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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论文格式模板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法 学 毕 业 论 文 题  目: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 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专业方向:           民法        姓    名:           ×××      学    号:         S………        指导教师:         ×××        教学点:        省电大直属班    200  年  月  日 目  录 序论…………………………………………………………………(3-4)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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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法 学 毕 业 论 文   目: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 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专业方向:           民法        姓    名:           ×××      学    号:         S………        指导教师:         ×××        教学点:        省电大直属班    200  年  月  日 目  录 序论…………………………………………………………………(3-4)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财产性质………………………… (4-7)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 4 )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 (4-7) 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4-5)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的法律分析……………(5-7)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7-10) (一)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发展趋势……………… (7-8) 1、国际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发展趋势……( 7 ) 2、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现状………(7-8) (二)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意义……………………(8-10) 1、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现实意义……………  (8-9) 2、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理论意义…………… (9-10) 三、如何确认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 10 ) (一)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确认………………………………( 10 ) (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10 ) 结  论……………………………………………………………(10-11)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业已经成为一个新兴飞速发展的行业,此行业积累了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与此同时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其是否具有财产性质以及有关法律确认与保护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和法律界的争议热点话题,但是这些问题在我国的司法文献和法律实践中却很鲜见。本人就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的理由以及为什么要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确认与保护等内容作一些个人观点的阐述和法理上的分析,弄清这些问题对我国的立法指导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财产性质、法律、确认与保护 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今世界已经成为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也成为当今世界最鲜明的时代特征,计算机以及网络应用全面地渗透入人们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除了丰富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也必将为人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在所有的网络信息技术中当前发展最快、最迅速的无疑则是网络信息技术的最新科技成果——网络游戏业。目前网络游戏业在我国飞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拥有数千万的消费者,网络游戏业也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价值。随着网络业和网络游戏业的发展,而网络中网络域名地址、游戏的账号、电子邮箱账号、QQ号码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之后,其实也具备了一定的财产的性质。与此同时,在网络上运用各类型的新技术、手段对个人和法人的各方面权益进行的侵害频繁发生,对于以上各类虚拟财产的侵害也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网络业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而相对于各类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我国的法律立法和司法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却明显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随着网络技术更新,网络产业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各类纠纷势必逐渐增多,这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全新的课题。认识、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解决好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财产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对于它我们应当从全新的视角出发,抱着积极的态度去了解、认识和掌握。这样才符合我国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模式,同时也应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去分析和认识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要认识网络虚拟财产,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网络虚拟世界”。网络虚拟世界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时发展起来的全新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此处的网络虚拟世界可以这样来表述,网络虚拟世界是指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中,由网络运营商构筑,网络接入服务商提供,由网民参与操作的,与现实世界相对应,运行与操作的空间平台。 认识了网络虚拟世界,就能比较容易的把握住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了。虽然到目前为止对网络虚拟财产仍然没有普遍统一的概念和认知,但依据目前一些法律界和网络界人士的通常说法,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可以这样来表述,网络虚拟财产又被称为“网财”,是指在网络上已注册的域名、软件注册号、游戏账号等网络ID号,以及依附此ID号在使用过程中衍生和积累出来的,以网络ID号、网络游戏的账号以及游戏中的“货币”、“武器”、“装备”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可变参数。这些可变参数并不具备与其他“财产”类似的物质实体形态,而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电子信息数据和资料。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弄清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就可以进一步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分析,就能更加容易的把握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的问题了。 1、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按字面理解是“虚拟”的,从概念上理解又是“无形”的,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及“无形”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有一些不同的特质,从而造成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认定的不同观点。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具有财产性质。有学者指出“法律应搞清现实世界的问题,而如果应用在网络游戏中,就显得不太妥当。例如网络游戏中经常出现打打杀杀、暴力等等,如果都绳之以法,显然是荒谬的。”另外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其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财产的一般属性,具有财产性质,应该认定为是财产的一种类型。例如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叶知年副教授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曾撰文表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2、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的法律分析 要细致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质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财产”,《辞海》中将“财产”定义为: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1]。