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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瑞斯忒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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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瑞斯忒斯》《俄瑞斯忒斯》 血亲的仇杀 古希腊作家埃斯库罗斯根据神话故事改编的戏剧《俄瑞斯忒斯》,大概首演于公元前458年,讲述的是一个可怕的血亲之间冤仇相报的悲剧。 古希腊的统帅阿伽门农在率领大军进攻特洛伊时,为平息海神带来的风浪,将女儿伊菲革涅亚杀死,献祭给了海神。阿伽门农的妻子克吕泰涅斯特拉为了给女儿复仇,与人通奸,并在10年后阿伽门农凯旋时,在家里暗杀了阿伽门农。她的情人掌握了政权。 阿伽门农的幼子俄瑞斯忒斯当时只有12岁,逃亡他乡,发誓长大后一定要为父报仇。多年后俄瑞斯忒斯果然回到家乡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和她的情人。 报了...
《俄瑞斯忒斯》
《俄瑞斯忒斯》 血亲的仇杀 古希腊作家埃斯库罗斯根据神话故事改编的戏剧《俄瑞斯忒斯》,大概首演于公元前458年,讲述的是一个可怕的血亲之间冤仇相报的悲剧。 古希腊的统帅阿伽门农在率领大军进攻特洛伊时,为平息海神带来的风浪,将女儿伊菲革涅亚杀死,献祭给了海神。阿伽门农的妻子克吕泰涅斯特拉为了给女儿复仇,与人通奸,并在10年后阿伽门农凯旋时,在家里暗杀了阿伽门农。她的情人掌握了政权。 阿伽门农的幼子俄瑞斯忒斯当时只有12岁,逃亡他乡,发誓长大后一定要为父报仇。多年后俄瑞斯忒斯果然回到家乡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和她的情人。 报了仇但又陷入弑母重罪的俄瑞斯忒斯发了疯,被复仇女神反复纠缠,不得安宁,只得到处逃亡。最后是阿波罗指引他到雅典,寻求智慧女神雅典娜的公正裁判。雅典娜女神挑 1 选了雅典最正直、最睿智的市民担任法官,自任首席审判官,在阿瑞斯山开庭审理。 俄瑞斯忒斯为自己辩护说,他杀死母亲时只是把她看作杀害父亲的凶手。阿波罗极力为他辩护,声称父亲才是真正的播种者,一个人可以只有父亲没有母亲,正如雅典娜是从宙斯的头中生出来的。而一直纠缠俄瑞斯忒斯的复仇女神则指出弑母是十恶不赦的犯罪,俄瑞斯忒斯只有一死。 雅典娜请求法官们投票表决,结果却是有罪与无罪的票数相同!于是雅典娜投出决定性的一票:俄瑞斯忒斯应该无罪。于是俄瑞斯忒斯重获自由,回到迈锡尼当了首领。雅典娜为了平息复仇女神的怨气,又建议雅典为复仇女神建立神庙,改为仁慈女神。 读者会注意到,像《俄瑞斯忒斯》这样可怕的血亲仇杀故事,在古希腊戏剧中居然非常的流行。比如另一著名作家索福克勒斯的戏剧代表作《俄狄浦斯》(约首演于公元前430,前426年间)。它也是取材自希腊神话,说的是俄狄浦斯被命运捉弄,犯下杀父娶母的罪孽。 一般都认为,这些角色与情感激烈冲突的戏剧故事表现了古希腊城邦社会由崇尚私人复仇转变为尊重司法裁判的进程。在世界戏剧发展史以及法律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2 “不忍言”的禁忌 非常奇怪的是,像这样血亲成为血仇的主题,在中国传统的文艺名著中极其罕见。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有兄弟相残的情节,有妻子毒死或害死丈夫的情节,有儿子不孝杀死父母的情节,但一般并不会作为作品的主题。尤其是像这样为了父亲向母亲复仇、或者为了儿女向丈夫复仇的故事,就是连情节也不曾出现。 中国古代主流意识形态一直强调的是,父母是并列的家长,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子女绝对不可有对之采取暴力相抗的行为,甚至仅仅是念头也是不可以有的。儿子只肩负为父复仇、为兄复仇、为友复仇的义务,甚至是触犯法律也要进行复仇;但是对父或母复仇,或者是对兄弟姐妹等至亲血亲的复仇,则是不可、也不准想像的。 另外,中国早在战国时代法律就开始禁止私人复仇,强调一切杀人行为都必须由国家刑罚进行严惩。法家理论指导下的法律,要求国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朝廷制定的成文法排除私人采用武力直接处置纠纷的方式,“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必须由国家法律来代替复仇。这也是一个使文学作品中对于血亲彼此复仇的故事设定禁区的原因。 中国古代法律禁止直接进行复仇,西汉以后又允许血亲之间互相包庇隐瞒罪行。因此是否需要告发血亲之间的伤 3 害行为,也成为一项重大的问题。