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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宝典]

2017-10-10 3页 doc 14KB 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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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宝典]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宝典] 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 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18 1、广告的玄机。经销商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车辆,通常会在广告或宣传手册上打出一些诱人的条件,而很多消费者买车时也会根据精美广告的宣传而选择车辆品牌、车型。有的广告会细心地用小字标注“具体以合同约定(实物)为准”。待成交后消费者才发现那些诱人的条件原来是个噱头,甚至是个陷阱,而车辆的实际状况与广告相距甚远。 对策:广告反映的通常是模糊的概念,难以判断其是否有虚假成分。若广告中出现具体的内容如品牌、车型...
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宝典]
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宝典] 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 购车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 来源: 作者: 日期:09-10-18 1、广告的玄机。经销商为了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车辆,通常会在广告或宣传手册上打出一些诱人的条件,而很多消费者买车时也会根据精美广告的宣传而选择车辆品牌、车型。有的广告会细心地用小字标注“具体以合同约定(实物)为准”。待成交后消费者才发现那些诱人的条件原来是个噱头,甚至是个陷阱,而车辆的实际状况与广告相距甚远。 对策:广告反映的通常是模糊的概念,难以判断其是否有虚假成分。若广告中出现具体的内容如品牌、车型、价格等与实际交易不符,则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为避免日后维权被动,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将广告中具体的内容写进合同或提供书面承诺。 2、改装的“豪华版”。有消费者购车后,到4S店做维修保养时,被告知其“豪华型”车其实是改装的,其中包括车辆的天窗、真皮座椅、CD机等都为加装。其实,所谓“豪华型(版)”在4S店与二级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上都没有记载;却在二级汽车销售公司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上横空出世。 对策:这种情况的法律性质为欺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维权。在合同上,必须把所购买车辆的相关信息都明确清楚,并在合同上写明。从购买汽车的品牌、产地、制造商、型号、批号、配置、选装设备,到车辆的颜色、装潢,甚至还要确定是否返修车、库存车,等。另外,有些车还要明确是原装还是组装。(对于进口车辆,则不要简单地写进口原装,最好要明确制造地,因为不同制造地在质量、价格上有很大的差异。) 3、返修车当新车卖。有的消费者买车之后,才发现车子以前维修过,或者车上明显有使用过的痕迹,但经销商却始终瞒着消费者,这种情况属于“返修车”销售,返修车销售投诉时有发生。 对策:这种情况的法律性质为欺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维权。在购车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好的汽车经销商,验车时核对品牌、汽车标识号、发动机号、汽车代号(车架号),购买新车时还应仔细检查车辆里程表公里数及是否有重新喷漆、易受碰撞部件有无损坏痕迹等。 4、降价退差忽悠。有的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意识到交车前可能降价,即要求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在约定的时段内该车降价,要退差价(有的销售商也有广告承诺)。结果合同上写的是如果厂家降价,就退差价。问为何不写销售商退差时,销售人员以该店是4S店,与厂家是一家,厂家不降,不可能降等为由,未将此做成约定。结果,不久就降了价,该消费者找到销售商时,被告知这是销售商的库存清理,与厂家无关,而且该店与厂家也无隶属关系。 对策:该种情况明显属于玩弄主体概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仅从书面约定的内容上看,并无违法痕迹,日后维权将存在证据难。提请注意务必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实际上汽车生产和销售业务通常不是同一家企业,厂家能调控的,只有出厂价和与销售企业之间的结算政策。若厂家要代替销售企业在多变的市场中决定调价,则销售企业存在的价值何在?况且不管是谁决定调价,消费者能看到的就只是销售企业在调价。明白这一点,坚持你的要求,免于被忽悠。 5、全包价合同浑水摸鱼。消费者购车时,销售人员大多会先将各种费用的具体金额列给消费者看,种种“优惠”眼花缭乱,比如在 车价上、在保险费用的折扣上、在服务费上等等;然后算出一个看似便宜的总价,进而在合同上标注“此合同为包总价合同,结算时不多退少补”。至于总价的实际算法,消费者只能雾里看花。或即使写入合同,也是多以“其他费用”一笔带过,实则玄机暗藏。直到拿到各项目发票或凭据时,才发现自己被狠宰了一刀。 对策:以上情况的法律性质应属于价格欺诈,但难以维权。票面总额和合同价格明显差异的,仍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返还。销售人员所谓各种“好处”也许就是障眼法,宜多加留神。合同一定要明确总价构成及数额,明确结算方法。这种交易方式,消费者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车价、购置税、保险费、牌照费以及销售商办理保险、贷款、竞拍牌照、上牌、装潢、取车或送车等有关购车事务的代办费。另外,还要需要明确是否有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等费用,以及有无免费项目、是否有折扣等。对于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有列出各项目及其他费用的,建议索取保存,以备维权。 6、违约责任含糊其辞。多数销售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表述只简单的一句话:“除双方特别约定外,有关违约责任概从《合同法》”,对销售商的违约责任不作任何具体约定,造成了很多销售商恶意违约而消费者难以甚至无法索赔的事例层出不穷。 对策:违约责任是合同权利的门锁;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要点例举:如果交付车辆与约定或承诺不符,销售商承担什么责任;如果该车存在质量缺陷,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如何承担,并与“三包”条款衔接;如果改变交车方式或延期交车,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如果销售商代办各类手续,对代办期间诸如车辆意外损失等,销售商责任如何承担;如果出现可以退车的情况,则已交纳的税、费如何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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