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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实践报告

2017-10-19 14页 doc 31K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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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实践报告法学专科实践报告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 实习报告 实习人:肖德琴 专业:法学 学号:2012042148 实习地点:盐津县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20日 我想感谢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盐津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你们为我能拥有这样一个有意义的实习所做的努力。 虽然名义上我的实习时间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但除去节假日和周末,我真正的实习仅有半个月。但就是这短短的半个月,却让我受益匪浅。我很幸运能够来到贵法院实习。,每天都有很多事情要处理,加上在这的工作人员是我的...
法学专科实践报告
法学专科实践报告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范文 实习报告 实习人:肖德琴 专业:法学 学号:2012042148 实习地点:盐津县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2013年8月1日~2013年8月20日 我想感谢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盐津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你们为我能拥有这样一个有意义的实习所做的努力。 虽然名义上我的实习时间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但除去节假日和周末,我真正的实习仅有半个月。但就是这短短的半个月,却让我受益匪浅。我很幸运能够来到贵法院实习。,每天都有很多事情要处理,加上在这的工作人员是我的一个学姐,交给了我很多知识,也给了我更多的学习机会。让我从课本中走到现实,从抽象的理论到具体的实践中,细致了解了案件公诉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掌握了一些法条的适应及适应范围。让 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多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十五天的实习匆匆而过,如今回味起来还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中,我发现自己在校园内学到的知识是那么的肤浅,匮乏,仅仅停留在表面,未曾深入去探究。以为考试成绩高就对法学很了解,可一旦接触到实际情况,才发现自己对法学的了解真的是太少了,还需要加倍的努力才行。那种仅是看课本,背法条的学习方法真的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是整日埋头于书本就能成为法学强人的。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不能呆板的往上套法条,理论联系实践才是正确的方法。 在实习过程中,我的最主要的工作是帮忙整理卷宗,打印当事人的陈述,或去帮忙给材料盖章。整理卷宗时,我感受到了真正实实在在的案例,同时认识到了办案人员的询问程序与技巧,一份供述要当事人多次询问才行,尤其对犯罪嫌疑人。知道一份卷宗中需要包含 很多内容,不止只有当事人的陈述,还有。。。。而且第一次看到一些法律专业文件,像拘传通知书,批捕决定书等。拿着他们去盖章时,手里拿着章,感觉到一种神圣感,一份沉甸甸的重量。 实习中,我们还去法院旁听了两个案子,一个是合同诈骗罪,一个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通过旁听,我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以前旁听的都是民事案件,这次旁听的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亲眼见证了在法庭上公诉人是如何提起公诉的,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如何的严肃,了解了其中的步骤,知道公诉人在其中的职能与职责。这两次旁听让我更加认识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实习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实在难得的机会,因此从一开始,我就十分珍惜每一天。刚开始实习时,那的工作人员就告诉我们要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维护法律的威严。怀着一份敬仰的心情,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在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学姐请教,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在工作之余,我细细看了中国检察报,了 解到各地的情况。以前总感觉法律从业人员一定会是很严肃,不苟言笑的。但实习发现他们都很亲切,而且经常说笑话,和我们开玩笑,一点盛气凌人的架子都没有,都很平易近人,我们都亲切地称姐,哥。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短暂而充实的实习,是我人生中一段重要的经历,是将来走上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这一段实践所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大多是来自工作人员的虚心教导,这是我一生中宝贵的财富。通过实习我明白了我以后应以什么态度对待法学,以什么方法学习法学,明白了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多么重要 篇二:法学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法学专业社会实践报告 甘肃电大陇南分校徽县教学点 2011年秋法学专业专科 程海 本学期,学校要求学员到基层施法机构实习,我去了成县红川司法所,时间是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到十一月二十日,现已圆满完成。 在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期,将学校所 学理论知识与基层司法活动相结合,使理论知识在实践活动中得到应用。同时,根据实践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梳理总结,很好充实了自己。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积极认真完成司法所领导交代的工作任务,团结单位同志,参与处理了几起民事纠纷,受到了同事的一致 好评。 一(实习期间,得到了司法所领导的重视和关心。 此次实习,我的主要任务是下队协助司法所干部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管理司法所档案。到岗后,镇纪委书记纳书记对我非常关心,对我的实习工作非常重视,叮嘱朱所长照顾好我的个人生活,并安排恰当的工作任务。在整个实习期间,司法所的同志对我很热心,对我帮助很大,给我认真传授基层司法工作的一些经验和方法,让我的学习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生活。 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求教,认真学习,把司法所实践活动的一个个经历,与自己所学知识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学习政 法理论,认真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利用空余时间,学 习了有关司法杂志、报刊,充实了自己,掌握了技能,巩固了知识,为将来走向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二(实习期间,参与了几起调解工作,使我认识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性。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参与司法调解工作时,我深切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深深地体会到理论学习必须要和基层司法工作实际相结合。在学校学习时,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到工作实际中才觉得无从下手。尤其是给纠纷户做思想工作时,司法干部那种深入浅出,入情入理,生动朴实的谈话,不是学校能学到的,需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工作中摸索,总结才能得到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目,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更离不开实践经验。法学理论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司法过程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指导,否则就会发生偏差,甚至错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刚开始觉得理论与实践有距离,久而久之,你会觉得司法实 践中所运用的方法,在司法理论中都能找到出处,需要的是细心体会。 三(实习活动中,我领会了普法对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我国要依法治国,建立法制社会,国家也在进行普法教育活动,尽管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制意识增强了,普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从我实习期间观察来看,依然是不足的。这种不足,既反映在广度上,同时也反映在深度上。比如国家的法律法规很多,需要知晓的基本法律也很多,而民众知晓的很少,这是在广度上。在深度上,比如说连一些最常用的法律,也只知道部分极有限的条款,而且理解各有偏差,不能正确把握。 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一个行政村支部书记,超龄退休,镇党委依据村级党组织选举办法,推选了新任支部书记。村民刘**因与新任支部书记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产生了矛盾,于当晚发泄不满,砸坏了村支部办公室的玻璃。司法所知情后,找当事人刘**协调处理。刘**认为,新任支部书记在任村主任期间,自己向其反映自家用电器因电力故障损坏,要村主任联系供电所索赔,无果后 对其不满。当听说其当选支书后,发泄不满一时冲动砸坏了村支部办公室的门。虽然协调得到处理,但这一案件反映了村民刘**法制意识的不强,法律观念差。一是对村级党组织选举程序规定不懂。他认为,只要村民不愿意,不满意的人就不能任党支部书记。二是对《物权法》知之甚少。认为自己意见没有得到采纳,就可以为所欲为,恣意破坏公共财产。三是对《电力法》及实施细则不知晓。村委会不是电力资源提供者,也不能把什么事都大包大揽,替村民解决。村民完全可以自己向电力部门投诉解决问题,明显刘**本人对村委会的职责和义务也不清楚。