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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案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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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案例6篇婚外情离婚案例6篇 篇一:婚外情离婚案例 今年38岁的宋女士,丈夫是某公司的经理,近半年来,她发现丈夫的生活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每晚不是在电话中与人“调情”,便是单独开车外出,直到下半夜才归家。每当她问及丈夫这些行为时,丈夫总说有事或说她“神经过敏”。为了顾全丈夫的面子,不便进行太公开的追查,以至疑团难消,寝食不安,渐生离异的想法。 还有一位陈女士,刚30出头。丈夫是中学同学,自“第三者”介入一年多后,丈夫对她的态度便变得无以复加,打骂折磨已是家常便饭,身上至今伤痕累累,无法上班,只好弄些病假单去掩饰。目前正为离婚而焦虑...
婚外情离婚案例6篇
婚外情离婚案例6篇 篇一:婚外情离婚案例 今年38岁的宋女士,丈夫是某公司的经理,近半年来,她发现丈夫的生活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每晚不是在电话中与人“调情”,便是单独开车外出,直到下半夜才归家。每当她问及丈夫这些行为时,丈夫总说有事或说她“神经过敏”。为了顾全丈夫的面子,不便进行太公开的追查,以至疑团难消,寝食不安,渐生离异的想法。 还有一位陈女士,刚30出头。丈夫是中学同学,自“第三者”介入一年多后,丈夫对她的态度便变得无以复加,打骂折磨已是家常便饭,身上至今伤痕累累,无法上班,只好弄些病假单去掩饰。目前正为离婚而焦虑,因为她舍不得4岁的儿子。 章老师年近40岁,离婚后仍与前夫生活在一起。3个月前得知前夫已另觅新欢,顿觉“感情休克”,后悔不已,内心无法释然。 心理分析 从心理学角度看,婚姻裂变大致分为五个阶段:即纠纷、戒备、裂痕、犹豫和破裂。纠纷即矛盾的产生,戒备指各自留一手,不再坦 诚相待,开始提防对方了;裂痕指到了离心离德的状态;犹豫指离婚前的思想斗争。犹豫期的长短不一,年轻、冲动性强者、修养好的人要短些。焦虑症状在犹豫期中现得尤其明显,破裂当然是指分道扬镳、各奔东西了。 心理干预 对于这三位不幸的女士,如何走出目前的困境呢, 首先要向医生、知心朋友和家人尽情倾诉自己内心的苦恼,因为不良情绪若得不到宣泄的话,是会积郁成疾的,很多身心疾病、神经症,甚至重性精神病往往是这样诱发的。 另外,提高她们的理性认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要让她们知道,生活中的挫折是难免的,离婚也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应争取必要的社会支持,有信心渡过婚姻的危机难关,此外,给予适当的抗焦虑药物服用,帮助改善睡眠也是不可缺少的。 除了这些共性的处理外,有的放矢的心理疏导更为必要,它们各自的要点为: 例一:适当地向知情者了解事情的真相。尽管当事者自己反映 的情况很详尽,但毕竟是一面之辞,不可能靠它下结论。嫉妒心理影响很大,因此很需要多方面了解情况,以便作出较正确的引导。 2、若情况属实的话,可邀其夫参加咨询,倾听他对双方关系恶化的申述。在此基础上善意地提醒他注意感情生活上的“红灯”及珍惜今天幸福的家庭生活,防止婚姻关系陷入更深的危机。 篇二:婚外情离婚案例 罗某与习某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男孩。2002年6月,罗某与另一女子周某在宾馆内多次私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被行政处罚。此后,罗某与习某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03年12月,习某向法院起诉与罗某离婚,同时,习某认为罗某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 分歧: 罗某与习某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习某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罗某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周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能将通奸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因此,习某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它在本质上是不公开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通奸与重婚、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隐秘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不惜求夫妻名分和配偶权利义务。而它在侵害配偶权方面与离婚损害赔偿所列举的四种过错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而且它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直接理由。通奸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名誉权,特别是通奸行为被公开以后,会使配偶另一方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大大降低,而且还可以造成配偶另一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由于通奸的隐秘性,通奸者一般不会张扬地给另一方大量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生产物资,因而它在财产上给配偶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但因其是隐秘行为,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其对另一方在精神上的打击更强烈、更突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通奸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质区别在于后两者是公开行为,而前者是隐秘行为,这一点与偷窃和抢劫的区别非常类似。若因为是隐秘行为就可以免除赔偿,那么偷窃行为似乎也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违背忠实原则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应当灵活适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大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其他过错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当渗透,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体现裁判的公正性。对于通奸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并在处理上应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样,依照实际造成的后 果判决通奸一方予以赔偿。 篇三:婚外情离婚案例 赵女与丈夫刘男结婚已经将近十年,感情渐渐淡薄,刘男与同事黎*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赵女无奈欲起诉与刘男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刘男索赔精神损失。但赵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刘男与黎*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一天中午,赵女到外地出差,由于飞机取消的关系取消了行程。当晚回家发现刘男与黎*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愤怒的赵女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了照。 事后赵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刘男离婚,并要求刘男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刘男同意离婚,称已与黎莉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黎莉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赵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赵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刘男已与黎莉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刘男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现刘男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赵女作为无过 错一方向刘男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赵女与刘男离婚,刘男同时赔偿赵女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刘男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赵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篇四:婚外情离婚案例 案情是:冯先生与董女士于2009年在成都武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的2010年,冯先生独自来到北京发展,而董女士则于2011年10月去了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由于二人远隔千里,逐渐产生了隔阂。