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纯风险损失率表
铁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纯风险损失率表
目录
一、总则
二、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
三、使用原则和
四、纯风险损失率表
一、总则
为准确识别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的风险,合理确定承保条件,在测算行业经营数据,研究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风险特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损失率表。
本损失率表仅适用传统轮轨,不适用磁悬浮,高速轮轨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发布的《高速铁路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纯风险损失率表行业指导性
》。
二、纯风险损失率表构成
铁路建筑安装工程纯风险损失率表包括三大部分:物质损失部分损失率表、第三者责任损失率表和总体情况因素调整表。其中,物质损失部分损失率表又包括三大部分:一般风险损失率表、特殊风险损失率表和扩展条款因素调整表。一般风险损失率表针对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车站工程、机电工程、路基及其它土建工程共五类工程分别制定基准损失率表和损失率调整因子。特殊风险损失率表针对地震、暴雨及洪水、风灾三项特殊灾因分别制定基准损失率表和损失率调整因子表。
三、使用原则和方法
1、使用本损失率表时,对于一般风险损失率表,应根据铁路工程涉及到的项目,逐项查表确定损失率,乘以分项保额,得到各项纯风险损失,加总后为该项纯风险损失;对于特殊风险损失率表,则采用分项保额加总后的总保额与对应风险的损失率相乘得到各项风险纯风险损失,加总后为该项纯风险损失;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用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与适用损失率相乘得到纯风险损失,最后将这几项损失相加即得到整个工程的纯风险损失。即:
一般风险纯风险损失,?(各部分投保金额×相应部分纯风险损失率×该部分调整因子)
特殊风险纯风险损失,?(总投保金额×相应风险纯风险损失率×该部分调整因子)
第三者责任纯风险损失,总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基准损失率
如:地震纯风险损失,总投保金额×地震纯风险损失率×调整因子
1
2、在同一区间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或所处位置的地质水文情况相差较大或工程经过多个地区时,应按照各自比例(工程额比例)加权确定损失率,如无法区分各自比例,则取值以高者为准。
3、对于免赔,如同时采用免赔额和免赔率,则免赔必须是以二者中高者为准。
4、对于表中未直接提供的免赔额倍数,可采用直线拟合法确定相应调整因子,但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免赔额的0.4倍。
5、对于总体情况因素调整表中免赔情况调整表所规定的调整因子,各分项损失率应根据本项所规定的免赔情况,查表获得各项适用的免赔情况调整因子。
6、对于同一项里面涉及多个调整因子的,各调整因子之间采用连乘的关系。
7、在使用各损失率表时,应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按照各表的使用说明对表中的损失率进行调整。
8、隧道部分必须附加地下工程条款。
9、必须附加打桩及地下连续墙施工特别条款。
10、扩展已有财产,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
11、地质状况:1)好:岩石;2)一般:干燥密实的土质;3)差:富含地下水的土质。
12、桥梁工程中同一座桥含两种及以上桥梁跨度的,基准免赔额按就高原则确定。
13、如果某项目风险水平较高,不在本损失率表的范围内,则需根据具体风险状况进行
,必要时应向再保险市场咨询,以确定该项风险的损失率。
14、免赔额和免赔率因子同时使用,采用连乘方式。
15、保险事故包含多个灾因的,如能明确损失是由哪种灾因造成,则分灾因确定免赔额;如不能明确是由哪种灾因造成,则按各灾因分别对应免赔额的最高值确定免赔额。
16、机电工程损失率表适用于安装工程项目。
四、纯风险损失率表
(一)物质损失部分损失率表
1、一般风险损失率表
(1)桥梁工程损失率表
桥梁类型 基准损失率 桥梁跨度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20米以内 30万或损失的5,,以高者为准
旱桥 0.12, 20-100米 50万或损失的8,,以高者为准
100米以上 100万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20米以内 30万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涉水桥 0.2, 20-100米 50万或损失的15,,以高者为准
100米以上 100万或损失的20,,以高者为准
区间范围为含起点不含终点
2
调整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因子
差 1.1 地质状况 一般 1
好 0.9
满堂支架法 1.2 施工方法 现浇法 1
预铸法 0.9
注:如桥梁采用悬索桥或斜拉桥,适用于《三、使用原则和方法》部分的第13点规定。
(2)隧道工程损失率表
基准损失率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0.5% 100万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调整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因子
