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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宪法

2017-12-07 7页 doc 21KB 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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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宪法新西兰宪法 新西兰宪法(联合王国) 此法案赋予新西兰殖民地一部代宪法。 1852年6月30日 序言: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短标题:1852年新西兰宪法。 注:在此次再版中,按照1896年短标题法的规定(联合王国),“1852年新西兰宪法”短标题中加进了如下规定:在不影响其他引用方式的情况下,可以叫这个名称。 第一至三十一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三十二条建立大议会:在新西兰殖民地建立一个大议会,它由总督和众议院组成。 注:根据1950年废除立法委员会法第...
新西兰宪法
新西兰宪法 新西兰宪法(联合王国) 此法案赋予新西兰殖民地一部代宪法。 1852年6月30日 序言: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短标题:1852年新西兰宪法。 注:在此次再版中,按照1896年短标题法的规定(联合王国),“1852年新西兰宪法”短标题中加进了如下规定:在不影响其他引用方式的情况下,可以叫这个名称。 第一至三十一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三十二条建立大议会:在新西兰殖民地建立一个大议会,它由总督和众议院组成。 注:根据1950年废除立法委员会法第2条(1)款,“立法委员会”几个字被删去。 根据1907年9月9日发布的王室声明(见1907年新西兰公报第二卷2837和:2901页),从1902年9月26日起,以“新西兰自治领”的名称代替“新西兰殖民地”。鉴于其当前的地位,它是英联邦国家的成员(是在1931年议会成文法(联合王国)中明的),这个国家现在一般被称为新西兰。 关于对“总督”一词的解释见其第80条及其注。 第三十三条由1891年立法委员会法(新西兰)第10条及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l条废除。 第三十四条由1891年立法委员会法(新西兰)第10条及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条由1891年立法委员会法(新西兰)第10条及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l条废除。 第四十条由1902年选举法第224条废除。 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l条废除。 第四十三条由1881年选举条例法(新西兰)第77条和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四十四条举行大议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新西兰大议会会议要在总督用公告的形式随时指定的时间、在新西兰境内某个地方举行;总督可以按其意愿中止或解散大议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四十六条效忠宣誓:在未向总督或其他任何被授权主持这种宣誓的人进行宣誓并签署誓词之前,不允许众议院的任何议员就职或参加表决,誓词如下: 我,×××,诚恳地保证并宣誓,决心忠实地效忠于女王维多利亚陛下。立此誓为证。 注:根据1950年废除立法委员会法第2条(4)款,用“众议院”代替了“立法委员会和众议院”。 关于对今国王的称呼,见1953年王室头衔法第2条。 关于在王位继承时要进行新的宣誓,见1908年王位继承法第3条。 关于禁止非授权的宣誓,见1957年宣誓和声明法第27条。 第四十七条由1957年宣誓和声明法(新西兰)第31条(1)款废除。 第四十八条由l902年选举法(新西兰)第224条废除。 第四十九、五十条由1881年选举条例法(新西兰)第77条和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五十一、五十二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五十三条大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上述大议会有权制定维护和平、秩序及对新西兰进行良好管理的法律(要依照在下文中的规定);规定,制定的这种法律不得与英国的法律相违背;由该大议会制定的法律要约束并废除与其相违背的由省委员会在这些法律之前制定或颁布的任何法律;任何省委员会按照给予它的授权制定或颁布法律或政令,根据给予的授权,它有权对授权的事项进行立法,但是,如果这些法律与 大议会通过的任何法规相违背或不符合,都是无效的。 注:关于新西兰立法权,见1947年议会法律沿用法和1931年议会成文法第2条(2)款(1947年法案附表中列出的)。 第五十四条拨款和发放钱钞:如果代表女王陛下的总督不首先向众议院提出建议为公共事务制定一项专门拨款计划,众议院就通过、或总督就批准这种拨款法案,从女王陛下在新西兰境内的收益中为公共事务 保留另行规定的权力);除非按照总督给国家司用钱拨款,这是非法的( 库的亲笔手谕,不得从女王陛下在新西兰的收益中进行任何开支。 第五十五条总督可以向众议院提出法律草案:总督可以用咨文向众议院提出任何他认为应当提出的法律草案,供其审议,这是或可以是合法的;按照议院的规则和程序规定的适当方式,对这种草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六条总督可以同意、不同意、保留或修正法案:每当把众议院已通过的任何法案提交总督以取得女王陛下批准时,总督要按照本法的规定和女王陛下随时发给他的指示酌情声明,他代表女王陛下对该法案表示赞同、或拒绝赞同该法案、或对该法案保留意见,等待女王陛下定夺。 总的规定,总督在他对提交给的某项法案发表意见之前,他对该法案进行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修正是合法的,或可以是合法的;他用咨文形式把附有修正意见的该法案交还众议院,该议院要按对此规定的适当的规则和程序对总督的修正意见予以审议。 第五十七条总督要服从女王陛下给他的指示:女王陛下用其枢密院建议、或用其亲自签发的手谕、或通过她的某个主要国务大臣,随时发给新西兰总督女王陛下认为适宜的指示,对总督进行指导,指示他如何去行使给予他的有关女王陛下对该众议院要通过的法案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力,这是合法的;总督遵照这种指示去行动是他的。 