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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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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精品文档?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户籍改革在2017年有什么新变化呢?下面是带来的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欢迎参考!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1、户籍准入办法哪些地方适用? 《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中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包含吴江区)、工作年限、投资纳税、购房面积等,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 2、户口准迁要符合啥基本条件? 按《办法...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精品文档?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户籍改革在2017年有什么新变化呢?下面是带来的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欢迎参考!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1、户籍准入办法哪些地方适用? 《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中涉及的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包含吴江区)、工作年限、投资纳税、购房面积等,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 2、户口准迁要符合啥基本条件? 按《办法》规定, 1)凡申请迁入苏州市区人员,必须具备在迁入地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两个基本条件; 2)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受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法稳定住所具体是指什么? 申请人在苏州市区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以及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不包括以下类型住房,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1 / 10 ?精品文档? 成套商品住房是指成套住宅房。其中,人均住房面积要求,将按苏州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指标数为准《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涉及年限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的连续年限。 4、通过其他部门落户怎么办手续? 《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凡涉及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物部门、侨务部门,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办结的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其中,申请人应符合的国家生育政策,是指申请人生育时符合国家(省)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 5、落户苏州一般多长时间能办好? 除个别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外,其余落户事项,均由申请迁入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办理。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办理项目,公安机关在接受申请或接到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证明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办法》通知精神执行,不得违规办理户口,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6、落户苏州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以下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时,应根据申请准 2 / 10 ?精品文档? 入类型,向公安机关提供每一类中的一项。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假证、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依法予以处罚。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成套住宅内的不予受理); 3)参保证明, 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提供的个人参保证明; 4)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5)户籍证明, (1)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2)计算机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3)居民户口簿; 6)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3 / 10 ?精品文档? 本人提供的无婚姻登记书面承诺; 7)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成员关系证明、亲子鉴定书; 8)纳税证明, 纳税贫证、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附清单); 9)计划生育证明, 独生子女证、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电子婚育证明、苏州市卫计委颁发的《计划生育服务卡》、苏州市卫计委签发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表。 苏州户籍新政策2017年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苏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区。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4 / 10 ?精品文档? (一)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婚人员; (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四)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五)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六)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七)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八)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十)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参军退休的原市区户 5 / 10 ?精品文档? 籍人员; (十一)本人或者市区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现已毕业满二年以上且在户籍地未婚无业的原市区户籍人员; (十二)原籍为市区被注销户口的刑释解教人员; (十三)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外省全日制学生; (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市区)的港澳居民; (十五)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市区)的台湾居民; (十六)从市区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七)原籍市区,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市区工作、生活的华侨; (十八)需公安机关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在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者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 6 / 10 ?精品文档? 或者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女性35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或者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紧缺专业、急需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被市区单位合法聘用,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参加社会保险,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苏州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人员,应当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第(一)项至第(四)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或者登记,并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一)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市区户籍的; 7 / 10 ?精品文档? (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四)需民政部门接受办理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门调动,并被市区用人单位录用的退役运动员;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的优秀运动员。 第八条市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经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或经所属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迁入宗教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单位集体户。 第九条 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市区落户的华侨,可以向侨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条 参加我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凭积分户籍准入卡到申请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第十一条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 8 / 10 ?精品文档? 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或者登记条件后,应当将有关证明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为了实施前款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后1年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凡以欺骗、贿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户口迁入或者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一)至第(十一)项以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9 / 10 ?精品文档? 第十五条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苏府〔2007〕124号)同时废止。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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