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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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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一、机构与人员 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一、机构与人员 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4.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5.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6.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 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7.饲料检验化验员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企业至少有2名专职的饲料检验化验员,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和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8.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二、厂区与布局 1.具有企业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本企业的证明材料。 2.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3.有厂区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企业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及出租方的土地所有权证明。 4.厂区内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总体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顺畅。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厂区内其它区域无裸露地面。 5.生产区内有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6.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车间单独设立。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车间隔离。 7.生产区内建筑物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设施。通风采用自然或人工通风方式,自然采光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8.厂区内的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9.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厂区内雨水、污水采用地下排水管网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10.用电、高温、高压、传动、提升、地坑、观察孔、爬梯、操作维修平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有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配备安全鞋帽。厂区内所有配电柜、配电箱处有“小心触电”警示标识或标志;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小心烫伤”警示标识或标志;压力容器上有安全阀防护装置;所有设备的传动装置有完整的防护罩;提升吊篮四周有不低于0.8m的防护栏;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大于400mm×400mm(或直径大于400mm)的观察孔配备防护栅栏;车间内的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不低于1m的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斜爬梯有不低于1m的防护栏;高于3m的直立爬梯有圆弧形防护栏。 三、工艺与设备 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固态) 1.1生产线设计能力不小于2.5吨/时(年单班产5000吨),主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 30.5m,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等证明材料。有包括载体(稀释剂)粉碎、配料、混合、成品包装等工序的成套机组。 1.2生产线配料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 1.3有两台及以上采用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的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有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或者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1.4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于 3310mg/m; 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 1.5小料及载体(稀释剂)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称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1.6粉碎机、空气压缩机分别采用隔音措施。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 85dB。 1.7有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2.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 2.1生产过程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关键工序,生产过程全程封闭。 2.2所有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是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 2.3生产过程如果涉及均质工序,高压均质机工作压力不小于50MPa,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高压报警装置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2.4配液罐采用夹层设计,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温度显示装置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2.5有独立的灌装功能间和灌装计量器具。灌装计量器具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2.6有上述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3.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33.1生产线设计能力不小于10吨/时(年单班产2万吨),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2m,有能够说明有效容积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专业加工幼畜禽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除外。 3.2反刍动物精料补充料生产线独立设置,其生产设备、设施均不与生产其它饲料产品共用。 3.3生产线配料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 3.4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 度检测报告或者有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3.5饲料粉碎机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6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分别采用隔音措施。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85dB。 3.7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 33。 于10mg/m; 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 3.8 生产线有液态原料添加工序的,采用自动液体添加装置。 3.9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制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秤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3.10生产自配自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至少有一台混合设备,其它要求同1.3。 3.11有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正本)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四、仓储条件 1.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要具有倒仓功能,并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2.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等仓储设施,依据不同物料、不同类别进行适当隔离,具有防霉、防潮、防虫、防鸟、防鼠等功能。 3.存放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4.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区)。 5.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质量检验 1.检验化验室 1.1有设在厂区内的独立的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1.2检验化验室布局与设施 1.2.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生产企业 21.2.1.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50m。 1.2.1.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可以放置分析天平。 2)有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参考条件:采用5mm安全玻璃视窗, 带水盆、水龙头,柜门开启高度为0-600mm,工作台风速在0.3-0.8m/s,排气量为1500-5000m?/h,系统工作噪音不高于60分贝,下同)、实验台(参考条件:木质或钢木结构,实芯理化板,耐酸耐碱耐腐蚀,耐高温180?,带水盆、水龙头、洗眼器,下同)、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无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液相色谱室:有仪器台以及避光、通风等设施。可以放置高效液相色谱仪。 5)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2.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生产企业 21.2.2.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40m。 