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

2017-12-07 14页 doc 34KB 1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833902

暂无简介

举报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 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 2009年第4期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总第79期 新视阈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 —— 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 李静 (清华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55) 摘要:”占有意识”对于认定权利人对遗忘物的占有关系,区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罪有着重要 意义.财物被 遗落的空间不同,对于财物的权利人的”占有意识”之有无以及强弱程度的要求相异.本文引 入了”第二重控制” 理论,...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 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 2009年第4期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总第79期 新视阈 “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 —— 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 李静 (清华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55) 摘要:”占有意识”对于认定权利人对遗忘物的占有关系,区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罪有着重要 意义.财物被 遗落的空间不同,对于财物的权利人的”占有意识”之有无以及强弱程度的要求相异.本文引 入了”第二重控制” 理论,分别探讨了私人领域和封闭场所,有特定管理人的开放空间,存在监控设备的公共空间, 无管理者的开放 空间四种情况下”占有意识”对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之认定的差别作用. 关键词:遗忘物;占有意识;脱离占有;第二重控制 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 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他人占有的财产(遗 忘物,遗失物)转移为自己所有.对于侵占他人遗忘 物的认定,何为”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成为 区分本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之所在.本文将从侵占罪 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侵占他人遗忘物的角度人手,谈 谈笔者对”脱离占有”的理解. 界定”脱离占有”,首先要明晰”占有”的含义.根 据新华字典,”占有”有j层意思:1.用强力或某种手 段获得;2.拥有,掌握;3.处在(某种地位).笔者认为, 侵占型财产犯罪中的”脱离占有”之”占有”,主要是 对上述第二层含义的扩张解释.一方面,它是针对被 害人”拥有,掌握”的财产而言,另一方面,它又不以 被害人现实地持有,控制为必要.如被害人虽远在美 国,他对自己在中国的家中的财产依然未脱离”占 有”;他人私自转移为己有的,成为盗窃. 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财物放在某处,因 一 时疏忽而忘记带走;侵占遗忘物,就是将脱离了他 人占有的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盗窃罪,是指违反被 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 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侵占罪和盗窃罪在遗忘物是否 “脱离占有”这个问题上,形成一个微妙的交叉点.关于 “脱离占有”的认定,笔者认为,占有意识至关重要. 一 般情况下,当遗忘物已经置于管理者的支配 和控制之下,管理者发现之后,管理者作为遗忘物的 持有人,有代为保管并将其交还给所有人的义务.此 时,遗忘物的管理者对该物品建立起了新的管理支 配关系,形成财物所有人之外的”第二重占有”.第三 者取得处于他人管理范围内的遗忘物,行为如何定 性,尚须首先探讨特定空间内管理者的”占有意识”. 占有意识必要性的探讨之一——私人场所或与 公众隔离的特定空间 若遗忘物被遗忘于私人场所或与公众隔离的单 位内部,私人场所的主人或单位内部的管理者,可以 被确定为该遗忘物的有效管理者.因为该空间的对 外封闭性,足以使一般人推知其内的各种财物是属 于他人占有之物的;而并不一定要求场所的控制人, 对每一件物品均具备特定的,具体的支配意识,只要 对该空间之内的所有物品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 意识即可.