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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带少女留宿欲强奸,旅馆未登记赔偿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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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带少女留宿欲强奸,旅馆未登记赔偿2000余元旅客带少女留宿欲强奸,旅馆未登记赔偿2000余元 ?旅客带少女留宿欲强奸,旅馆未登记赔偿2000余元 发布时间: 2008-10-31 14:56:22 10月22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旅馆的强奸案,旅馆未按有关规定对住宿人员查明身份进行登记,被判赔偿2235.65元,被告人叶远华获刑四年,赔偿42477.3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未成年人罗某(未满14周岁)到溪洛渡电站施工区八号岗门口买水喝,被告人叶远华便产生奸淫罗某的歹念,以开旅馆休息为借口,将罗某带上出租车,到“金...
旅客带少女留宿欲强奸,旅馆未登记赔偿2000余元
旅客带少女留宿欲强奸,旅馆未登记赔偿2000余元 ?旅客带少女留宿欲强奸,旅馆未登记赔偿2000余元 发布时间: 2008-10-31 14:56:22 10月22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旅馆的强奸案,旅馆未按有关规定对住宿人员查明身份进行登记,被判赔偿2235.65元,被告人叶远华获刑四年,赔偿42477.3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未成年人罗某(未满14周岁)到溪洛渡电站施工区八号岗门口买水喝,被告人叶远华便产生奸淫罗某的歹念,以开旅馆休息为借口,将罗某带上出租车,到“金太阳”旅馆住宿,该旅馆未查明二人身份,没有登记便同意二人住宿。被告人叶远华在房间内强行将罗某按倒在床,欲与罗某发生性行为,因罗某奋力反抗,并趁被告人叶远华接电话之机,从房间的窗台上跳到室外的地上被摔伤,被告人叶远华逃离现场。罗某的伤经永善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经滇东北干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用去医疗费21336(9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远华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欲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民事赔偿中,旅馆的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对住宿人员查明身份,进行登记,致使被告人叶远华带着未成年人,住进旅馆205号房间,发生强奸并造成罗某受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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