1.2.2.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可以放置分析天平、酸度计。 2)有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液相色谱室:有仪器台以及避光、通风等设施。可以放置高效液相色谱仪。 4)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必要时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2.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21.2.3.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40m。 1.2.3.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无机前处理室、原子吸收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可以放置分析天平。 2)无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试剂柜。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超纯水器。 3)原子吸收室:有仪器台、抽风罩、上下水系统、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可以放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乙炔气瓶。 4)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 1.2.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21.2.4.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60m。 1.2.4.2检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有机前处理室、无机前处理室、液相色谱室、原子吸收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可以放置分析天平; 2)有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施。可以放置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器、水浴锅。 3)无机前处理室: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器皿柜。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液相色谱室:有仪器台以及避光、通风等设施。可以放置高效液相色谱仪。 5)原子吸收室:有仪器台、抽风罩、上下水系统、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可以放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乙炔气瓶。 6)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样品中有维生素添加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必要时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2.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21.2.5.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50m。 1.2.5.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包括分析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普通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 1)分析天平室:有天平台,设置缓冲间。可以放置分析天平、可见分光光度计。 2)理化分析室:有通风柜、动力电源、中央实验台(木质或钢木结构,实芯理化板,耐酸耐碱耐腐蚀,耐高温180?,带水盆、水龙头、洗眼器)及桌上型试剂架、器皿柜、试剂柜、蒸馏水器以及通风等设施。可以放置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万用电炉、水浴锅等。可以进行滴定分析、重量分析。 3)普通仪器室:有通风柜、仪器台、动力电源等。可以放置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留样观察室:有样品柜,保存环境与产品或原料的贮存环境要求相一致。样品中有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添加剂、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等热敏性物质的,必要时配备空调或低温冰箱。 1.3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有机前处理室、理化分析室配备石棉被。 2.检验仪器设备与检验指标 2.1出厂检验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2.1.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 具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旋转蒸发仪、氮气瓶、 超纯水仪、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水浴锅等检验仪器设备。能够对产品的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进行检测。 2.1.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 具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旋转蒸发仪、氮气瓶、超纯水仪、酸度计、水浴锅等检验仪器设备。能够对产品的感观、pH值、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进行检测。 2.1.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具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指标的元素灯)、乙炔气瓶、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等检验仪器设备。能够对产品的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微量元素进行检测。 2.1.4复合预混合饲料 具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旋转蒸发仪、氮气瓶、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指标的元素灯)、乙炔气瓶、超纯水仪、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水浴锅等检验仪器设备。能够对产品的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进行检测。 2.1.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具有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标准筛(粉料)、水浴锅等检验仪器设备。能够对产品的感观、粒度、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进行检测。 2.2型式检验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2.1除2.1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企业可以自行检验的其它项目,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标准文本。 2.2.2除2.1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企业进行委托检验的其它项目,有企业与具有检验资 质的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协议中逐一列出委托检验的项目,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年。委托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机构的资质范围内,有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项目表(复印件)。 2.3 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明。 2.4有上述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卫生 1.厂区整洁卫生,有防鼠等措施。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厂区内的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 七、管理体系文件 1.有按照《饲料质量规范》要求制定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有有效期内的备案企业标准;新建企业有标准草案。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饲料添加剂(混合剂)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件。 饲料添加剂(混合剂)定义: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一、机构与人员 1.企业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明确。 2.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3.技术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备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4.生产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机械类、化工与制药类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5.质量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具有动物科学、动物医学、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类、生物科学类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和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6.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 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 7.饲料检验化验员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企业至少有2名专职的饲料检验化验员。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并通过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和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8.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与企业签订正式有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二、厂区与布局 1.具有企业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本企业的证明材料。 2.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3.有厂区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企业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及出租方的土地所有权证明。 4.