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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研究(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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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研究(可编辑)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研究(可编辑) 烟台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研究 姓名:王焕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房绍坤 2011-03-12 摘 要 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通过保障票据的安全与高效来促 进票据的流通。但我国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与世界各国通行理论并不完全 相同,存在着较多的争议问题。本文采用比较研究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 合我国票据立法上的自身特点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主要从利益返还 请求权的存在价值、性质、成立要件及行使四...
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研究(可编辑)
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研究(可编辑) 烟台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研究 姓名:王焕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房绍坤 2011-03-12 摘 要 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通过保障票据的安全与高效来促 进票据的流通。但我国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与世界各国通行理论并不完全 相同,存在着较多的争议问题。本文采用比较研究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结 合我国票据立法上的自身特点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主要从利益返还 请求权的存在价值、性质、成立要件及行使四个方面进行了与阐述,力求使 该制度的各项问题得以澄清。 第一部分:主要评析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存在价值。从票据制 度本身以及 法律追求的价值两方面分析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设立原因,指出了我国规定利益 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充分论述了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坚持票据关系与 票据基础关系分离原则的产物,也是票据法基于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保障、 促进票据流通的需要而特别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主要评析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对其定性的不同将影响利益 返还请求权具体制度的设计。本部分就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比较,并从私法的基 本理论出发结合利益返还请求权适用上的具体特点得出自己的结论。 第三部分:主要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首先,对于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这一通说要件,笔者提出了票据权 利在遵循出票人意志的情况下曾经有效存在过的新观点。其次,对于票据上的权 利已消灭这一构成要件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权利丧失至何种程度才生利益 返还请求权以及利益返还请求权与原因债权的竞合等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结论。 再次,对于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中 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了票据债务人所得利益是根据票据基础关系所获得的利益 这一通说的困境,提出了解决理论与实务问题的一条新路径。昀后,对于票据权 利的消灭是因为时效经过或保全手续欠缺这一构成要件中存在的问题,采用比较 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了是否应删去“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作为 产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以及是否应将“因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作 I 为产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之一,并结合我国票据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部分:主要探析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上存在的问题。对于利益返还 请求权的主体、返还的利益形态是否限于金钱、行使是否必须提示票据、利益返 还请求权的抗辩、利息、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并结合票据法 基本理论和司法 实践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权利;特别请求权;不当得利 II Abstract Life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lies in the circulation, the system of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by protecting security and efficienc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to promote the circulation of bills. But provisions on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in China and prevailing theory around the world are not exactly the same, there are more controversial issues. By comparative studies and theory with practice, combined with our own characteristics on the legislation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and the specific practices of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mainly from the value, nature, the establishment and exercise of the four elements of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was analyzed with the detail and I try to make the system the problem can be clarifiedThe first part analyses the existent value of the system of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on the main. From negotiable instrument system itself and the value of legal pursui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established reasons for restitution, noting that a requirement necessity of reinstating interest system in China.