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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转岗,我的工作岗位能否再恢复?(精简版)

2018-02-20 2页 doc 11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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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转岗,我的工作岗位能否再恢复?(精简版)
公司让我转岗,我的工作岗位能否再恢复?(精简版) 公司让我转岗,我的工作岗位能否再恢复, 公司让我转岗,我的工作岗位能否再恢复, 公告公布后,公司内应聘人员并不踊跃,于是,公司即找某些有潜质的员工单独商谈,希望他们考虑变更岗位从事营销工作。王先生也属于被约谈的人员之一,但王先生并未做出同意变更岗位的表示,只是表示考虑考虑再说。公司与王先生商谈后,认为王先生并未反对变更岗位,于是就向王先生发出了一份要其在一周内到营销部门报到的面通知。王先生怕不去营销部门,被公司说自己不服从工作安排,可能会有不利的结果。经考虑再三,王先生还是在一周内到营销部门报到了。 在营销岗位工作了三个月后,王先生感到不能适应营销工作,营销业绩始终未能提高,销售奖金也无法落实。于是,王先生即向公司表示要求按约定回原岗位工作,公司则认为王先生的工作岗位已变更为营销员,不同意其回原岗位工作的要求,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王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内约定的工作岗位是技术员,而公司在自己并未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调动岗位,自己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去营销部门试试,这并不属于协商变更岗位,因此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恢复自己的原岗位工作。 公司认为:公司为扩大营销队伍而与王先生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王先生对从事营销员工作岗位并未表示反对,事后也去营销员岗位工作多月,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已作了协商变更并且履行,王先生要求回原岗位工作没有依据。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劳动合同在履行中有可能发生订立时未能预见的情况,需要对合同内容作必要的变更,为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先生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原工作岗位是技术员, 履行合同中,公司为充实营销队伍与王先生商谈从事营销工作,是一种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王先生内心虽然不愿意,但最后还是在规定时间内到营销部门报到并工作,表明王先生接受公司关于变更工作岗位的要求。从法定要件看:公司采用了书面通知变更岗位的要约形式,王先生全部承诺并按约履行,双方对变更合同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因此,王先生在岗位变更后再要求公司恢复其原岗位工作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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