厂区内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总体布局合理,人流、物流顺畅。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厂区内其它区域无裸露地面。 5.生产区内有相对独立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6.生产区内建筑物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设施。通风采用自然或人工通风方式,自然采光有防雨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7.厂区内的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8.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厂区内雨水、污水采用地下排水管网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9.用电、高温、高压、传动、提升、地坑、观察孔、爬梯、操作维修平台等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有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配备安全鞋帽。厂区内所有配电柜、配电箱处有“小心触电”警示标识或标志;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小心烫伤”警示标识或标志;压力容器上有安全阀防护装置;所有设备的传动装置有完整的防护罩;提升吊篮四周有不低 于0.8m的防护栏;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大于400mm×400mm(或直径大于400mm)的观察孔配备防护栅栏;车间内的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不低于1m的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斜爬梯有不低于1m的防护栏;高于3m的直立爬梯有圆弧形防护栏。 三、工艺与设备 1.生产线设计能力不小于2.5吨/时(年单班产5000吨),主混合机有效容积不小于 30.5m,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有包括载体(稀释剂)粉碎、配料、混合、成品包装等工序的成套机组。 有一台采用不锈钢材质(至少使用304不锈钢,随机附带不锈钢材质证明材料)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的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有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或者有能够说明其参数的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有预混合工艺的,有两台及以上混合机,其他要求同上。 2.生产线配料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系统动态精度不大于3‰,静态精度不大于1‰,有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 3.生产线除尘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在生产条件下,车间内作业区粉尘浓度不大于 3310mg/m; 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 4.小料及载体(稀释剂)称重采用电子秤,小料投放单独配置复核电子秤,两台电子称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 5.粉碎机、空气压缩机分别采用隔音措施。在生产条件下,生产作业场所噪音不大于85dB。 6.有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四、仓储条件 1.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要具有倒仓功能,并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2.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等仓储设施,依据不同物料、不同类别进行适当隔离,具有防霉、防潮、防虫、防鸟、防鼠等功能。 3.存放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4.药物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区)。 5.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质量检验 1.检验化验室 1.1有设在厂区内的独立的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1.2检验化验室布局与设施 21.2.1检验化验室使用总面积不小于50m。 1.2.2检验化验室功能分区要求参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2.1.2。 2.检验仪器设备与检验指标 2.1出厂检验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 能够满足产品中所有功能成分指标检测的检验仪器设备。有相应的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2.2型式检验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2.1除2.1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企业可以自行检验的其它项目,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标准文本。 2.2.2除2.1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企业进行委托检验的其它项目,有企业与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协议中逐一列出委托检验的项目,协议有效期不少于1年。委托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机构的资质范围内,有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项目表(复印件)。 2.3 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证明。 2.4有上述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六、环境卫生 1.厂区整洁卫生,有防鼠等措施。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厂区内的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 明。 七、管理体系文件 1.有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的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有有效期内的备案企业标准;新建企业有标准草案。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 第七条 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原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保存进货台账、购货票据和采购合同等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原料仓储。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实施分类存放,建立原料垛位标识卡。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屋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 存放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建立出入库及使用记录。对贮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别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原料,应对温度、湿度、光照等实施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十二条 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以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贮存库,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每日盘点并核对使用量和出库量。并保存出入库及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库存的原料建立定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饲料生产过程控制的规范性书面技术文件,包括生产程序、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生产反刍动物饲料应使用专用生产线。 2.使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应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高浓度的在先,低浓度的在后”的生产顺序。 3.应建立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后更换另一品种时,应使用原料对生产线进行洗仓处理。用于洗仓的原料只能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并保存清洗记录和回置原料使用记录。 4.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器具,不得交叉混用,并有标识。 5.盛装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包装物,应专袋专用,有与盛装产品一致的标识。 6.应建立设备清洁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及时消除设备内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外来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称量或盛放原料或产品。 2.与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使用安全、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造。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设备应有接地等防静电措施。 3.应保持生产现场的良好清洁状态,避免产品受到玻璃、瓷片、石子、金属等外来杂物污染。 4.不得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5.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润滑油、清洗剂等,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 6.作业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分类存放,并有清晰的标识。 7.生产车间应设立适当的防鼠、防虫、防鸟等设施。墙壁、地面应平整光滑,无污垢积存和害虫滋生。 第十七条 配方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配方的审核、批准、使用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持大宗原料的投料现场干净整洁,投料工应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并保存投料作业记录。 第十九条 企业应对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称量、配制、投放过程实施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配制间物料摆放有序,有明显标识,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有标识,投放前应实施复核。