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领域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一,违反婚姻法律规范的行为
1.违反《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和无效婚姻的行为,
2.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利用宗教干涉婚姻的行为
1.给未领结婚证者、未到法定年龄、非双方自愿以及有禁止结婚情形者,通过念“尼卡”或其他宗教仪式“结婚”的行为,
2.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塔拉克”方式“离婚”的行为,
3.有配偶者以宗教名义通过念“尼卡”或其他宗教仪式,欺骗蒙蔽异性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4.公开抵制政府管理,歪曲、诋毁国家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政策,煽动教唆群众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和申领结,离,婚证,损毁结,离,婚证等国家法定证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买卖结婚证、离婚证和婚姻证明文件的行为,
2.使用伪造的证件、户口簿和证明等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行为,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在工作中明知是违法的婚姻行为而不报告、不制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