即只要私人场所的主人或单位内部的管 理者,没有明确放弃对其内某财物的占有,即使主观 上缺乏对该物的占有意思,甚至不知道此物的存在, 也应肯定其对该物的控制关系;所以,在私人场所或 者与公众隔离的单位内部,只要存在客观的,一般人 可推知的支配事实,管理者对遗忘物就是具有支配 力的,该物便不能算作”脱离占有”之物.如甲将金戒 指遗忘于乙家,乙对此并不知情,若丙造访乙时发现 收稿日期:2009—10—02 作者简介:李静(1985一),女,山西太原人,清华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 2009年第4期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47 该戒指并擅自带回家,则丙应构成盗窃罪. 占有意识必要性的探讨之二——有特定管理人 的公共活动场所 对于有特定控制人的,公民可以自由出人的公共 场所,如餐厅,商场,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该场所的特 定控制者即可作为遗忘物的有效管理者.但是,此时 新的控制关系的建立应以该管理者具有占有意识为 必要.如乘客甲遗忘于公共汽车座位上的钱包,司机, 售票员均不知情,乘客乙发现后私自占有,下车后发 现钱包内装有5000元现金,拒不退还,则应成立侵 占罪.因为公开场所一般均具有一定的人员流动性, 若场所的管理者对特定财物没有具体的支配意识, 并不能形成对遗忘物的有效控制,也没有具体的管 理业务.虽然公交车上的司机,售票员可能对遗忘 在车上的财物形成有效的控制,但当其并不知晓该 遗忘物的存在,没有形成占有,支配的意识时,不应 承认该场所的管理者与遗忘物之间重新建立了占有 关系.从另一方面讲,坐在前排开车的司机难以知 晓后排座位上被遗忘的财物,若其发现车厢内存在 被乘客遗忘的财物,通常情况下应放在自己支配力所 及的地方,而不会听任流动的乘客随意带走.在司机 不存在占有意识的情况下,往往也缺乏对遗:物建立 起新的支配关系的象,乘客乙无从知晓陔遗忘物已被 司机有效管理,以拾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将钱包占为己 有,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而不应在盗窃罪的范畴 内作讨论,否则,有违刑法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占有意识必要性的探讨之三——存在监控设备 的公共活动场所 在有特定控制人的,公民可以自由人的公共 场所,行为人拾得他人遗落的遗忘物,该遗忘物的存 在虽不为场所内的控制者或其他相关T作人员所知 悉,但却处于该场所内的摄像头的监控之下,则场所 的相关控制者是否对该财物建立起了新的管理关 系?监控设备能否成为管理者对公共场所内部财物 的支配力的延伸? 一 般而言,摄像头等监控设备的安置是为了辅 助工作人员对特定场所的管理,保障场所内最低限 度的活动秩序,记录违法乱纪,犯罪行为的发生过 程,而并非以控制和管理每个人的每一件具体财物 为目的.如书店安装摄像头主要为了辅助经营者监 督顾客行为并及时发现偷书现象,超市安装摄像头 主要为了辅助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之徒破 坏商品的行为,这种监督和控制,均以该特定场所的 相关管理者对财物本身具有占有,支配意识为前提; 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内的监控设备主要是基于该机构 本身职责的特殊性,负责记录工作人员的操作过程 以及场所内部可疑人员的流动和犯罪现象的发生过 程,也与本文所探讨的对象不具有可比性. 笔者认为,面对具有不特定多人流动的公开场 所,若只要场所内安装了监控设备,就认定对其监控 范围内的所有过往者的各项物品均建立了新的占 有,支配关系,这样,一方面,会极大程度地扩大处罚 范同,致使行为人仅以捡拾的故意取得他人遗忘物 的行为就会侵犯该场所对特定财物的”占有”关系, 导致仅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便符合犯罪构成,仅 实施了刑罚较轻的行为便满足较重犯罪的特征,罪 责刑不相一致.另一方面,对于任何具有不特定多人 流动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相关的工作人员只有对特 定的部分财物进行管理的必要,包括属于该场所财 产范同内的物品,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委托管理的财 物等等.若肯定公共场所对每一位过往者的每件财 物都具有第二重的占有,由于他对自身合法占有的 所有物品均具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则使财物的所 有人或占有人不管因为财物被盗还是因为遗忘而失 去占有,均有权向该公共场所主张赔偿.这种逻辑结 果会过分地扩大公共场所的职责范围,加重T作人 员的T作负担,显然缺乏合理性,也不符合生活常 识.同时,按照这种思路,存在监控设备的地方即不 存在路人的遗忘物,第者捡拾他人遗忘物的均以 盗窃论处,这种结论也实在难为一般公众所接受. 笔者还认为,新的占有,支配关系的建立,应以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现实地存在占有意识为必要, 以遗忘物所处的外部环境确实地呈现出已被他人有 效控制为参考.若监控设备记录了财物被持有人遗 忘的过程及其当前所处的具体位置,同时,该现象也 被位于监控设备另一端的管理者同步地发现,管理 者在督视该遗忘物的同时,前去收归遗忘物以使其 现实地转移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的有效支配之下. 在这个过程中,监控设备可以看作公共场所管理者 支配力的延伸,遗忘物虽脱离了原持有人的占有,但 与管理者之间建立起了新的占有,支配关系.