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苏籽油
080721
Q/TG 甘肃天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G07-------2008
食 用 紫苏籽油
2008-07-26 发布 2008-07-26 实施
发布甘肃天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Q/TG07—2008
前 言
本标准由甘肃天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韩延欣、柴守环、曹鹏举。
本标准于2008年7月26日首次发布并实施
食用紫苏籽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紫苏籽油的技术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紫苏籽为原料,经筛选、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解析、分离等工艺制备的的具有一定特殊营养成份的食用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6 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
GB/T 5527 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 19641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紫苏籽原料应符合GB 1964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
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透明度 黄色至黄绿色透明油状液体
气味、滋味(内容物) 具有紫苏油独特的气味,无异味 3.3 物理指标
物理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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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物理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相对密度, 20? 0.8900,0.9750 折光指数, 20? 1.415,1.482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 ? 0.3 不溶性杂质, % ? 0.05 过氧化值, % ? 0.15 酸价,(KOH)mg/g ? 8 亚麻酸 (%) ? 45 亚油酸 (%) ? 11 3.5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 0.1 铅/(以Pb计), mg/kg ? 0.5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10 3.6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国家有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规定要求的允
许短缺量,同批产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明的净含量。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按GB/T 5525的规定执行。
4.2 理化检验
4.2.1 净含量: 将单件定量包装的内含物完全移入量筒中,读取体积数。 4.2.2 相对密度: 按GB/T 5526的规定执行。
4.2.3 折光指数: 按GB/T 5527的规定执行。
4.2.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的规定执行。
4.2.5 不溶性杂质:按GB/T 5528的规定执行。
4.2.6 过氧化值、酸价、黄曲霉毒素B按GB/T 5009.37的规定执行。 1
4.2.6 亚麻酸、亚油酸、油酸按GB/T 17376,17377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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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卫生检验
4(3(1铅:按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4(3(2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连续一次投料生产为一批。
5.2 抽样
在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ml二,一份送检一份留做备样。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合格证。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卫生或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3.2、3.3、3.4、3.5中规定的检验项目。 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合格。
5.5.2 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项,则应用备份样品对不合格项目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则判该批产品
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销售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T17374的规定,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
址、规格、数量,以及“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包装封口严密,贴标整洁、牢固、批号印字清晰。 6.3运输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暴晒、雨淋。
装卸时轻搬轻放。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常温储存。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
混存。
6.4.2 符合上述储运条件,产品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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