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施稀释或预混合。并保存稀释或预混合记录。 第二十一条 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生产线,应保存配方、配料过程等数据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依据产品的混合均匀度测定结果确定每类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每六个月对每类(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分类)产品的混合均匀度检验1次。并保存检验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制粒过程中的调质温度、调制水分、感观质量、冷却效果、分级效果等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设备的不同特点,建立设备档案。应有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日常维护保养、正常检修计划。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设备应齐全、完好,易于清洗、维修和保养。水、电、汽等辅助系统和设备应能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变压器等,应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如称重设备、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定期进行核查。并保存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及核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 饲料标签的设计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应按品种、规格 分类存放。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过程实施控制,应对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批次标识等进行核查。并保存标签的核查、发放、使用、销毁记录。 第四章 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现场质量检查制度。明确专人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工艺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实施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 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感观、pH值、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4.复合预混合饲料: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感观、粒度、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猪、禽、水产、反刍、宠物、其它非食用动物类别,每类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要求对检验仪器进行检定或校准。建立主要仪器设备的档案和操作规程。并保存使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化学试剂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试剂标签及实验要求;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后的废液等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饲料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每批产品均应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样品保存时间应超过产品保质期后至少2个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处理方式作出规定。不合格品处置方案应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评审后作出决定。并保存评审及处置记录。 第五章 产品贮存及运输 第三十七条 产品应按照不同种类和性质分类贮存,每一垛位应建立垛位标识卡。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屋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待检产品、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实施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对库存的产品建立定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并保存监控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搬运作业程序。产品装车前应对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 运输散装产品的罐装车应专车专用,保持清洁卫生。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对罐体进行彻底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随罐装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并保存销售台账、销售票据和相关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产品追溯与召回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 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经营者、使用者,向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保存通知和召回记录。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在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保存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实施产品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保存产品投诉和不良反应记录。 第七章 人员与卫生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饲料质量安全负总责,并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负责对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四十九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符合《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16764)的要求,制定企业保洁和检查规范。并保存保洁、检查记录。 第八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废除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应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记录的管理制度。采购、生产、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形成的记录应分类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记录格式及内容应规范,并由企业相关部门审核。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 员和有关授权人员复核签名。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范已明确规定保存期的记录外,其它有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附件 饲料原料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 原料供应商随货提供的检验报告或者企业自行实施检验的,应至少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饲料添加剂 氨基酸:铅、砷 维生素E、B(硝酸硫胺)、D、D-泛酸钙、烟酸、烟酰胺、C(抗坏血酸)、肌醇:铅 16 维生素B(核黄素)、L-抗坏血酸-2-磷酸酯、2%d-生物素:铅、砷 2 维生素K:铅、砷、铬Cr 3 甜菜碱盐酸盐:铅、砷 轻质碳酸钙、硫酸铜、硫酸锰、蛋氨酸铜络合物、硫酸亚铁、硫酸镁、碘酸钙、碘酸钾、甘氨酸铁络合物:铅、砷 磷酸氢钙:氟、砷、铅、镉 磷酸二氢钙:氟、砷、铅 氧化锌、碱式氯化铜、蛋氨酸锌络合物、蛋氨酸锰络合物:砷、铅、镉 单一酶制剂:铅、砷、镉、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黄曲霉毒素B 1 2.饲料原料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铬、氟、砷、铅、汞、镉、VBN、黄曲霉B、六六六、滴滴涕、霉1菌总数、细菌总数、沙门氏菌、亚硝酸盐 植物源性饲料原料:AFB1、DON、F-2、T-2、OC、FM、霉菌总数、镉、氰化物、游离棉酚、六六六、滴滴涕。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概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条款规定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目的和编制依据】 1.1《规范》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1.2《规范》的编制依据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企业,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除外。 【本条款规定了《规范》的控制要求和适用范围】 2.1《规范》对影响饲料质量安全的人员、原料、生产、设备、工艺、检验、监控、文件管理等主要环节提出了基本控制要求。 2.2《规范》的内容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四类产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产品检验到产品仓储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单一饲料的品种间差异和其加工工艺与上述四类产品差异很大,无法确定统一的要求,因此不在本《规范》调整范围内。 第三条 企业除应符合《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外,还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企业的基本要求】 3.1《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是对饲料生产设备、场地设施、人员、检验条件等的基本要求,企业首先应满足其要求,具备基本生产资质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验收工作。 【本条款规定了《规范》的验收主体】 4.1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规范》验收的主体是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 4.2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实施《饲料质量安全规范》验收主体是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4.3企业实施《规范》验收组至少2名检查员,其中,熟悉饲料加工工艺的检查员1人,熟悉饲料检验技术的检查员1人。