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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2017-09-20 2页 doc 16KB 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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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 申领制度 1、 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 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 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一、 申领制度 1、 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 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 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四、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妇产科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妇产科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废证登记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   3、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六、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3、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及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 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妇产科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2、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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