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is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 uphold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notes and bills based relationships products, it is also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based on the legal concept of fairness, justice and security, the need to promote bill circulation and special provisions of a legal systemThe second part is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f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Qualitative differences will affect their interests claim the return of specific system design. This section analyses the various theories, comparative, and proceeding from the basic theory of private law on the restitution applicable combination of interests of specific features to their conclusionThe third part analyses the establishment essential condition of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First, about the saying that the right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had effectively existed, I proposed new perspectives that negotiable instrument right in the case of following the drawer will have been effective. Secondly, about the problem that theIII right o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has eliminated, analyze the problem that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will come when the right eliminate to what extent, and the problem that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and obligatory right happen at the same time, clarified conclusions. Again, about the problem that the debtors get additional benefits because of the elimination of the right o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proposed a new path of solving the problem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Last, about the problem that the right on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eliminate because of expiration of the prescription or being deficient in formality, analyses by comparative studies and propose new views by combining with our own characteristicsThe fourth part is about the enforcement of the right of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I discuss the subjects, methods, defenses, interests, and prescription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right of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and give some of my opinions by combining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and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claim for reinstating interest; the right on negotiable instrument; special claim; the unjust enrichmentIV烟台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 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 立进行研究 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 任何其他个人或 集体已经发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 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2011年 3月 12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烟台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 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 日期: 2011年 3月 12日版权声明 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论文作者 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 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 任。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引 言 现在经济全球化进程迅猛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票据作 为贸易和结算的重要工具,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必将继续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票据权利人恰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人恰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对与票据有 关的法律关系有正确的认识,对票据法的规定有正确的理解。因此,对于票据法 理论的研究必将进一步深入发展。票据制度在商品经济上的重大作用依赖于票据 的流通,如果没有票据的流通,票据就不再是票据。但是如果一味追求票据的快 速流通,则会导致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极易丧失。为了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关系,使票据权利人能够获得救济以实现法律的公平,票据立法便设立了利 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成熟国家在其票据立法中均明确规定 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我国《票据法》第 18 条对利益返 还请求权制度也进行了法律规定,但这一规定却颇为学者所诟病,引起了学术界 的诸多争议。在理论上,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许多问题较为模糊,需要澄清。 人们对于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理解有着很多不同的看法,对于利益返还请求权 的性质,我国学者各执一词,分歧巨大;我国是否有必要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制 度观点不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在实务中应当如何操作没有合理有效的完备 说法;对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莫衷一是。