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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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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 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 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 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 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 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 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 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 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 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 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 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 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 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 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 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 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 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 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 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 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例如:王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 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 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王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 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当汽车行至某村 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马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王某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 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王某的大卡车将马 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马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 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 0元,住院费300元。这样,马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 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 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 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 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 费用支付。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 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 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 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 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 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 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 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 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 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 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第4条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 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 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 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 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 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 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 然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 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 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 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 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 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 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计算 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A的情况下,误工费的赔偿才能成立;如果B?A,则不存在误 工费的赔偿问题。这是因为,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 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例如: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工作。有一天早上,他驾车 去给一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后经有关部门 调查,人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李某平时每月的收入是35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 工费赔偿金额=(3500- 1000)×2个月=5000元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 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 = 3500 × 2个月=7000元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 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 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 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例如,王某系北京市市民,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 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 靠写文章、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入,但收入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入,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入。从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过写稿、帮助朋友办事,所得稿酬、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2004年6月初,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 治疗1个半月,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这样,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 = 9.36万元/3年=3.12万元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 */12月=2600元 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2600元×3个月=7800元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如果受害人不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 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钟某系我国中部某省某市一个体户,靠修自行车为生,每年的收入有多少,他自 己也不太清楚。2003年8月份,钟某在去县城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在医院治 疗45天。这样,钟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时间没法修自行车。在计算钟某45天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因钟某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所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车行 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假如该地自行车行业上二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7560元,则钟某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第一步,计算钟某的月收入,即: 钟某的月收入=7560元/12个月=630元、第二步,计算钟某45天的收入,即: 钟某45天的收入=630元(月)×1.5个月=945元 因此,钟某可以要求的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为945元。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 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 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 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 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 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 损失。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 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 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 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 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 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 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 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 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 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 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 天数 例如:徐某为某纺纱厂工会主席,某日早上打出租车前往市政府参加一个会议。途中, 出租车司机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在一个十字路口被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撞翻。徐某受重 伤,住院治疗20天。徐某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某发达省份,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这样,徐某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0天=4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 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 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 的亲属,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受害 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50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计算。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 确定。 第4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 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护理费,是指道 电饭锅扩大舒服个你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 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 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 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 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 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 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 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 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 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 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 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 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例如: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常年从事服装生意,在一次批发服装的途中,吴某驾驶的 汽车不幸遭遇一司机酒后驾驶的大卡车,吴某躲避不及,前挡风玻璃被大卡车撞碎,吴某头 部受重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吴某由其妹妹照料。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无工作无收 入。吴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城市,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8元/天,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这样,吴某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8元/天×40天=320元。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 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 理级别。 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 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 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 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 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 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 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入按照 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及经济特区和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日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行至某地 段驶,前方有两辆运送灰土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 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一侧骑摩托车行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 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至路边的水沟中,经及 时抢救,钱某脱离生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定为 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府统 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为10000元,钱某可获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 20年×二级伤残系数=200000元×二级伤残系数(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交通事故处理可予参照)。 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 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 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 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巧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 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 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4条第5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 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 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 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 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 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 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 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 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 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 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 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例如: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 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某措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 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和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某的汽车撞出,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 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医院为孙某配置了普通型 轮椅,花费3200元,这样,孙某就可向事故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在这 种情况下,如果孙某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能 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 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 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 内。 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 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第50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 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 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 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 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 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 设立死亡补偿费的 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 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 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 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 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 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 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 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 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 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 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 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 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 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 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 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 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 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 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 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 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 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 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 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 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 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 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 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例如:赵某为某建筑公司运输队司机,27岁,未婚。赵某从小父母双亡,与其兄相依为 命,其兄结婚后几年因意外死亡,嫂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个12岁的侄子无依无靠,与赵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收养关系。赵某在一次运输途中,因有人破坏道路,造成卡车变 向翻下大桥,卡车在水中倒扣,赵某由于驾驶室内进水窒息而死。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找出 了对该起事故负责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赵某的侄子可获得扶养费。其距离18周岁还有6年时间,因此其扶养年限为6年,赵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南部某低收人城市,赵某的侄子为 城镇居民,按照事故责任人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表明,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消费性支出为1200元/年,这样,赵某的侄子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赔偿额为1200元/年×6年=72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 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 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 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 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 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 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 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 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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