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责任清单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权利类型
项目编码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项目名称
子项编码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子项名称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等其他审批事项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审核批准;
实施主体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汇管理方面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一条 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实施依据
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含外资)的企业法实施对象
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和范围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第八条、第九条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2015年版)》第一大点的相关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累计持股比例应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应为法人。
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实施条件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
7.不得关联投资和重复投资。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
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重复投资包括: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设立1家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8.公司大股东必须承诺全体股东真实出资并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责。
9.按监管要求进行注册资本银行托管。
10.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东资格。
1.企业法人股东。
(1)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实力雄厚的公司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混合所有制公司。支持政府出资设立再担保机构。
(2)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
(3)管理规范、诚信守法、实力雄厚。
管理规范。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任何涉嫌“两虚一逃”的行为(指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
诚信守法。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
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如国债、股票等)足以支持对拟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银行存款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50%;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出资额不得超过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对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以初始投资额计算。
(4)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5)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2.自然人股东。
(1)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公司主发起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两年内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
(4)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受理前最近2个月银行存款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60%。
(5)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且一次性出资到账,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
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6)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个人债务低于其个人日均银行存款的70%。
(7)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第十四、十五条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2015年版)》第二大点的相关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分公司
(一)区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
1.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放大倍数5倍以上。
2.稳健、合规经营,最近2年盈利。
3.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4.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并完成资本金托管,拨付各分公司营运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净资产的50%。
5.设立分公司须征得总公司注册地市级监管部门的同意。
6.总公司及其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分公司管理、风险处置和代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区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分公司
1.分公司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放大倍数4倍以上,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全国排名前30名,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5年以上;分公司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上一年度放大倍数5倍以上,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全国排名前30名,且经营融资担保业务5年以上。
2.经营合规稳健,未发生违约,最近2年盈利。
3.总公司及其股东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4.名称直冠市区划的分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名称直冠“广西”的分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完成资本金托管手续,拨付各分公司营运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5.须同时征得总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
6.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管理、风险处置和代偿承担连带责任,总公司必须接受分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的延伸监管,分公司必须接受注册地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
7.总公司经营模式好,可持续盈利能力强。
8.连续三年以上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资信等级为优秀。
一、设立法人公司
1.市监管部门关于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文及其附件(包括:?设申请材料
立审查意见表;?股东约谈记录;?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设立申请的监管
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2.公司设立
。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出资人
书(包括授权委托书)。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出资人会议、董事会(如有)决议。
7.境内(外)法人股东情况简介。
8.境内(外)法人股东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9.境内(外)法人股东同意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大会决议)。
10. 境内法人股东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法人股东公司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电脑查询单。
12. 境内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境内法人股东的截至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信用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
14. 境内法人股东申报前2年财务报表,其中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须经审计(审计报告为带防伪标识的原件;申报日期在下半年的,须提供经审计的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
15. 境内法人股东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单。
16. 境外法人股东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方投资者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日期为申报前2个月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机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内的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7. 境外法人股东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18. 境外法人股东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9. 自然人股东简况表。
20.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日期为申报前2个月内);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应当依法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内的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1.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截至申报日期前2个月的个人信用报告(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并出具;境外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提供截至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22.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公证书(出具日期为申报前2个月,证明截至日期应
与出具日期一致)。
23.自然人股东配偶及相关权益人同意其出资的证明文件。
24.自然人股东截至申报前2个月银行出具的连续2个月的银行流水帐单资产证明材料。
25.自然人股东的其他银行帐户资料。
26.自然人股东房产证明;股票、债券、交割单、对帐单或证交所资金证明;拥有的公司股权等(如有请提供)。
2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8.公司章程草案。
29.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表(如自然人股东担任可不提交)。
30.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处置预案)。
3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2.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意见书)。
33.股东承诺书。
3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额验资报告(含银行询证函,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提交)。
35.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6.申请材料A4规格的纸张,一式4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所有材料无特殊说明的需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加盖印章或手印。
