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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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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河北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HEBEI SAT OFFICE 12366 CALL CENTER 12366热点问答 ,三,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 - 1 - 目 录 一、征收管理 ................................................... - 1 - 二、增值税 ..................................................... - 4 - 三、消费税 .................................................... - 11 - 四、车辆购置税 ................................................ - 13 - 五、企业所得税 ................................................ - 15 - 六、国际税收 .................................................. - 28 - 七、出口退税 .................................................. - 29 - - 1 - 一、征收管理 1、企业从事承租承包经营的,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提供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2、企业到外地经营,领取《外管证》时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财务软件变更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农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供的出资报告为“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验资报告”一项可比照《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5、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是否需要申报, 起征点以下纳税人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月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的可按简并征期的有关规定一个季度申报一次,月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应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申报。 6、委托银行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 1 - 第二十六规定: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最迟在纳税期届满的前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七条规定: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 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7、国家规定的长假期间申报日期如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网上申报的三方协议在哪儿领取,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新纳入银行扣税(费)系统的纳税人应填写《纳入多元化纳税申报及银行扣税(费)报告书》,填写申报扣税(费)方式和开户行账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报告书向纳税人发放三方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缴税账户信息生成并打印出纸质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必要时可打印四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协议书上分别签章。 9、企业能否解除三方协议,如何解除,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实施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有关签订三方协议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31号)关于解除三方协议的流程规定:纳税人需要终止三方协议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告,税务机关同意后打印出《解除委托扣税协议报告书》,交纳税人签章后留存,并据此在系统中解除扣税(费)关系,同时通知相关银行。 10、办理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时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第一条规定: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 - 2 - 11、纳税人将货物销售发票丢失,应怎么处理,有什么处罚,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规定: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提供如下资料: (1)发票丢失申请;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发票领购簿(发票购用存登记簿); (5)公安机关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或者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101号)第二条规定: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票企业需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 13、销售废钢渣、废微粉,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注明废旧金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 3 - 二、增值税 14、一般纳税人生产石子能按6%交税吗,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5、山东企业在河北设立办事处,销售货物时由山东企业销售并开票,货款直接支付给山东企业,那么在河北设立的办事处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16、单纯从事出口贸易的商贸企业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是否可认定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二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17、商业银行县级支行为一般纳税人,有法人资格,销售黄金收入如何计算增值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第(二)款规定: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 - 4 - 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1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多次领购发票时按什么标准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9、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个区,销售保健品,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 - 5 - 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0、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先比对再抵扣,如申报期内未取得比对结果应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21、将货物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上期认证本月取得比对结果进行抵扣的发票数据,在申报表中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23、从事黄金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增值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 - 6 - 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4、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费是否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六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6、用废旧轮胎生产胶粉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27、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如何作废,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 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 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8、超过抵扣期限的专用发票,未认证且未抵扣,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29、取得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通过认证,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 7 - 第一条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0、一般纳税人上个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发现单价有误,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规定:《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8 - 31、由于发票上购买方税号填写错误,购买方将发票退回时需要出具什么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2、购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根据《根据 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3、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怎么办, 根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4、因保管不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丢失,怎么办, 根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5、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但税务机关认为该货物在本地税率应该是17%,是否需要补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三条规定: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 - 9 - 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36、已抵扣且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37、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既有委托方的名称也有外贸企业的名称,应由哪个企业进行抵扣,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委托代理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上既标明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准予取得海关缴款书原件的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9、销售使用过的汽车按4%减半征收,销售汽车产生的税额能否抵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10 - 三、消费税 40、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1、燃料油什么时候征收消费税的,蜡油是否属于燃料油,能否抵扣,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款: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第十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3)根据《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42、销售各种酒产品的个体户,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11 - - 12 - 四、车辆购置税 43、购买二手车过户后,还需要做车购税完税证的变更手续吗,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规定: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4、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新车,还未来及缴纳车辆购置税,由于管理不慎在第二个月时将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45、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丢失怎么办,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5号)第十九条规定:完税证明发生 - 13 - 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规定: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46、纳税人是机动车零售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 14 - 五、企业所得税 47、企业改变征收方式,按收入定率征收,收入的包含范围是什么,哪一种收入可以不用交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8、企业原来是查账征收,2010年是核定征收,那2011还能变成查账征收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 