大于200平米 1.4 隧道断面 70-200平米(含200平米) 1
小于等于70平米 0.85
差 2 地质状况 一般 1
好 0.9
小于等于50米 1.1 隧道埋深 50-200米(含200米) 1
大于200米 1.2
(3)车站工程损失率表
基准损失率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0.2% 30万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调整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因子
地下 1.5
车站类型 高架 1
地面 0.6
差 1.5
地质状况 一般 1
好 0.9
(4)机电工程损失率表
基准损失率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0.12% 30万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3
(5)路基及其它土建工程损失率表
基准损失率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0.16% 30万或损失的5,,以高者为准
调整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因子
陡峭山坡地区(相对高差1.4 大于200米)
缓坡或丘陵地区(相对高地形状况 1 差大于50米小于200米)
平原地区(相对高差小于0.8 50米)
调整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因子
差 1.4
地质状况 一般 1
好 0.9
2、特殊风险损失率表
(1)地震损失率表
基准损失率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0.01% 2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调整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因子
新疆、西藏、云南 1.40
北京、天津、河北、宁夏、甘肃、青海、四川 1.30
施工所在地区 山西、陕西、辽宁、海南 1.20
内蒙古、山东、河南、安徽、福建、江苏、上海、重庆 1.10
黑龙江、吉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广东、广西 1.00
(2)暴雨及洪水损失率表
基准损失率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0.1% 50万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调整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因子
安徽、湖南、广西、江西、浙江、福建海南 1.25
江苏、湖北、河北、贵州、云南、四川、广东 1.2 施工所在地区 陕西、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1.15 东、河南、重庆、西藏、甘肃、新疆
北京、青海、宁夏、天津 1
4
400毫米以上 1.5
施工经过地区近20100-400毫米 1.3 年日最大降雨量
100毫米以下 1
道路经过滞洪区、泄洪区 1.2
施工经过地区情况
道路不经过滞洪区、泄洪区 1
(3)风灾损失率表
此处风灾是指暴风、龙卷风、台风、飓风等造成灾害,但不包括沙尘暴。
基准损失率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0.015% 100万或损失的10,
调整因素 因素情况 调整因子
福建、厦门、浙江、宁波、广东、深圳、海南 1.4
上海、江苏、广西 1.2 施工所在地区 山东、青岛、江西、湖南 1.05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
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1
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3、扩展条款因素调整表
(1)扩展已有财产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工程价值最低保
的百分比 % 费 风险程度 免赔额 (人民1 2 5 10 20 50
币元) 主险损失率的百分比%
同保单物距离工地大于10米但不受 2 2 2 3 4 5 700 质损失部工地开挖施工的影响 分
同保单物距离工地小于10米或在已有财产中施工 3 3 4 5 8 10 1400 质损失部但建筑基础不受工地开挖施工的影响 分
同保单物在已有财产上或靠近已有财产施工,施工影5 6 8 10 12 15 2100 质损失部响到已有财产基础,已有财产基础状态良好 分
每次事故在已有财产上或靠近已有财产施工,已有财免赔额最产基础受影响,且已有财产需改动,但没有10 12 16 20 24 30 3500 低为损失基础注浆,已有财产基础较差 的20,
5
情形如上但涉及基础注浆 适用于《三、使用原则和方法》部分的第13点规定。
(2)清除残骸
赔偿限额上限为投保金额的10%或人民币1000万元,以低者为准。
损失率同物质损失部分损失率,如有必要,可按照不同工程部分相关分项保额单独计算,加总后得出该部分损失。
如有特殊需要,赔偿限额超过上述限制,适用于《三、使用原则和方法》部分的第13点规定。
(3)加班费用
赔偿限额上限为投保金额的5% 或损失金额的20%,以低者为准,损失率以物质损失部分损失率为准,如有必要,可按照不同工程部分相关分项保额单独计算,加总后得出该部分损失。同时按照如下调整因子调整。
如有特殊需要,赔偿限额超过上述限制,适用于《三、使用原则和方法》部分的第13点规定。
调整因子