检查员从农业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员应当经过农业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验收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依据《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本条款规定了《规范》的监督检查主体】 5.1 本《规范》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 5.2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已经通过《规范》验收检查的企业中按一定比例抽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存在问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实施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制定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程序。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保障等进行评估,实施选择和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保存选择和评价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原料供应商评价制度及相关记录的基本要求】 6.1原料供应商评价、选择程序,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评价流程(包括再评价)、评价原则、评价内容、选择标准等内容。 6.2原料供应商评价记录,至少应包括供应商名称、营业执照、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 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其它质量信誉证明、评价内容、评价结论以及供应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有评价人员的签名。 6.3合格供应商名录,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以及供应商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6.4由企业总部提供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复印相应的资料备查。 第七条 采购自供应商的原料,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原料采购合同。合同中至少应对原料的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及验收方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本条款规定了原料采购合同的基本要求】 7.1 原料采购合同: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规格、质量与安全指标、单价、总价、验收方法、交货方式及日期、双方责任等信息。 7.2由企业总部提供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复印相应的资料备查。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行查验或检验。 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制定原料的采购与验收程序。原料采购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企业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见附件)。企业应建立饲料原料留样观察制度,应对所有原料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条款规定了饲料原料品控的基本要求】 8.1企业应收集保存所有用于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供应商制定的处于有效期的企业备案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内控原料标准。 8.2原料质量接收标准,至少应包括原料的通用名称(有商品名称的同时注明商品名称)、规格或等级、主要功能成分和安全指标、最低可接收值等内容。 8.3原料采购与验收程序,至少应包括对供应商的选定原则、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料或样 品、采购流程、查验或检验验证的条件、不合格品的处置等内容。 8.4原料的查验和检验,应查验供应商随货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供应商未能随货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应由企业按照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接收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有检验报告;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在《规范》附件中做出了规定。 除了上述规定外,企业还应每季度至少要抽取5种原料,进行1次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均可。委托检验的,应至少与一家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样品名称或类别或检验项目、方法标准、有效期等信息内容。企业应索取和保留被委托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或机构考核证书的附表,委托检验的项目应在附表中列明的范围内。 8.5留样观察制度,至少应包括留样观察的原料范围、样品的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观察期限、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到期样品的处理方式、责任人等内容。 8.6留样观察记录,至少应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样品编号、采样数量、采样日期、采样人、实施观察日期、观察项目、异常及处理情况、观察人、样品处理或销毁时间、处理人等信息。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原料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保存进货台账、购货票据和采购合同等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本条款规定了原料进货台账的基本要求】 9.1原料进货台账,至少应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或等级、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厂家或供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质量验证方式、验证结论、不合格品处置、经办人签字等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根据原料的特性实施分类存放,建立原料垛位标识卡。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屋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本条款规定了原料仓储管理的基本要求】 10.1原料仓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示、原料出入库、库 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质量监测等内容。 10.2原料垛位标示卡,至少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供应商简称、包数、标准包重、质量判定结论、入库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数量、出库时间、结余数量、领用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存放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建立出入库及使用记录。对贮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有特别要求的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原料,应对温度、湿度、光照等实施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出入库及使用记录的基本要求】 11.1出入库记录,至少包括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供应商简称、入库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数量、出库时间、库存数量、保管人员等信息。 11.2使用记录,至少应包括领用日期、原料名称、规格或等级、上次结存、本次使用量、使用单号码、本次结存、使用人等信息。 11.3温湿度监控记录,至少应包括时间、温度、湿度、光照、记录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存放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以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贮存库,应采用双人双锁管理,并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每日盘点并核对使用量和出库量。并保存出入库及使用记录。 【本条款规定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及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危险性原料的仓储及使用的基本要求】 12.1 出入库记录。参见11.1。 12.2 使用记录。参见11.2。 第十三条 企业应对库存的原料建立定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并保存监控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库存原料质量监控的基本要求】 13.1原料质量监控制度,至少应对需要监控原料的名称、监控频次、监控项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原料及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贮存环境、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监控人员要求等内容。 13.2原料监控记录,至少应包括原料名称、监控时间、监控项目、检验结果、贮存环境、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措施等信息内容。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饲料生产过程控制的规范性书面技术文件,包括生产程序、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 【本条款规定了生产过程控制技术类文件基本要求】 14.1 工艺设计文件。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流程说明,流程图中标注关键控制点;产品种类及产量描述;生产设备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功率、生产厂家、使用日期、主要性能参数等);主车间设备布置图(包括纵、横剖面图)。 14.2建立生产过程操作程序。包括原料接收操作程序、原料入库操作程序、大料投放作业操作程序、粉碎作业操作程序、配方(大料和小料)传递操作程序、中控岗位作业操作程序、微机配料作业操作程序、小料领料作业操作程序、小料配制称量作业操作程序、小料预混合作业操作程序、混合工序作业操作程序、巡仓岗位作业操作程序、制粒作业操作程序、冷却作业操作程序、成品打包作业操作程序、成品转运作业操作程序、成品发货作业操作程序。 14.3建立生产工艺参数。主要包括粉碎工艺参数和制粒工艺参数。粉碎工艺参数应包括粉碎原料的名称、所使用筛片孔径规格、作业电流和进料速度;制粒工艺参数主要包括生产产品名称、调质温度、蒸汽压力,所使用环摸规格(孔径和长径比)、分级筛上层筛和下层筛孔径规格、颗粒含粉率要求等。 14.4 生产过程相关记录。