而在实践上,由于立法的不尽 完善,加上理论界各种观点的纷争,使得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而有 必要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力求问题得以厘清。 从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票据立法上得以进一步完善,法院在适用利益 返还请求权判案时不再混乱,使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1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一章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废争议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废除论的批判 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主张废除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违背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不同的票据当事人对于票据的了解状况是不同的。出票人仅在 出票时占有该票据,承兑人只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时才了解票据的状况, 而持票人昀了解票据的状况,持票人对票 据权利丧失存在过错,因此其应承担过 错所造成的损失。另外,应设定持票人为理性的人,持票人应具有处理票据的基 ? 本能力,能够明确票据所载日期及票据保全规定的意义。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社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唯一的归责原则,有时存 在过错不一定要承担责任,而有时无过错也未必不承担责任。承担法律上的不利 后果,并不是简单地基于过错,因此不应将过错归责原则适用无限化。 第二, 持票人对于票据权利的丧失具有过错,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票据 权利的丧失表面上是由于持票人的过错造成的,而实质上是由于票据法对于票据 权利时效以及保全手续的苛刻规定。 第三,持票人由于其过错丧失了票据权利后仍赋予其请求利益返还的权利, 并不如有学者所主张的“过错与损失不相符”。持票人的过错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是 持票人昀直接的损失,这就是其对自己的 怠于行使票据权利和欠缺保全措施的行 为所负的法律后果。法律已经就持票人的过错给予了否定评价。而赋予其票据权 利丧失后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法律基于其对票据权利时效以及保全手续的苛刻 规定进行票据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需要。 第四,持票人是否为理性的人,是否能够明确票据所载日期及票据保全规定? 赵东宏:《论票据法中利益返还请求权》,《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 6期。2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的意义,这与法律是否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根本就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并不是世界立法通例制度 这种观点认为,从立法例上看并不是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都规定了利益返还 请求权制度,大陆法系的法国等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未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 度。因此,我国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缺乏立法例根据。 笔者认为以他国未设立此制度为由而否定其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过于草率。 《法国商法典》第116条规定: “票据资金的所有权,法律上当 然移转于受让 汇票人。”可见,在法国的票据立法中,没有严格区分票据关系和票据的资金关系, 取得了票据权利,也就取得了资金的所有权。因此,即使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 持票人仍然能够以票据资金的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正当的 ? 利益。 因此,法国票据立法未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至于英美等国,由于特殊的法律环境,立法者也是没有必要设立利益返还请 求权制度的。这种特殊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为英国和美国没有规定票据权利消灭 时效,也没有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进行过多的限制。 第一,对于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在英国,即使是必须提示承兑的票据,若 没有在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前提示承兑,也并非就一定会解除出票人和背书人的 ? 票据责任。 而且,在英国将提示付款的期限限定为“合理时间内”,而这种“合 理时间”是非常有弹性的,决定于汇票的性质、有关同类汇票的 贸易惯例和具体 ? ? 案例事实。 在美国也有类似规定。 ? 董翠香:《论我国票据法中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法学论坛》2002年第 5期。转引自邵先进:《票据利益偿 还请求权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烟台大学,2008年,第 4页。 ? 《英国票据法》第39条规定:“如开立为在受票人营业处所或居住地以外地点付款之汇票持票人,经合理 之努力,仍无时间在汇票到期日提示付款前提示承兑,则在提示付款前由于提示承兑所发生之延迟得予宽恕, 从而并不解除出票人和背书人之责任。” ? 《英国票据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汇票必须正式提示付款。如未正式提示,出票人和背 书人应解除责任。汇票按下述规则提示付款,即为正式提示付款:l如属非见票即付之汇票,必须在汇票到 期日提示。2如为见票即付之汇票,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为使出票人负责,必须在出票后之合理时间内提示; 为使背书人负责,必须在背书后之合理时间内提示。在决定何为合理时间时,应考虑汇票之性质、有关同类 汇票之贸易惯例和具体案例之事实。” ?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一503条规定:“1除票据上表明其他时日,任何提示日期按下述方式决定:a、 在载明的日期或载明的日期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提示承兑须在付款日或之前作出:b、如为见票后付款的票据, 须在出票日或开立日?以较后者为准?的合理时间内提示承兑或流通转让;c、如果票据上列明付款日期,应 在该日提示付款;d、如票据有提前付款规定者,应在提前付款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e、为使第二当 事人负责,任何其他票据应在此类当事人成为对该票据负责后的合理时间内提示承兑或付款。2提示的合理 3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二,对于承兑人的责任。对于已获承兑的票据,提示付款并非是承兑人承 担票据责任的必要条件。持票人向承兑人主张权利也并非必须要对票据作成拒绝 证书或向承兑人发出退票通知。因为,在票据己承兑的情况下,承兑人是票据的 ? 第一债务人,其承担的票据责任,并不因为持票人欠缺手续而免除。 第三,对于拒绝证书。在英国,对国内汇票来说,遭退票后,持票人既可以 作成拒绝证书也可以不作成,这由持票人视情况而定。即使是对国外汇票,如果 ? 汇票从表面看来不像国外票据,持票人也可以不作成拒绝证书。 而在美国,只要 ? 求各州及相关地区以外的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 综上所述,法国以及英美等国的票据立法并不存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产生 的土壤,根本没必要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而我国票据法则不然,强调票据关系 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同时设有严格的票据权利行使、保全程序和短期消灭时效, 以此调整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是否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取决 于各国的具体立法情况。