15 - 49、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委托方的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50、申请加速折旧需要提借哪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51、如果总分机构不能分开核算,需要到税务机关审核吗, 经营收入和职工工资应该能分开核算,如果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需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不能够分开核算,否则按照国税函[2008]28号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2、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报告,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 - 16 - 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53、企业当年有一千万的坏账损失,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94 号)第三条规定:资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金融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专指贷款损失),每笔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5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其他企业当年申请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2000万元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54、如何判定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55、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 - 17 - 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6、信用社贷款收不回来,呆账核销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款规定: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二)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三)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57、企业租用个人的房屋进行经营,政府拆迁补偿款给了企业,企业扣除损失后的余额转给个人,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流转税,拆迁补偿款应针对房屋所有者(即个人),若企业取得的只是个人支付给 - 18 - 企业的营业损失赔偿,则需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58、企业的股权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好无法收回,但被投资方一直在经营,能否作为资产损失扣除,应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59、房地产企业的预售收入需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费用及营业税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19 -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7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论所处区域,计税毛利率为3,。 60、单位给员工缴纳的建筑工程人种意外保险能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条例三十六条规定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1、购买的软件产品按多少年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2、企业一次性收取出租三年的租金,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20 - 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63、召开新品发布会,聘请讲师的相关费用(住宿、机票等)能否计入会议费,会议证明需要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64、企业破产准备注销,原有存货和设备销售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65、企业收取的会员费收入是否需要分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 - 21 - 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66、企业生产的成品因质量原因当作废品销售了,销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67、房地产企业租赁的营销设施,发生了装修费用,应记入到哪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68、房地产企业还没有完工,但是已经开了发票也签订了合同,要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合同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 22 - 69、企业的清算,变现的资产如何确认清算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70、房地产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销售未完工产品,发生的销售费用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71、租赁另外一家企业的部份房屋,发生的水费无法取得水费发票,如何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72、金融企业超过90天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记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 7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可以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正定鹿泉是不是属于农村区域范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第二条规定: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74、企业支付的电费如果不能取得发票原件,能否凭复印件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 - 23 - 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75、企业发生分立前享受优惠政策,存续分立后的公司,如果符合优惠条件的,能否继续享受至期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76、所得税优惠事前和事后备案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77、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78、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 24 - 税[2009]7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79、技术转让是否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转让才能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0、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事先备案吗,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属于事先备案类,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81、企业在注销前是否要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2、财政补贴未并入收入,现需要调整,应在年报上体现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规定: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 - 25 - 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83、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在什么时候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84、企业所得税年报表附表五的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85、企业所得税附表四的“盈利额或亏损额”若为亏损填正数还是负数,主表24行的数取自表4哪一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规定: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规定: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规定: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6、分支机构是今年成立的,所得税分配比例时没有上上年度的数据,如何填具分配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第二条规定: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26 - 第四条规定: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7、分支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报时是不是只需要按照总机构出具的分配表进行申报就可以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 27 - 六、国际税收 88、境内房地产公司给境外公司支付的费还用预提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89、单位出口货物,发生了故障让外国公司修理,单位要给外国公司支付修理费,如何办理税务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90、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能否扣除营业税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28 - 七、出口退税 91、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出口认定手续,有什么处罚,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出口商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2、新成立的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是否要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请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93、来料加工企业怎样办理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二十条规定: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94、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应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95、外贸企业已经报关出口货物,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未开具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一条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 - 29 - 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96、生产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后,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回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97、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98、工贸企业有生产产品,又有外购产品,采用哪种退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第三条: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第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99、如果旧海关代码未过期,同时又有了新海关代码,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一、为了不影响你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应将采用海关旧企业代码报关出口的报关单涉及的所有出口退税业务办理完毕之后,再采用新企业代码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的规定:对于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 - 30 - 定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100、通过中间人出口货物,支付给中间人的暗佣开具了发票,退税时是否需要此种发票, 如果到岸价,发票中含了这部分佣金,在办理退税时需带上相对应的收据或发票;如是离岸价,发票中不含这部分佣金,在办理退税时不必带上相对应的收据和发票。 101、进料加工企业,分多次进口料件,是每进口一笔开一张免税证明还是总的开一次, 每进口一笔开一张免税证明。 102、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要视同内销征税,那该笔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出口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可在出口当期计提销项税额 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并将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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