而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财产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2]。目前我国的物权法还没有制定,很多物权尚未有明确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更加就没有明确的定义了。但按照财产的物质存在形态可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已经是一个毫无争议的理论分类,而虚拟财产是否应该是无形的财产的一种呢?首先我们分析一下财产的特征,财产一般都有这样几个特征:1、独立人身以外,财产应该是人身体以外的东西,人的身体以及身体内的各个器官应当不属于财产;2、具有有用性,财产应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3、具有价值,财产上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4、能为人类所支配,财产能被人们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占有、控制和支配;5、具有流通性,不仅可以为一个主体享有,可以通过流转为其他主体享有。认识了财产的基本特征,接下来分析一下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的这些共同特征呢?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人身以外的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其次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编程构筑,网民的随机操作等智力劳动创造出来,并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即电脑和网络设置为人们所控制支配,网络运营商可以随时支配、修改、删除、控制网络虚拟财产参数,而网民也可随着操作时间和投入,改变网络虚拟财产的参数。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加密的方式被运营商或者网民个人控制占有,排除他人侵占。这样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网民进行网络游戏的乐趣,能够满足网络运营商网络经营获得经营利润的需要。而获取这些网络虚拟财产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钱或劳动,现实中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能够在网民之间交换,甚至交易。因而具备了财产的一般特征,具有一般的财产性质,应当认定属于财产。 本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真正的物质实体形态,只是“一堆电脑信息数据”,这些“数据”本身虽不具有价值,也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准,但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主体在获得网络虚拟财产时必须投入一定的金钱和精力,这其中不仅包括上网费用以及购买网络各类游戏卡的费用、各类通讯软件的包月费、各类工具软件的注册费等,而且还要花费相当的精力在网上不断使用自己所“注册”的ID号,使其“注册”的ID号不断“升级”已获得更高级别的网络虚拟财产。再者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和现实中的可转让性,如网民可以将网络游戏的“装备”在网络上进行交换和交易、通讯软件提供商和运营商将各类附有吉祥号码的通讯软件以超过普通号码软件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注册给网络用户,更有甚者在网络上已经出现 “玩家”通过发布信息出售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了,而购买此虚拟财产的支付手段则当然不让的使用了现实生活中的合法真实货币,且各级别的网络虚拟财产与人民币还有着不同 “汇率”。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象韩国那样有专门的法律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行法定原则,这种交易是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就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以目前最流行的网络游戏《传奇》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需花费上网费和购买游戏卡的费用约数千元人民币,游戏中的一把极品“屠龙宝刀”可以卖到一万元到二万元人民币,一套顶级“盔甲”、 “手镯”也都有着不菲的价值,在利益的驱动下已经出现了专门替人“练功”或者以出售虚拟宝物、ID号谋生的职业游戏人,并且数量不断增多。另外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正日渐形成,如不少游戏网站开辟专区以便自由询价交易,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会发现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的情况。而以上种种现状在我国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禁止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网络虚拟世界这种特殊环境中的一种无形财产,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价值和一定的社会意义,应该认定为是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中无形财产的一种。可以归纳在《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之列。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 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3]。而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法律关系中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客体后,就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和,即应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确认与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发展趋势。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法律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世界新出现的各类法律问题,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全新的课题。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普及,包括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内的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各类纠纷逐渐增多。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明显存在着滞后的现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的立法步伐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1、国际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发展趋势 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均都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如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而就在近期,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都表明国际上目前都普遍开始重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以规范网络运营环境,加快网络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这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外部国际环境。 2、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正在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方面也作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就我国而言,目前虽然在立法上还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明确加以确认与保护,但是在某些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适用为网络无形财产加以一定的确认与保护。如2003年2月,网络游戏《红月》的一位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在游戏中的所有装备被盗,于是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据此,认定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法院判令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公司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但因虚拟财产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被告在判决生效7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装备。这就是大多数法学专家和网络人士所称的“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 [4]。介于目前我国网络产业飞速发展,而网络产业的管理却不够严格的行业状况,网络虚拟财产频繁被盗,但其侵害性质基本达不到“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工商、物价等部门对网络虚拟财的价值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对网络虚拟财产认知程度普遍提高,法学专家和网络人士纷纷呼吁,应该尽快由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明确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2003年12月25日,19名律师联合署名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这也是全国首例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意义。