第五十八条对总督赞同的法案女王陛下可以不予承认:当总督以女王陛下的名义同意了某项法案后,要将其呈交女王陛下,以取得女王陛下对总督意见的认可;为此,总督一有适当的时机,就要把他已同意的法案真本交给女王陛下的一位主要国务大臣,在该大臣收到该法案后的两年之内的任何时间,女王陛下用枢密院令声明不同意该项法案,这是合法的。总督要把这种不同意的意见用口头或咨文或用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声明的方式转达给众议院;从把该意见转达给众议院之日起,该法案即为无效。 第五十九条在女王陛下未批准之前任何保留法案没有效力:任何保留要女王陛下钦准的法案,在总督以口头形式或咨文或公告形式该众议院:该法案已呈交枢密院女王陛下,并且已获女王陛下钦准之前,都没有效力。传达钦准的每个这种谈话或咨文或公告,要登记在众议院的议事录上;其证实无误的副本,要送交最高法院的记官或其他适当的官员保存于新西兰档案记录中。除非女王陛下在该法案按上述规定呈交给她钦准总督的赞同意见之日起的两年之内,对其表示了同意,否则,任何上述这种保留法案在新西兰境内不具有效力。 第六十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六十一条不得对军需品征税;也不得违约征税:大议会对于为女王陛下的陆海军需要进口的物品征税,或违背女王陛下与任何外国政权签定的条约,对进口的任何物品征收任何税、强行禁止或限制、或给予免征、宽大、回收关税,或对海运业强行征收任何税款,这都是非法的。 联合王国)第1条废第六十二、六十三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 除。 第六十四条在附表中规定的为民事或司法工作的赔款;每年从各种税收收益和从对新西兰境内王室荒地的处理收益中,按本法附表中的规定向女王陛下进行几项赠款;这样几项赠款要按附表中规定的事务项目费用和用途进行支付,要由新西兰司库按照总督给他的手令进行支付。 注:根据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删去了“和该司库要通过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的司库专员以女王陛下钦定的方式和程序向女王陛下说明这些赠款的情况”一些词语。 本条提到的附表已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关于划拨公款事宜,见1953年公共收益法第五部分和年度拨款法, 第六十五条附表中规定赠款的变更:新西兰大议会根据某个或某些法规对在所说附表中规定的赔款数额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变更是合法的, 对该附表中规定的各事务项目和用途的拨款数额加以变更是合法的;但是,该众议院要通过对总督的薪金进行变更或对规定用于毛利人项目的钱额进行变更,要予以保留,等候女王陛下的钦准;在根据某个或某些法规进行上述变更之前,总督和法官的薪金将分别为在该附表中为其各自规定的数额。根据本法、或上述大议会的某个或某些法规,按该附表中规定为几项事务和用途进行的几种拨款的开支明细帐,要在开支后的那次例会开始后的三十天之内向众议院呈报。 一般规定,该大议会报报上述任何法规减少某个法官的薪金,并在该法案通过时使该人仍继续担任其法官职务期间生效,这是合法的。 同第64条带,号的注。 第六十六条收益拨款:按上述规定进行的开支,所有凭大议会任何法规来自各种税收的收益,都要按照大议会为此依法规定的用途进行拨款。 第六十七至六十九条由1857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七十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七十一条关于毛利人法律和风俗的规定:新西兰土著人或毛利人居民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只要其不违背人情的一般原则,现在应予以保留,这可能是适宜的,以使其自己管理自己、处理他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那些特别的地区要与其他地区分别对待,在那些地区内应当遵 守他们的法律、风俗和习惯;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女王陛下随时颁布盖有联合王国国玺的特许证,进行某些规定,这是合法的,虽然毛利人的这些法律、风俗或习惯与英国法律或新西兰有效的任何法律、法规或习惯、或与其中某个部分相矛盾。 注:同第65条注中带记号的注。 第七十三条大议会可以协调荒地的出售等:按照本法规定,大议会为协调在新西兰境内王室荒地的出售、出租、处理或占有制定法律是合法的;所有为毛利人所有的土地权按下文中的规定都失去效力;在女王陛下十年和十一年举行的例会上制定一项法规,在该法规的第112章中规定,为了促进新西兰的殖民化,为了认可给予新西兰伙伴的借贷,作为王室继承土地之外的所有其他土地都将被认为是王室的荒地。 第七十三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l条废除。 第七十四条由1857年新西兰宪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七十五至七十九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八十条对“总督”一词的解释:本法对“总督”一词的解释是:当时合法地掌管新西兰政府的那个人。 第八十一条由1892年成文法修正案(联合王国)第1条废除。 第八十二条公告要宣布:对本法的公告和根据其规定进行的公告都要在新西兰政府公报上发表; 一九七三年新西兰宪法修正案 (一九七三年第一一四号) 此法案修正1852年新西兰宪法。 1973年11月23日 本修正案由新西兰大议会制定,并由其授权宣布如下: 1(短标题:本法案可叫做1973年新西兰宪法修正案,将它合并进联合王国1852年制定的新西兰宪法,并认为它是该宪法的组成部分(在下文中称为主法)。 2(大议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对主法进行修正,废除其第53条,代之以下列一条: “53((1)大议会有充分权力制定在新西兰境内或境外有效的或有关新西兰事务的法律。 (2)对于大议会在l947年11月25日(这是1947年议会成文法沿用法通过的日期)以前通过的任何法规的合法性不加限制,兹声明:大议会在该日期或该日期之后通过的每个法规和任何这种法规的每个条款在大议会权力范围之内永远有效。” 3(废除过时条款: (1)废除主法第57,58,59和61条。 (2)修正主法第56条,删去“和女王陛下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和“和他保留待女王陛下钦准的法案”一些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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