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法经济学解读
“最终解释权”法经济学解读
摘 要,我国
法对合同的解释和格式条款问题有相关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商家利用“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规避合同风险、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遏制这一现象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运用交易成本理论,结合
分析,对“最终解释权”及背后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法经济学角度的解读。
关键词,最终解释权 交易成本 法经济学
一、“最终解释权”概述
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利。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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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
本文拟运用法经济学领域中的交易成本理论对“最终解释权”进行诠释,必须将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作为论证基础。
(一)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家在做经济分析时关于人类经济行为的一个基本假定,意思是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充满理性的,即所追求的目标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具体说就是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素所有者追求收入最大化;政府追求目标决策最优化。
“理性经济人”的来源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阐述的观点,他认为,人只要做“理性经济人”就可以了,“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她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地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之后经济学不断完善和充实,并逐渐将“理性经济人”作为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即假定人都是利己的,而且在面临两种以上选择时,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
。
(二)财富最大化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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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新古典传统以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为其哲学基础,把人解释成利己主义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货币经济条件下就是追求个人“财富”的最大化。但此处“财富”的概念并不应从严格的金钱意义上理解,因为人的行为目标不仅仅限于经济利益的,往往也包括社会地位、个人荣誉、个人精神感受等等。
(三)有限理性假设
“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和每次的实现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也正是因为有限理性,所以人们才需要集团、制度与组织,需要分工与协作,需要法律与契约,以对付个人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面前的理性不足。
(四)机会主义假设
机会主义是指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是强烈而复杂的,人们往往借助于不正当手段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倾向。这些不正当的手段包括,
(1)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个人目标对信息加以筛选、掩饰和歪曲,如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假冒或仿冒产品、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以及证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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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如恶意违约、合同部分履行、单方中止代理等;
(3)对某种既有秩序和法律的“规避”和变相违反,以法律不允许或限制的方式行为等。
三、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一)交易成本理论简介
交易成本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就是在人们寻找能优化其社会行为和组织秩序的过程中进行的。正是在此意义上,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交易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交易成本主要指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通过自愿交换而实施经济行为所支付的成本。包括产权保护成本、公害和外在成本、信息发现成本、谈判成本、
执行成本。
(二)利用交易成本理论对案件进行分析
接下来运用交易成本理论,主要是交易成本分析理论的内涵对“最终解释权”现象进行分析,但其中也会穿插使用规范分析的
。
1、当事人对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交换的源泉
资源的稀缺性和分布的不均匀决定了交易在社会中的存在及其重要意义。不但大部分的劳动产品可以交易,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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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某种权利是被明确界定的,那么不管双方各自认定的权利效用有多大分歧,权利都可以交易。
而一个正当、公平,或者从法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能够促进交易健康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增加的交易,其中双方对各自权利的估价应当是相当的,这种主观上的相当不仅仅存在于某个时间点,如合同的缔结、成立、生效,或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一段持续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时间段内保持一致,但不包括因为市场、政策风险等情势变更而造成的估价波动的情况。
但“最终解释权”现象无疑会影响消费者在交易中对权利的估价。也就是说,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不当的干扰了消费者交易行为的决策过程,使消费者处于一种意思不自由的状态。
2、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能节约交易成本
[8]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2(2),P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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