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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继承权公证

2017-09-19 18页 doc 37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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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继承权公证浅析继承权公证 所谓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享受死者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对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
浅析继承权公证
浅析继承权公证 所谓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继承~是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依法享有的享受死者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对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起着重要作用。 一: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包括: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时间上的法定性和财产专属性。 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臵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有: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对国家所有资源或集体所有资源的使用权。 3、有关单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遗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即资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继承遗产是对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如放弃继承~则意味着继承人不再承担归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债务的承担以遗产的财产为限。 二:继承的形式、顺序、原则: 在我国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遗嘱继承~一是法定继承。所谓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 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所谓法定继承则是和遗嘱继承相对而言的~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条件下所适用的一种继承形式~也就是说~遗嘱继承优先~即只有在不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在适用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的分配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 以不均等。 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的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的继承权是有条件的~符合法定的条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条件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何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之间~只有姻亲关系~并无血缘关系~如果儿媳或者女婿丧偶后~对公、婆、岳父、岳母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精神抚慰~使其安渡晚年~可视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尽主要义务~但仍尽了一般义务~则不成为法定继承人~但应按《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 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如果丧偶的儿媳、女婿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不但不能成为法定的继承人~可能连遗产也只能少分甚至于不分。 丧偶的儿媳或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的继承人~但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况: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判决~怎样认定继承人的上述行为呢, 一、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为继承财产而实施了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夫其继承权, 三、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应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认定,对被继承人虐待情节严重~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将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遗弃被继承 人的~事后经教育确有悔改现~并且得到被继承、被遗弃人的谅解、宽恕~不丧失继承权, 四、 继承人篡改、伪造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涉及放弃继承权的几个法律问题: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一、 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 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 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三、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 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我国继承法》第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继承法>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第五~代为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第六~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所谓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 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五: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应提交: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的遗嘱, ?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对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当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二、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遗产的分割和债务问题。在公证过程中~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处可以在公证书中注明~也可以另纸公证当事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达不成协议的~仍可办理继承公证~此时应当在公证书中注明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债务~可以先用遗产偿还后再继承~也可以将债务分摊给各继承人~在继承后由各继承人分别偿还。债务问题未得到处理或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的~公证处拒绝出具继承公证书。 四、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根据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证处确认当事人的继承权时~有遗嘱者按遗嘱继承确认~并应注意下列问题: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没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没有违反社会主义公德, ,(遗产的产权属于遗嘱人所有, ,(遗嘱生效时没有取消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取消依靠立遗嘱人生活的, 其他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的应得份额, ,(遗嘱人有债权或债务应当指定继承人承担, ,(遗嘱有无变更或撤销, ,(遗嘱中没有给指定继承人的其他遗产~或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或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者~按法定继承规定办理。 ,(“五保户”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如遗嘱无效或没有遗嘱的应归集体组织所有。如其亲友近邻对死者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可以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二,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证处确认当事人的继承权时~无遗嘱或遗嘱全部无效~按法定继承确认~并应注意下列问题: ,(财产继承实行权利、义务相一致和男女平等的原则~ 发扬养老育幼、互让互助、和睦团结的精神。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就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对一九五,年婚姻法颁布前~已成事实的一夫多妻~不论其妻或妾~对其丈夫的财产应有同等的继承权~也不论是妻或妾所生的子女~均应对其生父的财产有继承权。 ,(子女在父亲死后出生的~也应享有继承权。 ,(丧失配偶的儿媳和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必须有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互有继承权。 ,(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或者长期扶养过死者的人~应当在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他们一部分。 ,(下落不明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应为其保留应继承份额。 ,(被继承人的债务~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则对超过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之责。继承人如果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可根据各人继承遗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债务 ,,(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其继承的遗产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宅基地~不得列入遗产。 ,,(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时~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其他公民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的债务由接受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公证处确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应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包括一九五,年婚姻法公布前的妾,、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已与继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已与继子女形成相互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异父同母所生的,、祖父母,包括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 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公证处确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可遵照下列代位继承原则,法律规定应为第一顺序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亲属代为取得~叫做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们的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定继承人中如果有人因犯罪被判处徒刑~他的应继承份额应当保留~由他的代理人或有关机关代为保管~被判处死刑已经执行的~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被剥夺继承权的除外,。 六: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对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当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二、代位继承。《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遗产的分割和债务问题。在公证过程中~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处可以在公证书中注明~也可以另纸公证当事人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达不成协议的~仍可办理继承公证~此时应当在公证书中注明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所遗留的债务~可以先用遗产偿还后再继承~也可以将债务分摊给各继承人~在继承后由各继承人分别偿还。债务问题未得到处理或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的~公证处拒绝出具继承公证书。 四、遗产继承的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根据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证处确认当事人的继承权时~有遗嘱者按遗嘱继承确认~并应注意下列问题: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没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没有违反社会主义公德, ,(遗产的产权属于遗嘱人所有, ,(遗嘱生效时没有取消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取消依靠立遗嘱人生活的, 其他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的应得份额, ,(遗嘱人有债权或债务应当指定继承人承担, ,(遗嘱有无变更或撤销, ,(遗嘱中没有给指定继承人的其他遗产~或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或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者~按法定继承规定办理。 ,(“五保户”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如遗嘱无效或没有遗嘱的应归集体组织所有。如其亲友近邻对死者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可以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的照顾。 ,二,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证处确认当事人的继承权时~无遗嘱或遗嘱全部无效~按法定继承确认~并应注意下列问题: ,(财产继承实行权利、义务相一致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发扬养老育幼、互让互助、和睦团结的精神。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或继母和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权利 和义务关系的就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对一九五,年婚姻法颁布前~已成事实的一夫多妻~不论其妻或妾~对其丈夫的财产应有同等的继承权~也不论是妻或妾所生的子女~均应对其生父的财产有继承权。 ,(子女在父亲死后出生的~也应享有继承权。 ,(丧失配偶的儿媳和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必须有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互有继承权。 ,(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或者长期扶养过死者的人~应当在遗产中适当地分给他们一部分。 ,(下落不明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应为其保留应继承份额。 ,(被继承人的债务~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则对超过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之责。继承人如果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时~可根据各人继承遗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债务 ,,(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其继承的遗产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开荒地、宅基地~不得列入遗产。 ,,(死者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 时~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遗产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其他公民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的债务由接受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负责清偿。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应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公证处确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应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包括一九五,年婚姻法公布前的妾,、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已与继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养父母、已与继子女形成相互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异父同母所生的,、祖父母,包括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 ,,(公证处确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可遵照下列代位继承原则,法律规定应为第一顺序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亲属代为取得~叫做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他们的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定继承人中如果有人因犯罪被判处徒刑~他的应继承份额应当保留~由他的代理人或有关机关代为保管~被判处死刑已经执行的~由他的子女代位继承,被剥夺继承权的除外,。 ,三,拒绝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原则: 公证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拒绝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公证: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谋夺财产行为者,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虐待、遗弃者,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应该承担而拒不承担赡养或抚养义务者, ,(遗嘱出于威胁、强迫或欺骗影响下所立~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系伪造、篡改的, ,(遗嘱内容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公德的。 ,四,办理继承权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提出表示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户口簿,及有关继承权的证件,如死亡证、亲属关系证明、遗产凭证、遗嘱,等。 ,(有几个法定继承人或几个指定继承人者~由几个当 事人同时申请办理。 ?(如当事人在国外或在外地不能前来申请的~要写委托书委托亲友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或有关部门证明,。 ,(当事人如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生理有严重缺陷,聋哑,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 ,(如有的继承人已死亡~应有死亡证明~并由代位继承人前来申请办理。无代位继承人者应提供证明。 ,(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应提供放弃继承声明书。 ,(如继承人愿将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其他人或赠送给国家、团体和公民~应写转让书或赠与书。 ,(公证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审查当事人有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审查其监护人有无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审查有无遗嘱~审查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审查遗嘱有没有变更或撤销, ,?,审查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人的生存、死亡情况, ,,,审查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当事人是否有继承权, ,,,审查法定继承人有没有遗漏或虚报~有无代位继承人, ,,,审查有无证人证件~如有证人证件~鉴别证言证件是否真实, ,,,审查遗产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审查被继承人有无债务或债权。 ,五,办理继承权公证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公证处只证明当事人的继承权~对遗产的分配,或份额,、保管、执行由遗产执行人或当事人自行办理。如当事人对遗产继承份额达成协议~公证处可一次办理继承权与遗产分配协议的公证。 ,(被继承人有债权或债务者~应在公证书上详细写明。 ?(几个继承人同时申请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书时~应统一由继承人向同一个公证处申请。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一些实践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文章来源:宿州市拂晓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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