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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长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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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长宁民政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长宁民政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长民社发〔2013〕5号 长宁区民政局、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关于长宁区“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 队伍调整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社局制定的《长宁区“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2013]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管理下沉、队伍整合、推动转制、规范运作”的总体要求~现结合长宁区具体情况~对于协管员队伍全部退出非正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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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 长宁民政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长民社发〔2013〕5号 长宁区民政局、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关于长宁区“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 队伍调整转制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社局制定的《长宁区“万人就业项目”协管员队伍调整转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2013]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能~按照“管理下沉、队伍整合、推动转制、规范运作”的总体要求~现结合长宁区具体情况~对于协管员队伍全部退出非正规 就业劳动组织的管理范围~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提出具体意见: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方的认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国有资产不占主导、支配地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人可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任,但不可支薪,。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的额度。 区级层面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一般为10万元~各街道,镇,层面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一般为5万元。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确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应由一个固定、独立的法定地址。 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确立。 区级层面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应由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担任,各街道,镇,层面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应由各街道办事处或本级人民政府担任。 六、 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建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应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建立。 七、 登记办结时限。 为更好保障转制工作的有序推进~区社团局开通便捷的快速登记服务通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自收到有效名称申请表10日内作出核准,成立登记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 若有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办法为准。 长宁区民政局 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3年9月9日 抄送:区人保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建交委、区综治办、区财政局、 区工商分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质监局、区人口办、各街道,镇,。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3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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