网络虚拟财产既然具有了财产性质,就应当被法律调整与保护,而现实社会中的几大因素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更是成为当务之急。 1、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现实意义 (1)网络产业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急需法律确认与保护。目前网络和网络游戏产业在我国飞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网络游戏业也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在最新排定的《中国财富排行》中我国的十大首富的前三位皆为网络公司的总裁,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网络游戏业的反展速度之快以及发展势头之猛。据《大众网络报》和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调查统计表明,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业比2002年增长45.8%,总收入达到13.2亿元人民币。另外2003年网络游戏业帮助其他产业增长为:通信服务业87.1亿元,IT业35亿元,媒体与传统产业26.4亿元(不含广告业),网络游戏业对其他产业的发展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网络游戏的用户2002年为4850万人,2003年为6830万人,预计2007年为1.4亿人,年增长27.4%[5]。如此庞大的产业价值,一定得由法律来调整。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玩家追逐乐趣的目标以及网络游戏的产物所在,随着网络游戏业的发展也应该由法律来确认与保护。 (2)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急需法律调整。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卢麟表示,网络游戏不仅是人与人之间智慧、技能以及手眼速度的较量,也是人与人勇气、毅力品格、心里素质甚至运气的较量,已经具备体育竞赛的灵魂。2003年11月18日,于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数字体育互动平台”启动仪式上,中国奥委会宣布“国家体育总局已正式批准,电子竞技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另外中国首届电子竞技运动会将在2004年的第一季度揭幕,按照国标类、休闲类、对战类等分类进行竞赛,届时还将选拔优秀选手组成电子竞技国家队,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比赛。这样网络游戏就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所保护的一种体育项目,从而平息了社会上对网络游戏的各种非议[6]。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的一种产物也理所应当的也势必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从而保证网络游戏这项体育项目得到健康的发展。 2、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的理论意义。 在法律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对于网络产业与网络游戏业健康快速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网络虚拟财产需要法律确认与保护,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这才是网络虚拟财产所面临最现实的问题。尽快出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条例,对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指导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都有着理论上的意义。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这样的高科技新生事物尽快加以确认与保护,也对我国开放改革中与时俱进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基于以上总总观点,本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因其本身具有的种种特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财产性质,应当属于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种。而因为其相关产业蕴含的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以及其他相关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加急需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确认与保护。 三、如何确认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确认与保护,这也许才是目前的着重研究的课题,虽然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涉及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但是本人自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与保护应该从如下入手。 (一)、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确认?根据实际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结合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认形式,我国可以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专门法律用以规范网络网络虚拟财,或者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归物权保护的范围,作为与有形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客体。此外,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刑法尚无对所有的网络犯罪现象进行规范。对于如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些专门性规范而言,其中虽然对如何惩治一些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作了明确规定,但就网络犯罪规范体系还需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网络虚拟财产如何保护?在网络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因其有着特殊的属性,在新颖性、技术性、时效性都比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有着较大的区别。此外法律规范在此方面的滞后,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许多的不便之处。尽管如此,但随着网络犯罪和侵害的案件不断增多,在审理 “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成立中国第一批“网络法官”。他们不仅专门审理与网络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案件,同时也为今后完备相应立法内容提供案例经验。按照要求,这一批“网络法官”们除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外,还通过学习实践掌握了互联网理论原理与最新应用技术,他们大都与电脑技术专家、高级游戏玩家、黑客乃至网络游侠等有或多或少的接触。随时都要作好准备与网络高手们过招[7]。这表明我国对包括网络和网络虚拟财产在内的有关法律关系客体进行全面系统化和专门化的保护。这也是时代发展对法律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 总而言之,在网络和网络游戏业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个新生的高科技产物,需要我们用全新的眼光去认识、评价它。当前网络虚拟财产已具备一定的财产性质,只要在合法取得的前提下,就可以认为是私有财产范畴,应该收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此外,更应当即时制定、修改、补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解决法律规范对网络虚拟财产确认与保护滞后性的问题。同时出台相关的办法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更加系统化和专业化,更好的使网络和网络虚拟财产得到确认与保护,从而促进网络和网络产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注释: [1]夏征农,《辞海.1989缩印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614页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常用法规汇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第12页 [3] 陈甦,《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2日,总第2448期,第3版  [4] 胡喆,《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电脑报》,2003年11月17日,第45期 总第612期,第A1版 [5] 小生,《游戏演绎梦想》,《电脑报》,2004年2月2日,第4期 总第622期,第H1版 [6] 胡喆,《电子竞技将登陆奥运会?》,《电脑报》,2003年11月24日 第46期 总第613期,A1版 [7] 李京华、查鑫,《中国“网络法官”重装上阵 打击虚拟世界犯罪 保护网民虚拟财产》,《现代快报》,2004年4月10日,第1736期 总第2602期,第A6版 参考文献: [1]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 第三版 [2]徐逸仁,《中国当代刑法学》,东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 第一版 [3]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31月 第二版 [4]电脑报编辑部,《电脑报2003合订本上、》,西南师范大学版社(重庆.北碚),2004年1月 第一版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常用法规汇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12月版 [6] 陈甦,《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2日 总第2448期,第3版     论文打印日期200  年  月  日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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