反之, 若仅仅存在着监控设备,而管理者对于监控录像中 “脱离他人占有之物”并无意识,更无有效措施使该 物及时转移到自己的支配范周内,只是事后为了调 查案件的需要,根据当时当日录像设备的记录而声称 遗忘物已处于场所的督视之下,并与该场所建立了 48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第二重的占有,支配关系,则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例如,机场清洁工将旅客遗忘的行李私藏起来 带回家,机场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行李的存在并不知 情,但行李的具体位置,形状以及清洁工捡拾的过程 都被安置在机场的摄像头有效地记录下来.此监控 是否可替代机场管理者的支配意识呢?行为人取得 的是被机场”第二重占有”之物还是”脱离占有”之 物,成为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的关键所在. 虽然清洁工取得财物的过程被机场的监控设备 全程记录下来,但该监控设备并不能作为机场管理 人员对旅客财物的支配力的延伸.一方面,监控设 备的存在仅仅使有限数目的工作人员对所有旅客的 行李进行督视成为可能,而无法保证机场工作人员 对位于场所内部的每一件行李均具有特定的占有意 识;公共场所对位于其内的财物缺乏主观上的占有 意识,自无法建立起新的支配关系,难以形成”第二 重占有”,行李在脱离其法律上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 的情况之下,自然属于”脱离占有”之物,他人取得 的,理应以侵占遗忘物而非盗窃罪论处.另一方面, 监控设备的存在,仅仅是对公开场合各项活动的记 录,同时对流动人群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无法向客 观第三人展现出某件物品已处于该场所管领之下的 表象,一般第三人从外观上当然无法辨认该物品是 被机场”第二重占有”还是”脱离占有”,仅仅因缺乏 自控能力或贪图小便宜而企图将他人遗落的财物占 为己有,主观上难以证明其存在盗窃的故意. 占有意识必要性的探讨之四——无人管理的开 放空间 在无特定控制人的,公民可以随意进的开放 空间,对于持有人遗落的财物,该如何定性?笔者认 为,在这些空间范围广大或人迹罕至(如荒野,农田 等)或人员流动性极强(如道路,广场等)的开放场 所,即使存在管理者,如警察等,他们对失落物品的 发现也具有相当的困难,更无所谓产生”占有意识” 或行使其支配权.故通常情况下,在这种公共场所 中不应该承认存在新的占有支配关系,或者说”第二 重占有”.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任何第三人,在财 物未被有控制权的人合法控制之前,均有拾得财物 并暂时代管的权利.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财物 遗忘在人迹罕至或者人员流动性极强的场所,由于 场所本身的”开放性”,一般人发现财物的,很难推知 该财物依然被权利人占有,也很难认定该财物被非 特定的管理者占有,例如,若承认站在十字路口中央 交通岗的警察监控着路边遗落的钱包,一般人难以认 可.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权利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于 何时何地如何将财物遗落,只是事后突然毽该财物丢 失而主观上认为财物应该属于自己所有或占有时, 不能认定捡拾者成立侵占罪.因为此时权利人对财 物的失控程度较高,其占有意识是模糊的,并且已经 被客观的遗落事实所架空,不能承认其占有支配关系 的存在;同时,捡拾者发现并拾取财物的,难以寻求 归还的途径,不能认定为侵占.但是,若此时权利人对 遗落财物的占有意识明确而强烈时,不能认定财物 完全脱离占有,当其按照记忆寻回原处或者找到捡 拾者时,捡拾者拒不退还的,仍有定侵占罪的空间. 尚须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本文对于”脱离占有”这一状态的讨论主要围绕几 种性质不同的场所展开,以各种不同场所是否存在有 效管理者为基本落脚点进行,但是,如何界定有效管理 者?当一个场所只有一个或数目特定的管理人员时, 如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和售票员等,这个问题自 然容易得到答案.但若该场所是一个范围较大,人员较 多的空间,如机场,火车站,商场等,这个问题则相对 复杂.此时,是所有的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有效管理者, 还是仅仅主管人员才具有对遗忘物的支配控制权? 若为前者,则这个”管理者”群体过于庞大,易使 无关人员混人其中,可能使毫不相干的工作 人员以”管理”为名,侵占他人遗忘物,或以盗窃的故 意取得他人财产却因其特定的职位而仅成立侵占, 会不当地缩小处罚范围,降低刑罚标准.但若为后 者,主管人员毕竟只是少数,而且他们的官职往往导 致他们不可能像普通的一线员工一样在公共场所直 接和旅客,顾客或行人及其财物打交道,故主管人员 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遗忘物,仅以他们为”管理者”, 会使所谓的”第二控制人”不免流于形式;同时,其他 员]_在发现遗忘物之后,向主管人员上交之前,出现 犯罪行为的,又该如何定性?此外,公共场所内毫不 具有管理地位,但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遗忘物可能性极 大的清洁T,保安等,是否可以算作”有效管理者”? 