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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2018-08-10 23页 doc 46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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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时间、数字汇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 1 记账凭证 2 15年 汇总凭证 3 二 会计账簿类 总账 包括日记总账 4 明细账 5 15年 日记账 现金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6 固定资产卡片账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辅助账簿 15年 8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9 包括文字分析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10 四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时间、数字汇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 1 记账凭证 2 15年 汇总凭证 3 二 会计账簿类 总账 包括日记总账 4 明细账 5 15年 日记账 现金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6 固定资产卡片账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辅助账簿 15年 8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9 包括文字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10 四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1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2 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3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4 5年 银行对账单 15 1 时间、数字汇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保管期限 序号 档案名称 备注 财政 行政单位 税收 总预算 事业单位 会计 一 会计凭证类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10年 10年 1 库退库凭证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2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3 15年 计凭证 票汇总表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 15年 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后保管24 年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5 15年 计凭证 证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15年 6 二 会计账簿类 日记账 15年 7 总账 15年 8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25年 9 分类出纳账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15年 10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25年 11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12 明细账(卡片) 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财政总决算 永久 1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 永久 14 税收年报(决算)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6 10年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7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3年 18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5年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年 1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20 5年 度报表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10年 电报保管1年,所属税务机关21 报送的保管3年 四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3 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4 2 时间、数字汇总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起90日内,填写注册,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4.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5.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6.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积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 会计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3. 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4.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任职条件中,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之物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5. 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6.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相关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7.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中,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1. 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已发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时间、数字汇总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 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追索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5. 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只是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对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泄露国家秘密罪 4 时间、数字汇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际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 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对泄露国际秘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1.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商业银行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 遗漏的,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 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 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3.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 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银行结算账户 1.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 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 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开户申请人。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 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5 时间、数字汇总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提供 有关证明文件,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旨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 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根据账户管理的规定,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以上第?、?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 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 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 ?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首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 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 临时存款账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票据结算 1.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 票据权利的行使 ?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 利的一个必经程序。 ?提示付款 ?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 票据丧失及补救 公示催告:是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时间、数字汇总 4.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 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 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 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商业汇票贴现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 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5. 银行本票 ?定额本票面额: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6. 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 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1.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 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 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 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 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 副本。 7 时间、数字汇总 2. 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地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 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申请受理 ?发证: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 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4.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 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 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 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5. 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6. 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7. 纳税申报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地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进行实地检查。 8 时间、数字汇总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9 时间、数字汇总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10 时间、数字汇总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11 时间、数字汇总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 时间、数字汇总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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