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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骑缝借据没有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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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骑缝借据没有签字借款合同没有骑缝借据没有签字 篇一:一张借条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吗 一张借条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吗, 时间:2012-06-30 浏览量 1812 评论 00 0 [要点提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 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
借款合同没有骑缝借据没有签字
借款合同没有骑缝借据没有签字 篇一:一张借条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吗 一张借条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吗, 时间:2012-06-30 浏览量 1812 评论 00 0 [要点提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 约定以及其他可以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1 [案例索引]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09)吴民一初字第1428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 被告顾某某。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8月7日协议离婚。2003年10月21日,原告张某某向沧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顾某某归还借款40万元。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一张,如下:“今欠张某某人民币贰拾万整,在房屋拆迁归还。欠款人顾某某。2002.9.17”;2、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张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待房屋拆迁后支付,特此条。借款人顾某某。2003.8.18”。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并提供原告本人否定欠款的便条一份,内容如下:“2002.9.17 顾某某欠张某某的贰拾万元正的欠条作废。张某某。2003.6.30。”沧浪法院认为被告借条上承诺的履行还款 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2004年3月9日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 2008年10月17日,友联村红联某号房屋拆迁。2009年2月17日,原告张某某认为上述借条的债务到期偿还的条件已成就,再次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因被告顾某某的经常居 2 住地发生变更,沧浪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原被告协议离婚前夕,顾、张二人于2003年2月11日向马慧珍借款30000元,于2003年3月5日向苏某借款30000元,于2003年4月13日向李国庆借款65000元。上述三起借款纠纷已由沧浪法院认定属于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顾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偿还。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主动履行债务,沧浪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本案讼争20万元借条的形成经过。被告顾某某到庭称:被逼的没有,就写了借条,有“110”报警为证。 原告张某某第一次向沧浪法院起诉时,法官就借款经过询问原告,问:“借款用途,”,答:“被告开舞厅欠债,借钱还债。”;问:“何时借的款,”,答:“离婚时拿的钱,8.18补写的”;问:“款项来源,”,答:“一部分是我自己的,一部分是我借来的。我以购买房屋为名向银行借款一共要40多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其中就20万借款经过作如下陈述:2000年我向我的朋友借钱给顾某某开舞厅,共投资20万元左右,后经营亏本将舞厅转给他人。2003年8月7日,我们协议离婚。顾某某2003年8月18日下午4点多打电话说,有急事求我,恳求我带20万钱回来,当时他给我打了张20万元的借条,我就将20万元现金给他。 ,法院审判, 3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借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借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2003年8月18日借条所载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本案从借款的用途及借条的形成时间上分析。原告张某某的先后陈述,存在以下疑点:第一,原告称其帮助顾某某争取宅基地并盖了房子与本院查明红联某号系顾某某父亲赠与顾某某(而非建造)的事实不符。第二,张某某称,舞厅投资在20万元左右,是其向朋友借款的,但顾某某经营不善亏本,所以出具20万欠条给她;而张某某在2003年沧浪法院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向其借款用于归还开舞厅欠债。第三,关于本案20万借款的借条形成与借款的交付时间,张某某向法院的陈述先后矛盾。 由于原告就借款用途、借条形成时间、借款交付过程等借款细节,先后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之处,为查明事实真相,本院曾多次明确告知原告代理人通知张某某本人到庭进一步核实借款经过、开庭时本人必须到庭,否则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法院与原告本人也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原告在指定时间至法院核实借款细节。但原告张某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到 4 庭。另,2003年8月期间,原告正因不能归还到期债务而引发多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后,原告本人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在此期间原告是否具备提供20万元借款的融资能力,亦值得质疑。 对于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原告张某某对本案借条形成及借款事实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和不合常理之处。原告虽持有借条,但是原告本人就20万元借款交付的具体时间、借款经过等基础事实陈述先后矛盾,本院难以采信借款事实存在,而被告顾某某对借条形成当天情况的陈述前后基本一致,且与公安部门“110”报警记录、证人证词、沧浪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执行裁定等证据可以相互佐证,故被告的抗辩成立。借条所载明的20万元款项并无借款事实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和盖然性,即本案借款事实不成立,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告依据该借条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 5 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 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二、经验规则与自由心证在借贷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法官对认定借贷事实是否成立问题可根据证据法中的日 6 常经验规则,运用自由心证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借条形成及借款事实,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实民间借贷事实的存在。 1、经验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里所说的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中所运用的日常生活经验,被归纳为证据认定中的“日常经验规则”。所谓“日常经验规则”,是指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为社会中的普通人所普遍接受或者体察的社会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决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指向的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遍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同,无需借助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无需法律予以规定;法官对“日常生活经验规则”的运用是以其职业素养为前提,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从表面上看,原告张某所提供的证据数量充足,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与其主张相互印证,似乎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篇二: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据 借 款 合 同(编号:DB00001) 甲方(出借人): (身 7 份证号码: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丙方(中介方): (身份证号码: )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家庭生活及企业发展的需要,急需一笔资金,特向甲方借款。由丙方代为签订借款 11月11日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 100000.00 元 ),借款期1个月,自2014 年 11月11日至 2014 年 12月10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每月利息率为2.5%,每月服务费为2.5%,乙方收款后应一次性付清利息及服务费给丙方,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服务费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8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乙方: 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合同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借款借据 100000.00 元,月利率为2.5%,月服务费为2.5%,借款期限 1个月,自2014年11月11日至 2014年12月 10日。