因此,在评价和借鉴一种制度的时候,不能简单地看表 面现象,而要看规定这种制度的具体环境。三我国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相关制度不匹配 这种观点认为,立法的缺陷使我国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与利益返还 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大相径庭。我国票据立法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具体规定 与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制度无法衔接。因此,我国并不具备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赖 ? 以生存的土壤,这一制度没有必要存在。 时间取决于票据的性质、银行或贸易惯例以及事件的特殊情况。” ? 《英国票据法》第52条规定:“1如汇票已获一般承兑,为使承兑人对汇票负责,并非必须提示付款。2 如按保留承兑的条件,持票人必须提示付款,如若汇票未明确规定,承兑人不能在汇票到期时因未提示付款 而解除责任。3为使汇票承兑人对汇票负责,并非必须要对汇票作成拒绝证书或向承兑人发出退票通知。”? 《英国票据法》第 51条规定:“1如果国内汇票遭到退票,只要持票人认为合适,得视具体情况对拒绝承 兑或拒绝付款作成公证记录。但为保留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追索权,则无需对此等汇票作成公证记录或拒绝 证书。2如一张表面看来是国外汇票的汇票因拒绝承兑而遭退票,必须及时作出拒绝承兑证书;如汇票因拒 绝付款而遭退票,以前又未因拒绝承兑而退票,则应及时作出拒绝付款证书。如未按此要求办理,则出票人 和背书人可解除责任。如汇票从表面看来并非国外汇票,则无需对退票作成拒绝证书。” ?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 一501条第3款规定:“除经免除外第3一511条,为使在票面上显示出票地或 付款地在美国各州及领地和哥伦比亚特区外的任何汇票出票人与背书人负责,须对任何退票作成拒绝证书。 持票人对任何其他票据是否就退票作成拒绝证书,可自行决定;对于国外汇票,在承兑人无力偿付债务时, 得在汇票到期前作成拒绝证书,以获得更好的保障。” ? 董翠香:《论我国票据法中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4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概括地说,学者们认为我国票据法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票据欠缺的如果是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那么票据权利并不丧失,而 如果欠缺的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票据权利从未产生过,就无所谓丧失。 第二,票据法之所以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 原因之一是由于票据 时效与一般 民法权利消灭时效相比较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很容易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而债 务人有可能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但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并 不比民法中的时效期间短,原因在于: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的时效期 间为2年,针对特殊情况,第136条又规定了1年的特别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并 非所有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均为2年,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况,是可以短 于2年的。而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汇票与本票的时效期间为2年。我 国票据类型中只有支票的权利时效期间为 6 个月,但这是特殊情况特别对待。由 此看来,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并不短,一般的民事权利时效届满后,法律没有提供 任何的救济措施,而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所以其时效期间理应较短,根本没有 ? 必要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再给持票人进行补救的机会。 第三,我国并未将“因手续欠缺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作为利益 返还请求权 的成立要件之一,即使有此规定,也形同虚设。因为,当持票人欠缺票据权利的 保全手续时,并没有丧失对所有债务人的票据权利,而只是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 其他前手的票据权利,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并未丧失。出票人和承兑人在法律规定的 时效期间内,仍然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的追索权既然没有丧失,就应 ? 该首先行使其票据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就没有产生的必要。笔者认为,我国票据立法虽有不合理之处,但以我国立法存在缺陷,利益返 还请求权与相关制度不匹配去质疑利益返还请求权存在必要性的观点则是完全错 误的。其根本性错误,就是这种论证方法也就是研究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其不 应以实然去否定应然,而应该在应然的情况下去改进完善实然。第一,借鉴并设 置一项制度是因为其有一定的价值以及有相关的法理依据,如果只是从接受国法 律本身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因素去否定一项制度在此国存在的必 要性这是法律移植? 董翠香:《论我国票据法中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 ? 董翠香:《论我国票据法中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5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方法上的严重错误,对于接受国立法环境中的不适合因素应当逐渐去修改,而不 能拒绝一个有价值的制度的设立;第二,一项制度立法存在缺陷,且与其他相关 制度不匹配时,立法者应查明原因,如果不相匹配的原因是其他制度设置不合理, 那应对其他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如果不匹配的原因是该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 缺陷,那么应该修改该制度的立法规定,使其完善,而不是直接否定该制度存在 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观点指出了我国票据法对于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的某些缺陷,有的确实在我国票据立法中是存在的,但有的缺陷并不存在。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设立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法上有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必要,主要体现 在: 一法律价值上的必要性 1.基于法的公平价值 在人类社会中,公平一直被视为昀崇高的理想之一,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就 是不断追求公平的过程。公平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的保障。不同民 族之间需要公平对待,人与人之间也需要公平对待。而法律在维护与促进公平的 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类社会大部分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公平为理 念设计的,公平是法的实质与宗旨。在私法领域中,无处不体现公平,民事主体 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票据立法中利 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正是基于公平理念,为实现票据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均衡设 立的。 