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宣传,不能在表面上做文章,一部法律的公布是不能用一条横幅就能宣传的,还要深入实际,让人们真正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在此基础上,逐步确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神圣地位,确立对法律的信仰,这样,我国的法制建设才能真正稳步推进。 四(本次实习中,发生在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反映了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的薄弱点。 当前,我国对于学校的法律,主要是《学校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法律,针对由于学校事故而产生的家校矛盾,有的情况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对于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方责任的界定, 难于把握,因而,在调解这些纠纷时,往往模糊不清,调解难度较大。二00二年,教育部门出台了《学生意外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上述现象有所缓解,但由于部分条文任然不是完全清楚,责任分割不太明确,操作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我们调解的有一个案例是:一名学生在课间在操场玩耍时,不慎摔倒,结果造成摔伤,右臂骨折。学校一方认为,操场是学校的正常活动场地,在学校有教师巡视和具体要求,切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由于学生自身好动,没有注意造成的伤害,应由监护人自己承担。而家长则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且是在校期间,学校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的学校、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条款中,没有此例。在监护人应当承 担的重任条款中,也没有涉及,争议较大。在此案例中,学校有没有责任,关键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学校有没有过错,就成了最大争议。类似这样的问题,我在实习期间,共调解过两次,也和学校在座谈过程中,了解了一些近年来出现的典型案例,有一些体会和认识。这些体会和认识,我写在了#毕业#中,做了一些探讨,这也是这次社会实践活动带给我的最大收获。 五(农村司法工作,要以“法”为据,深“情”工作。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希望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往往对前者要求过多,对后者理解过少。这是每个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天性,也是农村司法工作过程中的入手点,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工作者要以法为据,从情入手,调解工作既要 如理,也要入情。 司法所的同志给我介绍了一个案例:一个村民在行走过程中拨弄手机,撞倒了邻家的一名小孩,造成胳膊骨折, 通过调解,该村民承担60%的医药费。事后,却出现了问题,这位村民前一年开三轮出现交通事故,赔偿别人五万余元,现家中一贫如洗,债台高筑,生活无着,根本无力承担药资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司法干部没有依法压人,无情处理,而是伸出了温暖的手,通过申请民政救助,动员干部捐款,取得小孩家长谅解多种方法,圆满解决了纠纷。由此可见,农村司法工作中,具体问题一定要具体对待,切记一刀切。调解过程一定要走入村民家中,走进村民心中,为村民所想,为村民所急,这样才有利于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短短两个月的实习工作虽然是短暂的,却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是我学习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经历,在这个过程中,我一是体会了向他人虚心学习,遵守组织纪律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了与同事和谐相处,相互帮助的重要性。我明白了做事要先学习做人,才能认真做事。二是明白了司法活动,其实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一门学问,充满爱心,人性化,用情工作是基层司法工作的法宝。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把群众放在心 上,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走入群众,为群众服务,才能真正为我们的依法治国增添一砖一瓦。三是体会到了继续学习的重要性。在学校,总嫌知识太多太复杂,一旦接触到了实际的工作,才觉得自己学的太少,知识太匮乏。“书到用时方恨少”,在司法实践中,理论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更是非常重要的,这些是从书本中根本找不到的。随着我 篇三:法学专业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农民的法治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中央电大12秋开本法学专业学员:张曼 调查对象:农民,村干部,乡领导; 调查目的:通过对目前农村情况调研和了解,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增强农村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国真正的 深入人心。 调查方法:面谈,实际走访 调查地点:中和镇,中和街道 调查时间: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13日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国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人民更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用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又会怎样了呢,秀山县也是一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调查内容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秀山县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 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 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妖媚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地区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去秀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院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城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现在咱门中国的党、政干部,由于其受严格监 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就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在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烦。 二、调查结果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久的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而请律师,我们都知道,费用是比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 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可能多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我国比较少,一个县就一个法院,一个律师事务所,少量的人在农村地区做法律服务者。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 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解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达威饲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实他们基本都是从农村来的,当问到他们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 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受其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 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那块,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和生产资料的人 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有能有农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三、调查体会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而关键又是农民那块。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是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 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是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再有,我们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政府,对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 最后,广大干部,党和领导人,自己要积极主动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同 时司法部门应对违法法律的行为人依法处理惩罚,为全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榜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要树立典型。为全社会建 设法治创造良好环境。 我相信,我县农民法治问题,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会取得长足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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