料的私有,是民主政治的基础。 (二) 私有财产权为什么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想首先就是因为它是生活的必须、自由的尺度、人权的屏障。如果人们对于私有财产不再敬畏而随意侵犯,人的生命和尊严就会受到严重威胁,自由就将不复存在。其次,也是因为神圣的劳动赋予了作为劳动产品的财产以神圣性。一般而言,财产不是来源于活劳动,就是来源于死劳动(资本),而死劳动可以看作是间接的活劳动。财产权利与活劳动的联系越密切,它就越神圣。因此爆发户挥金如土,农民斥之为暴殄天物;资本被继承的次数愈多,出败家子的可能也就愈大。再次,财产权的神圣也来源于法 律的神圣。非法持有的财产并不神圣,所以贪官们被盗通常并不报案,也不怎么痛心。即使是合法的财产权利,其神圣的程度也是与当时当地的法律的神圣程度成正比的。法律一旦失去了正义的光环,人们对于依据它取得的财产权利就不再敬畏。所以一个社会里如果人们对于侵犯财产权利毫无愧疚甚至肆无忌惮,那必是因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出了毛病。 近年来,我国要求修改宪法以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呼声很高,连许多靠权钱勾结而暴富的暴发户也加入了这一要求修宪的大合唱。这或许是因为我国法学界对于这一原则的表述不大准确。就像英语中"财产"和"财产权"常常用同一个词来表示一样,我们中国人也经常把"财产权利"或"财产权"简称为"财产"。其实神圣的只是财产权利,财产的无权占有并不神圣。那些靠权钱勾结暴富起来的人,只是其持有的财产在事实上的占有人,并非这些财产在法律上的权利人。宪法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能使他们在将来的反腐败斗争中免于被清算。 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被规定为宪法原则,那么政府的义务就不能仅仅限于依法解决财产权纠纷和惩 治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把立法机关作为首要的约束对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一方面禁止政府以立法手段剥夺和限制个人对其私有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制定完善的法律以保护财产权。因此征用只给予"适当补偿"的法律和并非迫不得已的限制营业自由的法律是违宪的,对债权仅仅给予民法保护而不给予刑法保护也是成问题的。关于限制营业自由是否必要的,下面这个例子也许对我们有所启发: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个人没有直接销售武器的营业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会妨害公共安全;但这并不妨碍个人入股投资兵工厂,因为政府完全可以凭行政管理权控制武器外流而不至造成危害。 (三) 这几年呼吁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多起来了,而我国宪法中早已规定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却被人们忽视了。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公有财产被侵犯的时候因为不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因此它的被侵犯人们较能容忍。其结果,是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集体企业大批破产。完全可以说,公有财产遭受侵犯的可能性远远超过了私有财产。 公有财产不但更容易被侵犯,侵犯公有财产的罪行实际上也更严重。这种罪行腐蚀政府官员,使政府威信扫地,严重到一定程度将引起社会动乱;社会将为此付出生命、财产上的沉重代价,换来的却不过是"宁作太平犬不为离乱人"的奴性。这一点可以从国民党政府腐败、垮台的过程和后果中看得很清楚。侵犯公有财产所引起的腐败官员的贪欲,会导致这些官员进一步利用公共权力侵犯私有财产,股份制改造成为某些人的"社会主义免费午餐"就是一个例证,集体财产被吃光以后农民个人负担一再加重也是一个例证。侵犯公有财产本身也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尤其是减少对赤贫者的救济。国家机关不会因为公有财产的流失而停止运转,钱从何来?除了加重税负和削减救济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说盗窃、抢劫、诈骗犯罪侵犯的一般是富人,那么侵犯公有财产的后果却更多地落在穷人身上。从这个角度看,侵犯公有财产的罪行也更严重;因为一个百万富翁被骗了五十万还可以照常生活,而一个朝不保夕的穷人少了五百元救济就有可能饿死。 此外,我们国家富有以权谋私的传统,人们骂贪官与其说是出于义愤不如说是出于嫉妒,一个做官的人如果不为亲友谋私利就会被斥为"六亲不认"。近几十年来的公有制大锅饭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传统("党是妈,没钱找妈要;厂是家,缺啥从家拿。"),以至于人们普遍认为:偷公家的东西不算偷,以权谋私天经地义、自古已然。