二、设立分公司
1.分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请示文(包括设立审查意见表、股东约谈记录、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2.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和合规经营证明(自治区直属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不用提交);跨省设立分公司的,须提交总公司和分公司注册地两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及总公司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证明;其中,总公司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证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在当地业务经营情况、在保余额国家或省级排名等;
3.分公司设立申请书(总公司提出);
4.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内容需包括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权责界定、业务关系);
6.总公司承诺书;
7.经审计的总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表;
9.分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意见书);
12.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13.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资金证明材料(拨付凭证等,设立申请审核获通过后
提交);
14.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分公司,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经审
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人民银行信用报告、首席风险官和首席合规官的执业资格
证书、业务流程;
15.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申报前近三年由第三方评
估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16.区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分公司,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总
公司设立分公司条件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17.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协议、托管账户对账单(临时证换发正式经营许可证时
提交);
18.银担合作意向书(临时证换发正式经营许可证时提交);
19. .根据审查情况,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数量
收费
不收费。
及其依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同意或不同意)。
责任事项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决定批复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辖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事项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擅自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金融办窗口 承办机构
咨询电话:(0771)5502789 咨询及投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诉电话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数量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1(严格执行《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监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高 法》、《广西壮族自管处负责人 格、不公正。 治区融资性担保公
审查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监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低 等法律法规;2.规4 管处负责人 核。 范工作程序,加强
制度建设;3.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低 对工作人员教育和管处负责人
培训;4.重大事项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低 办领导 报办务会审定。 按照规定审议。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2.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件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示范文本
××市金融办文件
××市×报〔××××〕×号 签发人:×××
关于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
自治区金融办:
×年×月×日,我单位受理了××县监管部门《关于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文号,戒××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关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请示》,文号,。经认真审核和调查,我们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中的内容和涉及事项属实并符合,基本符合,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建议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报送贵办,请予以审查批准。
附件:1.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查意见表
2.××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约谈记录
3.关于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
申请的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市金融办公章
× 年× 月× 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查意见表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姓 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 东
及出资
1.董事会,戒执行董事,由XXX、XXX组成,其中XXX为董事长 公司治 2.监事会,戒监事, 由XXX、XXX组成,其中XXX为监事长 理机构 3.高级管理人员 XXX为总经理;XXX、XXX为副总经理 公司内 填写公司内部拟设立的部门及人员数 设机构
公司管 填写公司拟定的内控管理制度名称 理制度
二、审查情况
1.法人累计持股比例是否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股权 最大发起人是否为法人。 设置 2.股东是否有重复投资及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出资人信用记录情况是否良好,信用报告的查询日期是否为申报前2个
月,是否存在大额未偿借款。法人股东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是否
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是否有贷款逾期记录,是否有
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戒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是否存在涉嫌“两虚一逃”
的行为。
2.法人股东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银行存款日均余额是否不低于其出资额的股东 50%;自然人股东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银行存款日均余额是否不低于其出资资格 额的60%。
3.法人股东是否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含两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率是否低于70%,出资额是否超过受
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50%。自然人股东受理前最近2个月的个
人债务是否低于其个人日均银行存款的70%。
4.自然人股东是否持有港澳通行证、普通护照。
5.注册资本是否按监管要求进行银行托管。
公司治 1.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要求。
2.是否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 理结构
公司管
管理制度是否齐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理制度
对XXX、XXX、XXX材料的原件进行了查验,查验人是否在复印件上签原件查验 名,戒签章,。
是否按照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申报材料
三、审查结果
1.提出审查时发现的问题戒应当给予关注的事项。
2.建议同意XXX、XXX设立XX融资性担保公司。 审查人 3.我们对本审查意见书内容负责。
意见 审查人,签名,:
X年X月X日
市金融办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意见
X年X月X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约谈记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意见的通知〉》,桂金办发〔2011〕25号,文件精神,我办约谈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形成约谈纨要如下:
约谈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 XX-XX: XX
约谈地点:XXXX
约谈人:XXXX XXXX
约谈对象:XXXX:职务
XXXX:职务
谈话记录:
一、了解公司股东
,一,了解股东的生长地、长住地以及家庭情况,持有护照和其他国家居留证、国籍情况。
,二,了解股东开办实体经济情况、工作经历。
,三,了解股东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目的。
,四,了解股东之间的关系,夫妻亲戚关系、朊友关系、生意伙伴关系,。
二、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思路
,一,客户群体定位。
,二,商业模式,公司如何运用注册资本;如何拓展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业务收费低、业务量小时公司如何维持基本运转;20%注册资本的对外投资意向等,。
,三,盈利模式,公司怎么赚钱,。
三、宣讲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禁止业务。
,二,公司注册资本运用的限制、注册资本银行托管内容。
,三,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要求。
,四,监管要求,变更事项的审批、报送报表时间、是否愿意接受注册资本银行托管等,。
,五,非法集资定义和处罚的宣传。
约谈人签字: 约谈对象签字:
关于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设立申请
的监管及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和《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的要求,我办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设立申请进行了审查,并承诺如下:
我办愿意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的监管责任,负责该公司,分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对总公司进行延伸监管,,落实监管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信息、报表数据上报工作。特指定××、××等两名同志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的主监管人。
××市金融办
×年×月×日
附件2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批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7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办 申请材料不齐全、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的全部内容 (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承办人
提出初审意见(限7个工作日)
告知申请人实质性审查
需作出说明的事项并提(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转外办理 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审查人
充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提出复审意见(限5个工作日)
结时限内) 转入办理
单位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处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