由于票据法规定了短期时效制度和严格的票据权利保全手续,使得票据权利 人稍有疏忽,就有可能使票据权利因时效经过或者欠缺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此 时,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已经不能向债务人行使,但是如果票据权利人在获得 票据权利时已付出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无法实现导致票据权利人必然受 到一定的损失。而此时票据债务人已接受对价,但却由于票据权利人的失误,使 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得以免除,这样票据债务人便获得了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导 6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致票据双方当事人利益出现失衡。按照民法基本理论,票据权利人因为自己的过 错而丧失了票据权利,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律是不应该再介入予以调整 的。但是由于民事法律的目的并不是惩罚,而重在维护社会的公平,以调整 ? 的方式实现民事主体间“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不致过分悬殊”。 况且票据权 利的丧失虽说表面上在于权利人的本身的原因,但实质上却是由于票据法规定了 较短的权利消灭时效和较严格的权利保全手续。因而,法律对这种非自然失衡有 必要进行调整。此时,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便体现出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 2.基于法的效率价值 当今社会的发展,不仅仅追求公平正义、个体自由、安定有序,还要追求社 会的高效。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正是追求高效率的结果,取得的成就举世瞩 目。因此,效率也就成为法律所必须要实现的社会价值。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 确立便是票据法追求效率的一种体现。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为票据权利人提供了 一个高效的补救手段,实现了票据当事人之间纠纷的高效解决,进而在整个社会 范围实现高效。 如果出票人签发票据后,该票据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权 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的,他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通过行使利益返还 请求权来维护其利益。此时,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体现的主要是公平,效率体现 的并不明显。但是若该张票据只存在于两个直接当事人之间,也就是出票人将票 据转让给收款人后,票据没有再进行流通。那么,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经 过或因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不仅可以向出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通过 票据法进行调整,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且也可以基于票据原因关系,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债权。这两种方法看似异曲同工,但是进一步来看就会发现这 两种方法在效率上是截然不同的,其中通过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这种方法来维护 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更加稳妥、高效。主要原因是: 1从当事人的角度看,通过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比以原 因关系为依据维护其利益的举证责任要轻得多,因此效率更高,更能节约诉讼成 本。票据权利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只要证明已经具备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 38页。7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立要件即可。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只需要向法院提供票据并证明出票人获得了 对价或承兑人获得了资金就足够了。而票据权利人如果依据票据 基础原因关系主 张债权,持票人需要首先证明原因基础关系合法有效,那么就要对整个形成基础 关系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有效要件逐一证明,不仅难度大而且债务人很容易提出 抗辩。其次还要证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另外,还涉及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法 院等问题。 2从法院的角度而言,依据票据法裁判票据权利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的 案件,更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法院裁判案件时,仅依据票据本身就能很容易查 清案件基本事实,而法律适用又非常明确。但是法院如果依据票据基础原因关系 审理案件,情况就非常复杂,工作量也很大,不仅需要多方查证进行案件基本事 ? 实的认定,而且在法律依据方面也是千头万绪。 二票据制度上的必要性 通说认为,由于法律规定了较短的票据时效期间和极为严格的票据权利保全 手续,票据立法才设立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票据法规定的短 期时效制度和严 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制度导致了一种极为不公平的情况: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稍不留神就很容易丧失,而有的债务人获得了基于基础关系收取的对价却不必支 付票据金额。于是,票据法又不得不基于公平的理念,再次对票据当事人间的利 益关系进行调整,以保证法益平衡,从而确立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在这里, 我们不禁要问:在制度规定上,票据法可不可以采取相对长一点儿的时效期间, 并且放宽追索权的保全手续从而避免上述不公平的结果出现,那么不就不用设立 利益返还请求权了吗笔者认为这样是不可以的,因为票据法规定的短期时效和极为严格的追索权 保全手续是基于票据本身的特性和票据法本身的要求,是符合票据的经济功能的, 从深层次上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所以基于短期时效和严格的保全手续而 生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也是源于票据和票据法本身而不是其他,是票据法出于制度? 郑宇:《论利益偿还请求权》,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年, 第 10页。8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配置的需要。 1.对于票据的短期时效来说 第一,市场经济是简便、快捷、高效的经济,票据权利具有简易明了的特点, 履行过程并不复杂,因此法律根本没有必要规定较长的时效期间。 第二,票据的本质在于流通,这也是现代票据的活力所在。当票据不断地流 通转让,一张票据就会涉及多个债务人,如果票据权利人没有及时迅速地行使其 票据权利,那么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便总是得不到确定,债务人总是处于不可 ? 知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故法律不应当规定很长的时效期间。 第三,票据法为了缓和票据债务人的严格责任从而设置了短期票据时效。而 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设置严格责任则是为了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以促进票据的流 通,从而有效发挥票据的经济功能。这种严格责任具体来说:首先表现在票据义 务的无因性上。票据义务与票据权利一样,一旦票据行为完成,便随之产生。而 票据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相比昀大的特征 就是其是一种无因性行为。当票据的基 础关系无效时,票据义务并不消灭,权利人仍然可向票据义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其次表现在票据抗辩的限制性上。