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支付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借款人身份证号:借 款 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借款日期:2014年11月11日 篇三: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篇一:私章确认函 附件3: 私章确认函 xx银行分行: 本人(姓名)(证件号)在此确认,在与贵行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时,本人私章(样本如下所示)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签名): (日期) 附私章样本: 9 篇二: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关于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2008-01-03 14:32:20) 《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签名并盖章”方能成立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人印章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进行过备案的私人印章,就有法律效力了。这样的印章,要妥善保存。 此外,最好还是签字比较好。发达国家多数的合同、法律文书都强调是本人手写的签字。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您可以和我联系 一、私章的使用 10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如民间经常发生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大量使用私章立下字据,认可以私章的印戳为准,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简单举两起案例: (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 11 他汇款2000美元。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王宝一看便说:“这不 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 (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12 (一)、与私章相比,公章是被赋于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25)第25条第2项规定: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我国最早(笔者所能找到的)的关于公章的立法(非刑事)依据。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即《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第4条规定:“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由此,《通告》确立了印章的设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依据。也可以说,违反此程序公章则视为伪造。 对于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我国新、旧《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以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予以刑罚。 13 (二)私章不同于公章。同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在我国还需延续较长时间。因此,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别书画真伪的重要特征。使用印章确表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人应承担责任。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有时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由于我国私章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归结看来,即有习惯的因素,也有“规章制度”的因素。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就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主要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作为一种行业行为习惯,一种民间行为习惯,签名重复率高的领域私章 14 的使用更会延续较长一段时间,但只要妥善保管,依法行为,各单位均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的使用而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不过,目前看来,仍有相当强的生命 力。因此,希有待于立法予以完善。 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很多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但私章不同于公章,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因此在实践中因私章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主要是由于私章的特性所决定的:(1)私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私章的刻制随意性很大,这就不排除少数人非法盗刻他人私章以达到非法目的。私章的刻制国家没有约束,也不好约束,因此,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2)私章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目前通行的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经过鉴定也可辩别。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 15 人的真实身份。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3)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印章。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印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印章。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公示的效力,最常见的便是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 那在信用社日常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效力如何呢, 1、若私章有本人加盖,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 2、若客户事后否认私章是自己拥有并加盖的,这也是信用社柜面服务中最常遇到的纠纷。证责任归我们信用社一方,信用社应进一步举证该私章为该客户所有并使用,如通过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举证该客户在其他场合、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私章来进行证明。若无法举证,信用社则承担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私章的法律效力不如亲笔签名。鉴于此,我们在柜面服务中,应做到:尽量使用亲笔签名或指纹;使用私章时应由客户亲自加盖;应保证监控设施运行良好等等。在日常操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记帐员不太习惯让客户使用指纹,可能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私章的使用在我国还有较强的生命力。只要妥善保管,各民事主体能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 16 少。 作者:金寨县联社全军分社史奋奇 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章。这个签章,一般理解为签名或盖章,私章是签名的简化,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就是要加盖公章。在合同法的规定下,如果加盖公章 《贷款通则》中规定保证合同需要盖章,但《贷款通则》是规章,其效力不如《合同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篇三:私章公用协议 私 章 公 用 协 议 甲方: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 乙方: 甲方因单位业务需要,使用乙方杨贺辉(私)印章一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使用范围: 乙方自2012年4月11日起,将杨贺辉印章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印章用于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 17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章需要。 二、使用方式: 甲方使用乙方印章期间,乙方不得再将该印章作为私人使用,乙方印章由甲方保管并使用。 三、费用分摊: (一)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进行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刻制的费用(人民币20元)。 四、风险承担: (一)甲方在使用期内,承担乙方私章使用风险,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条款的; 2、乙方故意捏造印章毁损情况的。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一)如甲、乙双方在使用期届满时未达成延长使用期的协议,则该协议自动终止。 (二)因印章使用状况原因导致印章无法正常行使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 18 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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