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长宁民政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长宁民政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长民社发〔2013〕5号
长宁区民政局、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关于长宁区“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
队伍调整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社局制定的《长宁区“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2013]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管理下沉、队伍整合、推动转制、规范运作”的总体要求~现结合长宁区具体情况~对于协管员队伍全部退出非正规
...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长宁民政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长民社发〔2013〕5号
长宁区民政局、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关于长宁区“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
队伍调整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社局制定的《长宁区“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2013]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管理下沉、队伍整合、推动转制、规范运作”的总体要求~现结合长宁区具体情况~对于协管员队伍全部退出非正规
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范围~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
提出具体意见: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方的认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国有资产不占主导、支配地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
人可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但不可支薪,。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的额度。
区级层面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一般为10万元~各街道,镇,层面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一般为5万元。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确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应由一个固定、独立的法定地址。
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确立。
区级层面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应由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担任,各街道,镇,层面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应由各街道办事处或本级人民政府担任。
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建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应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建立。
七、 登记办结时限。
为更好保障转制工作的有序推进~区社团局开通便捷的快速登记服务通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自收到有效名称申请表10日内作出核准,成立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 若有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办法为准。
长宁区民政局 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3年9月9日
抄送:区人保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建交委、区综治办、区财政局、
区工商分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质监局、区人口办、各街道,镇,。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3年9月9日印发
本文档为【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长宁民政】,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