其他民商事法律,对于抗辩权一般没有作出特 别的要求,票据立法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却作出了严格限制,明确的规定了可 以进行抗辩的事由和不能引起抗辩的事由。 2.对于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来说 为了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以促进票据的流通,有效发挥票据的经济功能,在制 度的设计上,票据法往往侧重于保护票据权利人,而使票据义务人承担较为严格 的责任。票据法对票据权利人的双重保护制度是在票据权利的设计上昀能体现立 法者偏重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地方。对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通常情况下只有一种 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不同,票据法不仅规定了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即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还规定了在付款请求权没 有实现情况下的追索权。这种双重内容的权利设计,就是票据法对票据权利人给 予的特别保护,使其在付款请求权不能或难以实现时,还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实? 董惠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 董惠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9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现票据权利。为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使制度配置更加合理,票据法必须适度 地限制票据权利人已经受到特别保护的票据权利。于是规定了持票人必须按照法 律规定的提示付款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场所以及时间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且也必 须严格在保全期限内取得拒绝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才能行使追索权。因此,票据 法为体现对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定制约和限制,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关系,必须规定严格的追索权保全手续。 10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第二章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争议 在理论界,学者们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的意见颇不一致,尚未达成共识。 在立法上,除了德国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之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多予以回避,即 使德国票据法将其明确规定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是德国的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 我国票据法只是指出是民事权利,但是这种规定有无则可,没有实际意义。对利 益返还请求权的定性意义重大,直接影响立法者对这一制度的立法设计,更影响 到司法者对此制度的法律适用。因此,我们应慎之又慎,但是为了有效发挥利益 返还请求权制度在调整票据当事人利益上的重大作用,确保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的正确适用,必须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对其性质进行澄清。 纵观各国及地区情况,对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几 种学说: 一、 票据权利说 一新票据权利说 该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故而认定其为票据 ? 权利。但利益返还请求权不同于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是一种新票据权利。该学说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界定为一种票据权利,这与票据权利基本理 论大相径庭,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产生以票 据权利丧失为前提,若在票据权利丧失的同时又赋予持票人新的票据权利,实在 是具有很大的立法缺陷。第一,产生的时间不同。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权 利是伴随票据的作成而产生,利益返还请求权产生于票据权利因某种原因消灭之 后。两种权利是此消彼生的关系。第二,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权利生于票据行 为,存在于票据关系当中;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对于票据权利因法定原因丧? 董惠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郑宇: 《论利益偿还请求权》,硕士 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年,第 12页。黄晟莉:《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 学,2007年,第11页。11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失而出现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情况的一种救济措施,生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与票据关系无关。可见,票据权利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截然不同,如果像学 者所主张的那样是一种新票据权利,那也应该存在一定的共性,而不应该两种票 据权利有着天壤之别。 二票据权利残留物说及变形物说 德国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明确定性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德国理论界对 此存在较多争议,德国学者们主要所倡导的是票据权利残留物说。此说认为,利 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留下来的作为票据权利替代物的一 ? 种法定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甲一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对于票据权利, 仅有补充作用,并不能代替票据权利,而承兑人或发票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之地位 ? 负担利益偿还义务,故是项请求权可谓之票据债权之剩余部分。” 在票据权利残 留物说这一基础上,日本学者进行推演,他们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 ? 利,但是其与票据权利联系十分密切,是票据权利变形之后而形成的一种权利。 这就是票据权利变形物说。 “如果从利益返还请求权对票据权利的补充功能着眼, ? 将前者称为后者的变形物亦无不可。” 票据权利残留物说虽看到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差异,但仍认为是票 据权利剩余部分。但是,持票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票据权利因时效经 过及保全手续欠缺而丧失,这种丧失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是票据权利实体权利的 丧失,是完全丧失,而不是部分丧失。可见,此时,当然不存在任何剩余。票据 权利变形物说虽然承认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但却主张是票据权利的转 化,还是笼罩在票据权利残留物说的阴影之下,其实这是曲解了利益返还请求权 的设立目的。票据法为尽快结束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规定了短期时效及严格的 保全手续,但是在追求安全与高效的同时却牺牲了公平。因此票据法为了在追求? 郑宇:《利益偿还请求权各学说评介》,《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8期。黄晟莉: 《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第13页。 ? 刘甲一著:《票据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79年,第141页。 ? [日]高洼利一: 《手形?小切手法通论》,日本:三岭书房株式会社,1986年,第325页。转引自郑宇: 《利 益偿还请求权各学说评介》,《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8 期。 ? 于新年、曹守晔、刘俊海主编:《昀新票据法条文释义》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54页。12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效率的同时能够适当兼顾公平,特别设立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而并非像日本 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票据权利转化的结果。 不管是票据权利残留物说还是票据权利变形物说虽认识到利益 返还请求权与 票据权利存在一定差异,但仍过于局限地与票据权利强扭在一起,没有逃出票据 权利的枷锁,昀终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定性 过于狭隘。而从本质上来说,利益返还 请求权与票据权利并无必然联系。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独立的权利,与票据权利有 一定的联系,但既不是残留物,也不是变形物。而是票据权利完全消灭后所产生 的新的具有自身特性的权利,其行使规则与票据权利的行使差异明显,不是票据 权利的残留或变形,不能将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混同。 二、 非票据权利说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票据法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为了填补持票人因票据权利的 ? 消灭而造成的利益损害,实质上,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相同。 这种学说本质上是存在明显漏洞的。首先,不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情况下对方必须有过错,而持票人丧失 票据权利是因为 自己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对方并没有过错。此外,行使损害赔偿请 求权还需要有损失,但是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后并不必然就会遭受损失,持 票人仍可基于票据基础关系主张原因债权。 二合同之债请求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票据行为具有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各自独 立的,票据权利消灭后,持票人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仍然享有合同之债请求权,而 利益返还请求权就是这一权利。这种观点将基于票据基础关系而产生的原因债权 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混为一谈,明显是与票据法基本理论相悖的。原因债权依当事 人双方约定形成于票据权利产生之前,而利益返还请求权依法律规定产生于票据? 梁宇贤:《票据法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年,第380页13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权利消灭之后;原因债权是基于票据基础关系而生,其存在与票据权利的有无无 关,而利益返还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票据权利丧失。 对于现实当 中的代物清偿的 情况,当事人授受票据的目的在于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债务,此时,原因债务 因已经履行而不再存在,持票人也就不再享有原因债权,当票据权利丧失后,持 票人仍然可以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但是这一权利绝对不可能是基于票据基础关 系而产生的合同之债权。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且与民法上的不 ? ? 当得利请求权的性质相同。 《德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是不当得利请求权, 我国 也有不少学者支持此观点,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所丧失的利益与义务人所取 得的利益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义务人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因此,利益返还请求 ? 权是一种不当得利债权。”? 一般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虽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形成 勉强能满足三个条件,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取得利益是否存在合法的依据,则学 术界反对的声音很多。 “票据债务人获利,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 ? 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 “利益返还之情形,其 发票人或承兑人取得利益,系因时效消灭或手续欠缺基于票据法律之规定而然, 易言之,即得利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与不当得利之得利系无法律上之原因者不同。” ?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判例中也有类似观点:票据上之债权,虽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 续欠缺而消灭,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请求偿还,为 票据法第22条第4项所明定,此项利益返还请求权,因发票人或承兑人之受利益? 赵威:《票据权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45页。 ? 《德国票据法》第89条第1 款规定:“如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债务由于时效而消灭或持票人怠于进行为维 护票据权利所必不可少的处理而免除,则只要其有可能从持票人的损失中获得利益,仍然对票据的持票人负 有义务。索回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在票据债务消灭的3年后失效” 。 ? 江平著: 《商法案例评析下》,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96页。转引自黄晟莉: 《论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第18-19页。 ? 不当得利四要件:一方得利;他方受损;一方得利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利无合法依据。 ? 黄宪华:《昀新票据法理论判解及实务汇编》 ,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第135页。转引自董惠江: 《票据 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 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著:《票据法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9页。转引自黄 晟莉:《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第18页。14烟 台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 并非无法律上之原因,故不能谓系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一种。 四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 ? 这一观点不仅是日本法学界的通说,也是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主导学说。 该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一种特殊请求权,在发生法定 原因的情况下,为票据权利人提供的一种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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