主要包括小料称重配制记录、小料预混记录、小料投放记录、大料投料记录、原料粉碎作业记录、混合作业记录、制粒作业记录、包装作业记录、巡仓作业记录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生产反刍动物饲料应使用专用生产线。 2.使用同一生产线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应遵循“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高浓度的在先,低浓度的在后”的生产顺序。 3.应建立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后更换另一品种时,应使用原料对生产线进行洗仓处理。用于洗仓的原料只能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并保存清洗记录和回置原料使用记录。 4.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器具,不得交叉混用,并有标识。 5.盛装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包装物,应专袋专用,有与盛装产品一致的标识。 6.应建立设备清洁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及时消除设备内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本条款规定了饲料加工过程中防止交叉污染的预防措施】 15.1 建立防止交叉污染控制程序,主要应包括: (1) 预防交叉污染最有效的措施是专线生产。特别是反刍动物饲料生产应使用专用生产线生产; (2)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顺序原则; (3)小料配料称量防交叉污染操作要求; (4)小料投放防交叉污染操作要求; (5)大料配料防交叉污染操作要求; (6)生产线清洗控制操作要求; (7)设备清洁控制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中防止外来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 1.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称量或盛放原料或产品。 2.与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使用安全、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制造。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设备应有接地等防静电措施。 3.应保持生产现场的良好清洁状态,避免产品受到玻璃、瓷片、石子、金属等外来杂物污染。 4.不得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5.应选择符合要求的润滑油、清洗剂等,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 6.作业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应分类存放,并有清晰的标识。 7.生产车间应设立适当的防鼠、防虫、防鸟等设施。墙壁、地面应平整光滑,无污垢积存和害虫滋生。 【本条款主要规定了饲料生产过程中防止外来污染的卫生控制措施】 16.1 建立防止外来污染控制程序。预防措施主要包括:、 (1)生产现场环境卫生控制要求; (2)原料杂质控制要求; (3)产品接触面卫生控制要求; (4)设备维护保养控制要求; (5)生产现场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不合格品等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 配方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配方的审核、批准、使用管理程序。 【本条款主要规定了配方的设计、配方审核、批准、传递、使用等过程的控制要求】 17.1 配方管理控制程序。至少应包括配方师资质要求、配方设计、配方审核、配方批准、配方传递、配方使用等过程的控制要求。 第十八条 企业应保持大宗原料的投料现场干净整洁,投料工应按照投料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并保存投料作业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大宗原料的投料作业的基本要求】 18.1大宗原料投放操作程序。至少应包括投料工指令要求、垛位取料要求、投放顺序、原料感官质量监控要求、投料现场清洁要求、投料记录等信息内容。 18.2大料投放记录表。至少包括投放原料品种、投料时间、投料数量(包)、标准保重、原料感官质量(气味、颜色、霉变情况等)、累计投料量、投料员签字等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对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称量、配制、 投放过程实施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配制间物料摆放有序,有明显标识,配料中形成的中间产品应有标识,投放前应实施复核。 【本条款规定了小料配制、存放、投料过程等实施监控的基本要求】 19.1 小料配制单。至少包括生产产品名称、添加剂或原料名称、计量单位、百分比、理论值、实际值、添加剂或原料结余量、配制人员等信息内容。 19.2小料投放与复核记录。至少包括成品名称、生产数量、投料批数、小料标识、回机料重量、重量复核、接收批数、剩余批数、交接确认、投料人员签字等信息。 19.3 小料投放交接记录。至少包括投料时间、本班投料批数、结余数量、交接确认签字、配料人、投料人签字等信息内容。 19.4 小料标识卡。至少包括成品名称、配置日期、配制批数、每批重量、每批包数、配制人员签字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实施稀释或预混合。并保存稀释或预混合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添加剂(小料)预混合的基本要求】 20.1添加剂稀释(小料)预混合作业记录。至少包括原料名称、稀释批次、原料称量、稀释剂(载体)称量、混合时间、清洗情况(清洗原料、数量、时间)、所稀释原料批次号、稀释原料标识、与小料投料人交接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采用计算机自动配料系统的生产线,应保存配方、配料过程等数据及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计算机配料过程数据及记录的基本要求】 21.1 计算机配料过程记录表。至少包括配方号、原料名称、配料仓号、配方理论值、配料实际值、混合时间、添加液体原料名称、液体添加理论值、液体添加实际值等信息内容。 21.2中控岗位操作记录。至少包括作业时间、产品名称、配方输入验证(签名)、配料时间、混合时间、回机料、理论产量、实际产量、损耗率、制粒仓号、制粒机号、成品仓号、洗仓情况(洗仓原料、数量、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依据产品的混合均匀度测定结果确定每类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每六个月对每类(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分类)产品的混合 均匀度检验1次。并保存检验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混合机均匀度变异系数检测的基本要求】 22.1 混合最佳时间确定记录。至少包括日期、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不同的混合时间、取样编号、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确认、检测人员、确认人员等信息内容。 22.2 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至少包括检测日期、混合机编号、检测方法、样品编号、测定结果、均匀度变异系数计算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制粒过程中的调质温度、调制水分、感观质量、冷却效果、分级效果等进行实时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制粒作业的基本要求】 23.1制粒岗位作业记录。至少包括时间、制粒机号、产品名称(代号)、产量、调质温度、调质时间、颗粒感官质量、喂料器转速、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上筛、下筛)、蒸汽压力、蒸汽温度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设备的不同特点,建立设备档案。应有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包括日常维护保养、正常检修计划。并保存相关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 24.1 设备管理制度:企业为了保证生产设备正常安全运行而编制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一般应包括:设备采购与验收、设备档案与管理、设备使用与改造管理、设备操作维护与保养、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管理、备品备件管理等内容。 24.2 设备档案。设备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设备台帐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型号、规格、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使用日期、产能、主要参数等内容。 (2)设备维修记录; (3)设备操作规程(主机设备); (4)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5)设备备品备件相关资料; (6)设备使用说明书; (7)随机图纸及其它出厂文件。 24.3 设备日常保养计划。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期、保养人员、异常情况记录等信息内容。 24.4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至少包括维护保养时间、设备部位、异常情况描述、处理措施、维护保养人员等信息内容。 24.5设备维修记录。至少包括维修日期、维修部位、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设备应齐全、完好,易于清洗、维修和保养。水、电、汽等辅助系统和设备应能保证正常运行。 【本条款规定了生产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的基本要求】 25.1 设备齐全完好,能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设备的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各种安全装置、自动调节装置齐全完整、灵敏、准确;设备基础、机座稳固可靠,地脚螺栓和各部螺栓连接紧固、齐整,符合技术要求;各种管线、管件、阀门、支架等安装合理,牢固完整;各类阀门运行正常;防腐、保温等设施完整有效,符合要求。 25.2 易于清洗、维修和保养的基本要求。所有设备有合理的操作、维修保养空间。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变压器等,应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26.1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内容及要求。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变压器等设备。 26.2 锅炉安全检查表。至少应包括检查日期、检查内容(炉体、安全阀、水位表、压力 、检查结果、异常情况表、温度仪表、连锁保护装置、防爆门、给水设备、水处理设备等) 描述、整改措施、检查人员等信息内容。 26.3 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表。至少应包括检查日期、检查项目(设备本体情况、连接部位、安全附件、运行状况、警示标志等)、检查结果、异常情况描述、整改措施、检查人员等信息内容。 26.4 变压器安全检查表。至少包括检查日期、检查项目(零部件是否有误损伤与失灵、漏油现象、油位指示、接地情况、保护装置等)、检查结果、异常情况描述、整改措施、检 查人员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视和测量设备,如称重设备、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定期进行核查。