子女在任何情况下对父母的告发,都是作为重罪处理的。这也是成为长久的禁忌,绝少成为文艺作品的话题。 相比之下,“三纲”中“夫为妻纲”还有一点松动的余地,因此在有些明清小说中,有妻子为丈夫复仇、告发害死亲夫的后夫的故事。比如明代小说《欢喜冤家》第二卷“李月仙割爱救亲夫”,说的是李月仙与小叔子(丈夫的干弟弟)相爱通奸,后来这小叔子陷害李月仙丈夫,以死罪入狱;而小叔子又串通狱吏逼迫其丈夫休妻卖妻,自己改换姓名迎娶李月仙。当李月仙得知真情后,毅然告发后夫,为前夫昭雪。后夫被处死,李月仙则与前夫重新团聚。该第五卷“陈之美巧计骗多娇”,也与之类似,说的是陈之美为了谋取商业合伙人的妻子犹氏,不惜暗害合伙人。迎娶犹氏18年后,偶尔泄露害死其前夫的情由,不料犹氏立即到官府揭发陈之美,陈之美被判处死刑,犹氏则回前夫家守寡,为公婆送终。 少年刘彻的智慧 文学作品中缺乏此类故事,可是实际生活中却不会没有这样的案例。最著名的故事是汉武帝少年时作为太子处理的陈防年案件。 如果我们相信唐代杜佑编写的《通典》一书的说法, 4 汉武帝刘彻很早就显示出处理法律问题的天份。在他12岁时(公元前144年),朝廷负责司法审判事务的廷尉向他父亲汉景帝报告一个疑难案件:有个叫陈防年的小伙子,因为发觉继母杀死了自己的父亲,就杀了继母为父亲报仇。 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子女杀死父母、伤害父母都是“大逆”之罪,必须要处以“枭首”(砍下头颅吊在市场高处示众)的最重刑罚,其妻子、子女都要被“收”为官奴婢;子女对于父母有谋杀的意图、殴打祖父母父母(包括养母、继母),或者被父母告为不孝的,都要处以“弃市”(在市场上当众执行死刑)。因此,陈防年应该是触犯了必死之罪。然而他是为了父亲复仇而杀死继母的,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案件由此成为疑案,一直上报到皇帝。 汉景帝想要考考自己儿子的能耐,就征询刘彻的意见。刘彻很明确地回答说:“法律上规定把继母的地位等同与生身母亲,所谓‘继母如母’,就表明实际上继母和生母还是有区别的。继母之所以有母亲的地位,是因为父亲的缘故。现在这个继母竟然没有人性到亲手杀死父亲,那么在下手的那一刻,她和继子之间源自于父亲的那段恩情也就结束了。因此这个案件应该按照一般的杀人案件来处理,不应该作为‘大逆’罪论处。” 汉景帝很满意,就吩咐廷尉按照太子的意见处理。当然,一般的杀人罪仍然还是要处以死刑,因为当时法律对于复仇 5 杀人是作为一般的故意杀人处理,只是处死刑的方式上没有要悬首示众那样的残酷,也不连坐家属。 个案处理的原则 汉代以后逐步对此类案件采取了个案处置、不明文规定法则的原则。 东魏时期,朝廷曾经试图立法规范类似的案件处理。541年,东魏政权颁布《麟趾新制》,其中明确规定:在母亲杀死父亲的情况下,子女仍然不得告发母亲,“告者死”。当时东魏朝廷实际控制者高欢的下属(丞相府右长史)窦瑗为此上书表示反对。 窦瑗的建议终于被朝廷接受,这一条法律被废除。而以后历代再也不曾试图立法来规范此类案件,而是按照当时当地的政治需要予以灵活处置。 元朝以后,中国法律里都有一条规定:丈夫如果发现妻子与人通奸,可以在行奸地点当场将“奸夫奸妇登时杀死”,不负任何责任。这样一来,又出现了会导致血亲合法仇杀的可能性。 清代时通过条例对“杀奸”进行限制,规定非本夫而杀奸,要按照一般的谋杀、故杀罪处理;如果是本夫的近亲属,和本夫一同前往捉奸、并动手杀死奸夫的,仍然要处绞监候(判 6 处死刑、等待明年秋后最后一次朝廷高官的会审来最终决定是否执行死刑)。但是儿子仍然被排除在外,即使是儿子在行奸地点以外的地方杀死和母亲通奸的奸夫,使得父母羞愧自杀,儿子也要处绞监候。 这些条例看上去很细密,但是实际情况实在太复杂,经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案件因杀奸而起。清人笔记中记载这样一个案件:有个旗人,已经和父亲分居。父亲长期因病卧床,而后母与人通奸,父亲没法阻止,就把这儿子找来,叫儿子“代我斩淫”!儿子果真杀死后母及奸夫,然后到官府自首。 按照法律杀死后母是恶逆大罪,刑部判儿子为凌迟处死。大理寺复核此案,少卿丘象升驳回刑部的判决,以儒家《春秋》经义“绝不为亲”,后母与人通奸,等于已和父绝,与儿子不再有母子关系;儿子奉父命杀之,是杀父亲仇人,不是杀后母。只能按有服亲杀奸的条例,处绞监候。这个案件上报皇帝,得到皇帝的批准。后来那个旗人在秋审时也得到宽大缓决,没有被处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9月上半月刊) 7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 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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