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足球项目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足球项目
仲裁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十二运会,足球比赛的顺利进行,
对竞赛范畴内所产生纠纷事件的仲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运会足球项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成立的十二运会足球赛事仲裁工作机构。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本办法,对全运会足球竞赛范围内所产生的纠纷事件进行处理。对超出受理范围的事件,将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条 在仲裁委员会权限范围内,实行一裁终局
。
第二部分 设 置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名,若干名委员组成。
第三部分 受 理 范 围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可受理下列申诉请求,
,一,对十二运会足球项目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所提出的异议,且该异议事项属于允许申诉范围之内的。
,二,认为应当审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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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当事人对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应在收到处罚通知24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面申诉,逾期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部分 程 序
第八条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 申诉人名称、所属单位。
,二, 申诉请求。
,三, 申诉的理由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四, 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12小时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受理申诉后12小时内,仲裁委员会主任应选派三名仲裁委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诉请求提供确实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进行裁决,
,一,经仲裁庭通知,当事人未按指定时间答辩或未按指定时间出庭的,
,二, 未按仲裁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据的,
,三, 拒绝或不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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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做出裁决。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间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根据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做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第十五条 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应依据多数仲裁委员的意见决定,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及裁决日期。
第十七条 裁决书一经当面或公告送达,即刻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规定的内容和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第四部分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而提出申诉的,在裁决前,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应继续执行。拒不履行处罚决定而提起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规定项将参照《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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