所有这一切,都说明现在到了必须重申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应当承认,在"一大二公"的时代,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执行得并不好。那时候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一方面被滥用为侵犯私有财产的武器,另一方面又未能防止对公有财产的巨大的浪费和破坏。大跃进的灾难戏剧性地向我们显示了把公有财产的神圣性和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对立起来的严重后果。今天公有财产面临的主要危险虽然是侵占、集体侵占("集体福利")和变相侵占(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但是我们不应当 忘记,瞎指挥和不负责任也仍然在损害着我们的公有财产,并且随时可能造成更大的灾难。如果说对前一种侵犯行为我们是执法不严,那么对后一种侵犯行为我们还无法可依。造成大跃进灾难的人至今没有承担责任,过失侵犯公有财产的度如何能建立起来?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宪法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从来就没有认真实施过,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还没有达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水平。 我并不认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要求对公有财产提供什么特殊保护。但是基于公有财产的易被侵犯性,必须对公有财产的管理进行特殊监督,防止那些管理公有财产的人因为私利或不负责任而侵吞、浪费或破坏公有财产。只有这样,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才能达到对私有财产保护同样的水平。 讲到监督,我相信一定有人会问: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还少吗?监督者又由谁去监督呢?是的,我国有纪检监督、立法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行政复议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监督人员不能说太少,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多,可是结果又如何呢?就像我的一位做过行政法官的同学所说的,"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最大好处,就是法院行政庭不愁没年货了。"如果把监督制度比作大洋中的一座冰山,那么各种专门机关的监督不过是冰山露出水面的一部分,而人民大众的监督才是虽不显眼却要重大得多的水下部分。一旦没有水下部分作支撑,这座浮出水面的冰山就会大部分沉没。因此要监督政府官员,阻止对公有财产的侵犯,就必须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利,把群众来信、来访这样一些监督的小冰快凝结成一座人民监督的巨大冰山底座。 (四) 一开口,一动笔,就会有遗漏。 我强调个人财产的价值,并无忽视人的价值之意。各种人身权利不但应当受到与财产权同样的保护;而且当一个人的财产权利与他人的人身权利发生冲突时,财产权还应当让位于人身权。人身权之所以应当优先于财产权受到保护;是因为财产权无论如何重要,都只能证明人身权比它更重要。毕竟,财产只是实现生命和自由的价值的手段。 当一个人为了治病而不惜倾家荡产的时候,当一个国家为了解救人质而不惜将巨额现钞送到绑架犯手中的时候,生命、健康与财产的价值孰轻孰重,那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一旦涉及到人格、自由和名誉等人身权利与财产价值的轻重比较,恐怕结论就不那么一致了。那些跪在地铁口、天桥上向他人求乞的人,他们的自尊到哪里去了?那些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的家伙,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名誉吗?不知道自己终有一天可能要进监狱吗?我想是知道的。但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财产,他们似乎将名誉和自由置之度外了。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叫"捞够二十万,最多判两年;牺牲我一个,幸福好几代。" 不过也有无数截然相反的例子。匈牙利诗人裴多菲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似乎并不是说大话骗人,也不是个别人头脑发热。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不乏为了自由和名誉而不惜以生命作赌注--财产当然也因此失去意义--的人。