一次偶然的机会,冯先生从老乡那里得知董女士在深圳有了第三者。早已对董女士没了感情的冯先生只想尽快与董女士离婚,但董女士却要求冯先生支付其五十万元所谓的补偿金才肯离婚。万般无奈之下,冯先生只好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离婚手续。 由于冯先生在北京没有经常居住地,而董女士离开成都也未满一年。因此,该案只能向董女士的户籍地,成都武侯区法院起诉。选择好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后,本律师又在冯先生的配合下取得了董女士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在做好打官司的全部准备后,本律师于今年4月份来到成都,先前往董女士的户籍地调取了其户籍信息,然后将起 诉材料递交给了武侯区法院,立案非常顺利。为了尽量缩短该案案件的处理时间,本律师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拨通了董女士的电话与其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尝试协商解决二人的问题。起初,董女士还态度还十分蛮横,声称见不到五十万元钱就坚决不离婚。对此,本律师早有准备。首先告知其根据婚姻法的原则是离婚是迟早的事儿,没有离不掉的婚;然后又利用已经掌握的被告第三者情况,对董女士的婚外情行为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对其自认为我方不知道的情况予以强调。同时告知董女士如果不同意离婚,我方将在法庭上出示其全部婚外情的证据,并要求索赔。到那时,不仅董女士拿不到所谓的五十万元补偿金,还要对冯先生进行赔偿。这番话听的董女士瞠目结舌,说话一下子没了底气。通话后的第二天,董女士便给本律师打来了电话请求和解。在争得了冯先生的意见后,本律师与董女士定好在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书,双方在离婚的基础上均放弃财产补偿或赔偿的要求。 开庭当日,冯先生在本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与被告董女士当庭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也于当日为双方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束。《完》 近年成功婚姻继承案例选: 1、接受玛丽女士的委托,成功代理李某诉玛丽离婚一案。李 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有较大数额的股票,并在银行有存款。通过我方积极调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配合,查处了原告李某的真实财产,从而成功地为玛丽女士争取了更多的财产。 2、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成功代理李先生诉被告王某离婚析产一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所买。我方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房屋有李先生50,的份额。 3、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参与张先生与其妻子宋某的离婚谈判。双方因对财产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存在隐逸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经过我方介入双方谈判,最终为张先生挽回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4、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陈女士与赵某离婚一案。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仅经过一次诉讼,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5、接受丁女士委托,代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丁女士与前夫张某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三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张某,张女士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后张女士非常思念儿子,想变更儿子的抚 养权。我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种种对女方抚养儿子有利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归丁女士抚养。 6、接受王先生委托,代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的继母宋女士婚后有一套共有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其继母宋女士名下。后王先生的父亲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产由宋女士继续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宋女士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后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王先生应有的权利。 篇五:婚外情离婚案例 案情介绍:1996年,张某和吴某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下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某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01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某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市一中院认为,吴某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吴某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耗赔偿5万元。 案件背后:主审法官认为,吴某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 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某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某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张某应该得到补偿。 篇六:婚外情离婚案例 上月,经过律师两个月的努力,在浦东新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诉讼离婚纠纷案件。该案案情是:某先生与某女士于2009年在安徽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的2010年,某先生及某女士来到上海发展。由于二人本身感情并不深厚,逐渐产生了隔阂。一次偶然的机会,某女士发现某先生有了第三者。早已对某先生没了感情的某女士只想尽快离婚,但某先生却要求某女士支付其五十万元所谓的补偿金才肯离婚。万般无奈之下,某女士只好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离婚手续。 由于某先生在浦东新区有经常居住地。因此选择好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后,本律师又在某女士的配合下取得了某先生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在做好打官司的全部准备后,将起诉材料递交给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非常顺利。为了尽量缩短该案案件的处理时间,本律师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拨通了某先生的电话与其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尝试协商解决二人的问题。起初,某先生还态度还十分蛮横,声称见不到五十万元钱就坚决不离婚。对此,本律师早有准备。首先告知其根据婚姻法的原则是离婚是迟早的事儿,没有离不掉的婚;然后 又利用已经掌握的被告第三者情况,对某先生的婚外情行为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对其自认为我方不知道的情况予以强调。同时告知某先生如果不同意离婚,我方将在法庭上出示其全部婚外情的证据,并要求索赔。到那时,不仅某先生拿不到所谓的五十万元补偿金,还要对某女士进行赔偿。这番话听的某先生瞠目结舌,说话一下子没了底气。通话后的第二天,某先生便给本律师打来了电话请求和解。在争得了某女士的意见后,本律师与某先生定好在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书,双方在离婚的基础上均放弃财产补偿或赔偿的要求。 开庭当日,某女士在本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与被告某先生当庭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也于当日为双方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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