并保存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及核查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监视与测量设备监控的基本要求】 28.1 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监视与测量设备的采购、管理、检查、报废等内容。 28.2 监视与测量设备台账。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规格型号、测量范围、测量精度、使用地点、使用状态、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下次送检时间等信息。 28.3 监视与测量设备核查记录表。至少应包括核查日期、设备名称、设备编号、核查项目及标准、异常情况描述、处理措施、核查人员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八条 饲料标签的设计应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 【本条款规定了标签设计、保存、使用的基本要求】 28.1 标签设计要求。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28.2 标签的保存要求。应按照标签品种、规格分类存放。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对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过程实施控制,应对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批次标识等进行核查。并保存标签的核查、发放、使用、销毁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包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29.1 包装作业记录。至少包括日期、包装秤编号、产品名称、产量、包数、感官检查情况(色泽、气味、粒度、硬度、含粉率、包装袋和标签确认、标注日期、包重符合)、头尾包数量、记录人签字等信息内容。 29.2 标签使用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品种、领用数量、包装物批次、本班用量、退库数量、损耗数量、损耗原因、销毁状况(销毁措施、销毁数量、见证人)等信息内容。 第四章 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现场质量检查制度。明确专人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工艺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生产现场实施质量品控检查的基本要求】 30.1 生产现场质量检查制度,应对检查位点、检查内容(中间产品或产品的感官质量、工艺参数要求)、检查方法、检查频次、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30.2 生产现场质量检查记录,至少应包括检查位点、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中间产品或产品的感官质量、工艺参数要求)、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验证、检查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实施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1.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固态):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 2.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液态):感观、pH值、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4.复合预混合饲料:感观、粒度、水分、粗灰分、至少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5.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感观、粒度、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氯化钠。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出厂检验的基本要求】 31.1 检验记录,至少应包括样品编号、产品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环境条件、检验过程(计算公式中涉及的各个变量,如称样量、稀释倍数、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及体积、吸光度值、峰面积、计算结果、允许偏差、实际偏差等)、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及审核人员等信息。 31.2 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样品编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抽样基数、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员、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实测值、标准值、判定值、判定依据、检验结论、报告日期、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猪、禽、水产、反刍、宠物、其它非食用动物类别,每类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型式检验的基本要求】 32.1 型式检验报告。企业能够自行进行型式检验的,可以自行检验,但要出具检验报告,格式参见31.2。企业不能自行进行型式检验的,能够自行检验的项目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要委托检验机构检验,要有正式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按要求对检验仪器进行检定或校准。建立主要仪器设备的档案和操作规程。并保存使用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的基本要求】 33.1 检验仪器检定及校准记录。对于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以及全自动的定氮仪、粗脂肪测定仪、粗纤维测定仪应送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或校准,有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测试报告)。检定或校准合格的,应有准用标示。 33.2 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对于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以及全自动的定氮仪、粗脂肪测定仪、粗纤维测定仪等检验仪器和样品粉碎、蒸馏水或超纯水制备、高压气瓶使用等关键操作,应依照仪器设备说明书或检验方法中规定的主要操作步骤建立书面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以张贴上墙,也可以放在仪器设备的近处,方面阅看即可。 33.3 检验仪器使用记录,至少应包括检验仪器名称、规格型号、使用日期、样品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管理人以及故障、维修、保养等信息。 33.4 主要仪器设备档案,参见24.2。主要仪器设备包括检验仪器和大型设备。 第三十四条 化学试剂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试剂标签及实验要求;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后的废液等废弃物应按相关规定处置。 【本条款规定了在实验室使用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34.1 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至少应包括计划提出、实施采购、到货验收、入库出库、库房安全、使用安全、废液废渣处理、过期报废等要求。 34.2 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溶剂的使用和存放条件,分别按照GB/T601、 GB/T602、 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规定或要求使用和存放。需要低温存放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试验溶液溶剂应配备低温冰箱。 34.2 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领用记录和库存记录,领用记录至少应包括化学试剂或危险化学品名称、领用数量、领用人、领用日期、批准人、批准日期等信息;库存记录至少应包括化学试剂或危险化学品目录、化学试剂或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饲料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每批产品均应留取样品,分类有序贮存,明确标识,定期对样品进行观察。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样品保存时间应超过产品保质期后至少2个月。 【本条款规定了原料和产品留样观察的基本要求】 35.1 建立留样观察制度。至少应包括留样观察的产品范围、样品的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观察期限、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到期样品的处理方式、责任人等内容。 35.2留样观察记录,至少应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或等级、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样品编号、采样数量、采样日期、采样人、实施观察日期、观察项目、异常及处理情况、观察人、样品处理或销毁时间、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处理方式作出规定。不合格品处置方案应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评审后作出决定。并保存评审及处置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不合格品控制的基本要求】 36.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至少应包括不合格品的识别位点、识别人员、评审依据、存贮标识、处理方式、处置权限、处理人员等内容。 36.2不合格评审与处置记录,至少应包括不合格品名称、数量、不合格描述、不合格原因、评审结果、处置措施、处置人员等信息。 第五章 产品贮存及运输 第三十七条 产品应按照不同种类和性质分类贮存,每一垛位应建立垛位标识卡。不同垛位之间、垛位与墙壁之间、垛位与屋顶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待检产品、不合格产品和过 期产品应实施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待检产品、不合格品和过期产品仓储管理的基本要求】 37.1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示、产品出入库、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质量监测等内容。 37.2 设置原料垛位标示卡。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等级、包数、标准包重、质量判定结论、入库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数量、出库时间、客户简称、结余数量、领用人等信息。 37.3出入库记录,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等级、入库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数量、出库时间、客户简称、库存数量、保管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对库存的产品建立定期质量监测制度,必要时抽样检验。