在特定历史时代甚至发生过整个民族中的绝大多数人都甘愿为自由而抛头颅洒热血的事。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就是显例,人民群众为了争取自由而一次次冒着生命危险暴动,为了保卫自由而一批批开赴战场击败欧洲反法同盟的围剿,"不自由,毋宁死"竟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成了法兰西大多数人的信念! 对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观念仅仅简单地讴歌后者和贬抑前者是远远不够的。进一步的分析将向我们显示:即使是那些看上去为了财产而置人格、自由和名誉于不顾的人,如果完全剥夺了他们的尊严、自由和名誉,他们也会觉得生不如死。无期徒刑如果没有减刑和假释的可能,那是比死刑还要残酷的。下跪求乞的人之所以那么多,是因为"笑贫不笑娼"已成为社会风气,财富的多寡已成为名誉和受人尊重的重要尺度,以至于求乞者在花钱时获得的的尊严比他在下跪时所失去的尊严还要多。为获取财产而违法犯罪的人之所以那么多,是因为金钱的重要性日见增长,而我们的经济体制又有问题,以至于造成了一种"犯大法赚大钱,犯小法赚小钱,不犯法不赚钱"的普遍现象;是因为大多数犯财产罪的人未被绳之以法,而且在社会上过着自由而体面的生活;是因为司法的腐败和无能使得许多犯财产罪的人能够用贿赂的办法逃避或减轻应得的刑罚,并得以藏匿部分赃款赃物;也是因为我们的社会风气不正到如此程度,以至于竟有放着鞭炮到监狱门口迎接被释放的财产犯担任公司经理的事。总 之,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里进行贪污、受贿、盗窃、诈骗、偷税等财产犯罪是一场胜数很大的赌博。就算是不幸而赌输了,他们仍有很多的机会用犯罪所得来减轻在尊严、名誉和自由方面的所失,并可望用犯罪所得来为出狱后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尊严、名誉和自由。他们真正赌输的可能,几乎就像出门遇到车祸一样,纯属偶然。 至于就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言,人格、自由和名誉的价值之高于财产价值,就更加明显。不能简单地把多数人没有犯抢劫、盗窃、诈骗罪的原因解释为他们没有勇气犯罪。"十亿人民九亿赌,还有一亿在跳舞。"为什么人们敢于拿财产进行获胜机率小得多的赌博而不敢拿生命、自由、名誉去进行获胜机率高得多的赌博呢?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在他们看来,人身权利的价值高于财产权利的价值。当然,就目前的中国人而言,大多数人只要有机会,就会偷税、受贿和购买赃物(最典型的是盗版、盗版光盘);因为这样做时,他们被逮住的机会几乎象被雷电击中一样极不可能。如果干这类勾当被抓获的可能性有打麻将赌输的可能性那么大,我认为这类行为至少会减少百分之九十。 正是因为对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而言人身权利的价值高于财产权利的价值,才使得选举权的普及与对财产权的限制成为一个几乎同步的过程。在十九世纪的欧美各国,财产所有权人几乎享有使用自己财产的绝对自由,只要不直接以损害他人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目的而使用自己的财产,就不会构成权利滥用。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一个人拥有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围墙的权利,愿意造多高就造多高,不管它可能把他的邻居的光线和空气挡住多少。"但到了二十世纪,尤其是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法律对财产权的限制似乎是越来越多了。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使得累进税率不再违宪,"刁难人的围墙"受到相邻关系的限制,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有关城市区域规划的法律纷纷出台,政府出于美学目的对私人不动产的征用成为合法,个人的环境权又进一步对厂矿排放"三废"和噪音构成了限制。在其他文明国家,也都存在类似的现象。 财产法的这些变化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社会基本目标的手段。当代社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每个人在社会中都能过上一种人类应有的生活--即使不能满足个人的所有需要,至少也要在合情合理的可能范围内满足个人最低限度的需要。财产法的变化意味着人身权的价值和人的价值的相对提高,对财产权的法律限制必须在实现这一 目标的过程中找到最终理由。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社会的两个基础,不管哪一方得不到保护另一方都会变得毫无意 义;只有在二者发生冲突的前提下,财产权才应当让位于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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