工程进度宽松 1.04
工程进度紧张 1.07
(4)设计师扩展(DE3)
不保存在缺陷的材料本身。
损失率同物质损失部分损失率,如有必要,可按照不同工程部分相关分项保额单独计算,加总后得出该部分损失。
被保财产 调整因子
桥梁 1.2(适用桥梁基准损失率)
隧道 1.5 (适用隧道基准损失率)
其它 1.1 (适用各自基准损失率)
(5)保证期
本指导的损失率表是基于12个月的保证期。
如保证期责任或期限有变化,费率按照下表进行调整
保证期责任 期限 (月) 调整因子
6 0.93
12 1 扩展责任 18 1.12
24 1.15
有限责任 6 0.85
6
12 0.95
18 1.1
24 1.13
对于超过24个月的保证期,适用于《三、使用原则和方法》部分的第13点规定。
(二)第三者责任损失率表
施工现场位置 基准损失率 基准免赔额(人民币元)
偏远地区 0.02% 1万或损失的10,
郊区 0.03% 10万或损失的10,
城市中心,商业中心或工业区 0.04% 50万或损失的10,
第三者责任的损失率适用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表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按人民币5000万元考虑,赔偿限额每增加人民币5000万元,损失率应相应提高10%;免赔额每增加100%,损失率相应下降10%,最多不超过50%;
(三)总体情况因素调整表
1、免赔情况调整
(1)免赔额调整因子
基准
免赔0.4 0.5 0.7 1 2 3 4 5 6 7 8 额的
倍数
调整1.6 1.4 1.3 1 0.9 0.85 0.82 0.8 0.7 0.65 0.55 因子
(2)免赔率调整因子
免赔率(在已有基础上增0 10 15 20 加百分比%)
调整因子 1 0.9 0.85 0.8
2、工程期限延期调整(仅适用于延期部分的保费计算)
工程期限延期总计不应超过12个月或原工期的50%,以短者为准;
如果延期超过了上述期限,适用于《三、使用原则和方法》部分的第13点规定;
如有通货膨胀,按通货膨胀率等比例调整投保金额和免赔额。
延期损失率: 工程损失纪录工期内赔付率 原始损失率按比例再乘以下调整因子
30%及以下 0.9-0.95
30%-60%(含60%) 1
60%以上 1.10-1.30
3、承包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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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类似环境条件下完成的同类且/或 最近两个项目的平均调整因子
工程数量 赔付率
6个及以上 且 30%及以下 0.8 3-6个(含3个不含6个) 且 30%-60%(含60%) 1
3个以下(不含5个) 且/或 60%以上 1.2
4、工期因子
<1年 0.90
1(含)-3年 1.00 工期 3(含)-5年 1.10
5年及以上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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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相抵触,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包括隧道工程施工比原定
增加的任何费用);
5)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包括废弃工程本身的价值); (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
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赔偿处理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保险工程损失、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总和)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并且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125,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m)。
4、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打桩及地下连续墙施工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除保单和批单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不赔偿由于以下原因所引起的费用:
1.替换或修理桩或连续墙的组成部分:
a)在它们施工时就已经被误置、错排或卡桩;
b)在打桩或拔桩的施工中,造成的损坏或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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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由于打桩设备或套管本身的卡桩而造成的阻塞。
2.修理断裂或倾斜的桩板;
3.修理渗漏的材料;
4.填充空隙或替换损坏部分;
5.作为桩材或基座材料未能通过承载测试或未能达到其设计的承载能力的结果;
6.复原图纸要求或规格。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如证明该损失或损害在承保范围内,举证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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