并保存监控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库存产品质量监控的基本要求】 38.1建立产品质量监控制度。至少应对需要监控产品的名称、监控频次、监控项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产品及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贮存环境、异常情况处置方式、监控人员要求等内容。 38.2 建立产品监控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监控时间、监控项目、检验结果、贮存环境、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措施等信息内容。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搬运作业程序。产品装车前应对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贮存运输卫生控制的基本要求】 39.1 产品运输卫生控制程序。为对饲料产品的运输过程实施控制,防止因运输过程不当而造成饲料成品的污染或破坏,规定了饲料产品运输的卫生要求。 39.2 车辆卫生安全检查记录。至少应包括检查日期、运输商名称、运输车辆牌号、检查项目(包括车厢内是否积水、防雨淋日晒措施、是否有化学品存在、车厢内是否有虫害迹象、车厢内是否干净无污垢等)、检查结论、检查人员等信息内容。 第四十条 运输散装产品的罐装车应专车专用,保持清洁卫生。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 应对罐体进行彻底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随罐装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本条款规定了散装罐装车卫生控制的基本要求】 40.1 灌装运输车清理记录。至少应包括清理时间、清理方式、清理结果、清理人员等信息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并保存销售台账、销售票据和相关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销售相关票据和记录的基本要求】 41.1 产品销售台账。至少应包括产品订单号、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编号、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单价、总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产品追溯与召回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可追溯的基本要求】 42.1 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控制程序)。为对原料、成品、包装物的批次标识方法作出规定,实现饲料产品的可追溯性,制定产品可追溯控制程序。至少应包括饲料原料标识、成品标识、产品包装物的可追溯性标识方法,及产品留样观察等基本要求。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其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企业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保存通知和召回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产品召回的基本要求】 43.1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为使不合格产品出厂交付后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减少对养殖动物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消除不良影响,企业应制定产品召回制度。应明确规定召回程序的启动、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评估、召回产品的标识和处置等内容。 43.2 召回产品记录。至少应包括召回日期、召回产品名称、数量、召回原因、客户信 息、处置方式、是否通知饲料管理部门等信息内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在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保存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 【本条款规定过了对召回产品处置的基本要求】 44.1 召回产品处置记录。至少应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理、销毁)、收购饲料管理部门监督、处置人员和饲料管理部门人员确认等信息内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实施产品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保存产品投诉和不良反应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客户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的基本要求】 45.1 建立产品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应包括对客户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的记录、调查验证、评审依据、处理措施等内容。 45.2 客户投诉记录。至少应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生产日期、投诉的详细内容等信息内容。 45.3 不良反应报告记录。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不良反应描述、不良反应后果、不良反应时间、不良反应结果、报告人信息(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处理方式等信息内容。 第七章 人员与卫生 第四十六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饲料质量安全负总责,并为确保饲料质量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条款规定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要求】 46.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职责应以文件形式规定,并明确规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饲料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独立行使职权,负责对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条款规定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及构成的基本要求】 47.1 企业应建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47.2 以文件形式规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47.3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一览表。主要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从事饲料行业年限、所在岗位等。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根据岗位的不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并保存培训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人员培训的基本要求】 48.1 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对人员培训负责机构职责、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考核方式、培训记录等做出明确规定。 48.2 培训记录。至少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人员、考核方式、考核成绩等信息内容。 第四十九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符合《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16764)的要求,制定企业保洁和检查规范。并保存保洁、检查记录。 【本条款规定了厂区环境卫生控制的基本要求】 49.1 制定保洁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保洁区域及保洁点、保洁内容及程序、保洁次数、保洁标准、保洁工具的存放等。 49.2 卫生检查记录。至少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区域及内容、检查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描述、纠正措施、责任人等信息内容。 第八章 文件与记录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文件应分类归档、保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废除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应在工作现场出现。 【本条款规定了文件管理的基本要求】 50.1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的起草、文件格式、文件编号、文件审批、文件发放、文件更改、存放、文件销毁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本条款规定了各类记录管理的基本要求】 51.1 记录管理制度。对原料采购、生产、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形成的各类记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发放、更改、填写、保存等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记录的管理制度。采购、生产、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形成的记录应分类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记录格式及内容应规范,并由企业相关部门审核。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授权人员复核签名。 【本条款规定了记录格式及内容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范已明确规定保存期的记录外,其它有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本条款规定了记录保存期的基本要求】 附件 饲料原料需要检验的安全卫生项目要求 原料供应商随货提供的检验报告或者企业自行实施检验的,应至少包括以下检验项目: 1.饲料添加剂 氨基酸:铅、砷 维生素E、B(硝酸硫胺)、D、D-泛酸钙、烟酸、烟酰胺、C(抗坏血酸)、肌醇:铅 16 维生素B(核黄素)、L-抗坏血酸-2-磷酸酯、2%d-生物素:铅、砷 2 维生素K:铅、砷、铬Cr 3 甜菜碱盐酸盐:铅、砷 轻质碳酸钙、硫酸铜、硫酸锰、蛋氨酸铜络合物、硫酸亚铁、硫酸镁、碘酸钙、碘酸钾、甘氨酸铁络合物:铅、砷 磷酸氢钙:氟、砷、铅、镉 磷酸二氢钙:氟、砷、铅 氧化锌、碱式氯化铜、蛋氨酸锌络合物、蛋氨酸锰络合物:砷、铅、镉 单一酶制剂:铅、砷、镉、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黄曲霉毒素B 1 2.饲料原料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铬、氟、砷、铅、汞、镉、VBN、黄曲霉B、六六六、滴滴涕、霉1菌总数、细菌总数、沙门氏菌、亚硝酸盐 植物源性饲料原料:AFB1、DON、F-2、T-2、OC、FM、霉菌总数、镉、氰化物、游离棉酚、六六六、滴滴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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