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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统一定性差额补助预算管理单位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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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统一定性差额补助预算管理单位的探讨国有林场统一定性差额补助预算管理单位的探讨 国有林场统一定性差额补助预算管理单位 的探讨 2008年第7期?改革之窗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 国现有林场4470个,经营面积8.5亿亩,森林面积 和资源蓄积量分别占全国森林面积和蓄积总量的 1/5,已成为我国林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国有林场虽 都是生产I生事业单位,但地方政府对各级国有林场 定性的混乱,导致同一性质的国有林场享受国家赋 予的优惠待遇不一样,造成省,地,县各级国有林场 长期处在等级线的苦乐不均,无法上下一致为林业 协调发展服务. 一 ,国家对国...
国有林场统一定性差额补助预算管理单位的探讨
国有林场统一定性差额补助预算管理单位的探讨 国有林场统一定性差额补助预算管理单位 的探讨 2008年第7期?改革之窗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 国现有林场4470个,经营面积8.5亿亩,森林面积 和资源蓄积量分别占全国森林面积和蓄积总量的 1/5,已成为我国林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国有林场虽 都是生产I生事业单位,但地方政府对各级国有林场 定性的混乱,导致同一性质的国有林场享受国家赋 予的优惠待遇不一样,造成省,地,县各级国有林场 长期处在等级线的苦乐不均,无法上下一致为林业 协调发展服务. 一 ,国家对国有林场从事森林种植业所得免征 企业所得税,留场用于森林资源再培育管护 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扶持政策是一贯性和继起 性的,早在国有林场建场之初,步人森林抚育间伐 试验时期,为了扩大林场的自主权,增强自我发展 创新实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 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12号)早就指出: "国营林场在抚育期间,收入不上交,以林养林." ,为拓宽支持国有林场的持续发展,国 1994年 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 问题的》(国税发[199~264号)文明确:国营林 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 年前暂免征所得税. 1997年为全面系统地落实以往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9号)细 化规定:对国有林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 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支持林 场永续发展森林,林木的公益性基础物质产业.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1)文延续重申:"对 包括国有林场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 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 的所得暂免收企业所得税."这申明是免税,免税也 是国家一种财政资金留在林场用于以林养林,发展 林业,是一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形式,就是以免 税方式反哺林业,支持国有林场,建设社会生态林 业产业. 二,国家对国有林场按中央统一规定标准征收 的育林基金,给予比例留成在场使用发展林业 1988年国家经济委员会,林业部,财政部等 《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 的通知》贯彻实施后,对国有林场自产自销的木材 依照《森林法》开征育林基金,在不同的林业发展阶 段都有不同比率留场(或返还林场),按规定用途专 款专用.这一政策规定一直续用到今.此项资金是 政府性基金,属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 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 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使用方向的 政府性基金.同属国家财政资金范畴.留场或返还 林场依法使用,就等于国家给予林场财政补助,且 随着国家林业政策不断倾斜和改革推进,这种特定 的优惠政策待遇越来越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改革之窗2008年第7期 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已明确:"改革育林基金征 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 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最近中央9个相关部门联 合发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又 贯彻上述精神,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合理制定 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逐步将其返还林业生产经营 者,用于发展林业生产.林场无偿使用此政策许可 留用财政资金.既是转移支付的拨款,又成为国家 一 项投资. 三,国家对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生物资 产"的利用与回收免缴资金占用费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国营林场建设方针要 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 1994年财政部颁布《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 度》(暂行)明确:"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 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 用,以短养长的办场方针." 数十年年来,国有林场都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 这一办场方针,不管是国家直接投资造林,林业事 业费拨款补助造林,林业项目重点工程造林,税费 返还投资造林,还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林业项目 贴息贷款造林,营建数代森林资源,形成数以亿计 的国有生物资产,这都是国家以不同形式相继投入 的国家林木资本金.这些国有生物资产,随着森林, 林木资源不断更新换代产出与回收,获得周转和循 环.伴着森林资源流转量的变化,正常年景有的林 场年回收额过千万元,有的林场数百万元,但国家 没有对国有林场收取国有林木资金的资金占用费, 而是授权或等同行政事业性单位无偿运用这些国 有森林资源资产,作周而复始保护森林资源,承担 生态建设重任的滚动发展的不可或缺的财源.实际 上是国家授权林场行使代位权. 四,国家对国有林场的林业项目贷款造林实行 普遍性财政贴息补助 在生态建设中,国家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 的位置,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国有林场必然率先 垂范,其建设方针决定林场是普遍护林,大力造林, 随着国家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每年都不同程度地 获得各种各样的林业项目信贷资金,如速生丰产用 材林项目贷款等,所有这些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林业 项目贷款,其贷款造林期间,用款单位应支付的贷 款利息,都获得贷款造林的财政贴息补助.这种贴 息补助同样也属国家财政资金,林场享用贴息补 助,归根到底也就起到国家财政补助的作用. 国有林场以前是按"先生产,后生活"组建起来 的,由于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改革,遗留老大难 题很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没有解决,火晾预测 报系统,防火隔离系统,扑火保障系统,扑火望监 测系统,森林病虫防治系统,路,水,电等基础设施 没有纳入公共财政范围,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 求相去甚远,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 税费改革的意见》擦肩而过,现在对国有林场的改 革实行分类经营迫在眉睫,迎面而来的问题多多. 但机遇也有,国家为应对目前世界气候变暖,生态 环境严峻,实施生态保护政策,将林区作为生态规 划区,实行土壤修复和生态修复.因此,统一定性能 为全国所有国有林场提供政策,资金和条件支持. 只有建立以公共财政体系为主,多渠道融资为辅的 林场投入机制,才能促进现代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基于上述原因,为做到全面重视公共安全,应 把国有林场定性为差额补助单位.只有这样才能相 应延续享用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才能实现国家赋予 国有林场的建设方针,永续发挥国有林场森林的生 态功能作用. 收稿日期:2008—05—21 责任编辑:关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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