此外,有学者认为,认定人对财物的支配控制关系, 应当把握两个要素:客观上,人对财物有无事实上的支 配力;主观上,人是否对财物形成占有,支配的意识.笔 者同意以上观点,对某一财物的控制不能仅仅理解为 主观能力或主观意识,某一财物是否”脱离占有”尚须 以其是否脱离了持有人或合法管理人的支配范围为 基本前提进行考察.因为在范围广大,无特定管理人的 2009年第4期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49 公共场所,客观上来讲,财物原法律上的所有人或占 有人是难以对已呈现出”脱离占有”之表象的财物进 行有效控制的,不能仅仅因其存在占有意识就肯定支 配关系的存在.因为任何一个财物持有人在遗失财物之 后,都有可能声称其对物品存在占有意识,如果这样, 那么现实生活中的遗失物将不复存在.但这里的”事实 上的支配力”应如何认定呢?应以财物始终在权利人 的视线范同之内,忆起后随时可以恢复控制为标准,还 是以权利人事后发现财物遗落后有能力找同为依据? 若为前者,可能会缩小盗窃罪的范围,行为人明 知财物尚未脱离占有,而仅仅因其不在其所有者或 占有者的视线范围之内而取得的,成立侵占罪;但若 为后者,”事后找回”行为可能将权利人对财物的控 制力延伸,占有范围扩大,致使行为人以捡拾的故意 取得财物之后,权利人找回之前不确定长的时间间 隔内,行为人对财物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 这些问题,均会对行为的定性产生种种影响,故 还需我们在司法实践或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I张明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J].人民 法院报,2003(9).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3]黎宏.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J].人民检察, 2008(23). [4]赵秉志.侵占罪专题整理[c].北京: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5]陈立.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问题新论[J].法 学杂志,2001(4). [6]黄祥青.论刑法上财物控制关系的认定[J]. 人民司法,2006(12). [7]谢晖.论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在特定场所之物 的定性[J].长江大学学报,2007(12). [8]谢晖.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J].襄樊学 院学报,2007(9). [9]肖中华,安文录.对罗中兰盗窃案的再反 思——兼评侵占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J].法学杂 志,2001(4). (责任编辑赵晓旷) ??}_?_?-?-?一?_?-?-?-?_??*?-’?-.?-.???-_?-?-??_?_?-?-?-?-?-?-?-?_?-?-?-?? (上接第30页)势,新任务对党外干部也提了新 挑战.我们要结合本地本人实际,开拓思路,创新观 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T作效能.破除束缚,勇挑重 担,敢为人先,做到软道理服从硬道理,旧道理跟上 新道理,坚持对的,创造新的,不被教条主义,经验主 义以及传统观念,习惯思维所束缚,不断超越自我, 追求卓越. 三是会协调,做聪明人.党外干部也是执政党培 养的干部,我们要认真履行组织赋予的职责,积极融 入团队,充当好沟通,协调和参与决策的角色.会协 调善沟通,是党外干部的基本功.高效的沟通协调要 立足真理,讲求艺术,善于求同存异,学会必要的让 步,妥协和变通.合作共事中要学会尊重,学会倾听, 多跟领导汇报,多跟同级磋商,多跟外界交流,多进 行换位思考,从而增进理解,取得共识. 四是讲自律,做高尚人.在T作,学习和生活中, 能够自觉砥砺品格,磨炼意志,不因挫折而消沉,不 因失败而畏缩;能够正确对待名利,正确对待组织, 群众和自己,多查己省身,少怨天尤人,克服浮躁情 绪,脚踏实地干事;要以修身立世,学会取舍,耐得住 寂寞,守得住清苦,抵得住诱惑.真正做到清清白白 做人,兢兢业业干事,健康向上生活,努力在服务祖 国,服务人民,服务科学发展中建功立业. 总之,我们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代表性强的党外干 部队伍,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服务科学发展,共 创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杜青林.在中央社院2008年秋季开学典礼暨 全国统一战线教育教学改革表彰大会上的讲话[J]. 统战干部教育(内部刊物),2008(5). [2]龙建国,彭光荣.浅谈影响党外干部成长环 境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 报,2001(4). [3]杨佩.一名党外领导干部的责任和使命[J].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4]熊必军.社会转型时期的党外干部教育 [J].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3). (责任编辑赵晓旷)
/
本文档为【“占有意识”对于占有关系的认定——从遗忘物之“脱离占有”说开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